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7:58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2003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市场供应,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以优质的商品和优良的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节日市场欢乐祥和的氛围和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保证节日食品市场品种丰富、安全放心,是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工作制度。蔬菜、肉类、水产品和豆制品等“菜篮子”产品是节日百姓餐桌的主要品种,涉及到采购、加工、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各有关单位要从构筑绿色产业链入手,建立健全各环节的工作制度,逐级、逐环节落实工作责任。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把原材料入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经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达国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流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各类食品的进货渠道,并通过抽检、索证、认定、认证等手段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防质量过期商品和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特别是含“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二)加强节日市场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为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今年9月份我委要求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从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角度,重点对进入加工、流通过程中的“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业自律性抽检。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于2002年12月10日在京召开了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会议,对建立“三绿工程”检测网络和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批发、加工和零售等环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抽检、监测力度,层层设防,有效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坚决杜绝改换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工作的自查自纠。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主动配合工商、质检、卫生等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打击经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大力倡导优质诚信服务,营造繁荣、活跃、安全的节日市场氛围

  节日期间,食品加工、流通企业职工要坚守岗位,领导干部要深入第一线,千方百计地组织适销对路的食品供应市场,做好各类促销活动,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方便居民的生活,确保食品丰富、市场繁荣和稳定。

  (一)精心组织各类商业促销活动,确保营销安全。要精心策划形式多样的营销活动,把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有机融合起来,营造节日气氛,吸引城乡居民节日消费。同时,要加强商业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相关预案措施,防止因商业促销活动使人群聚集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

  (二)积极组织优质适销货源,满足居民节日需要。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搞好元旦、春节市场需求预测,结合节日市场特点,积极组织适销商品货源,丰富市场商品品种。要适应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加大优质食用农产品的采购力度,增加优质品牌主副食品供应。做好节日市场的应急供应预案,实现供应总量平衡,品种结构合理,上市均衡有序。

  (三)大力倡导诚信服务,真情服务广大城乡居民。各食品加工、流通企业要根据节日市场的需求特点,努力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延长服务时间,倡导网上订购、送货上门等服务新形式,将服务延伸到社区、农村、工厂、学校和部队。发挥劳动模范、服务明星的示范作用,大力推进诚信服务和商德商誉教育,美化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四)切实关心职工生活,确保商贸系统和社会稳定。要主动关心、积极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的实际困难,开展上门服务和慰问活动。落实好粮油帮困商品货源,确保供应。要关心节日加班的职工生活,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履行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排查和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努力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节日值班,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上报,妥善、有效地处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广东佛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和机制,现将《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实施方案
(2004年9月)


  一、 目的与意义

  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就是安全状况不好,伤亡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状况不好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缺乏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能力,安全保障程度低。二是企业安全管理落后。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目前仍然依靠业主个人管理或“家族式”管理模式,没有建立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机制,存在着安全生产工作“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等问题。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威胁着企业的生产安全。四是业主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致使企业隐患丛生,事故不断。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不仅制约着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也严重地阻碍着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健康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深入研究和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探讨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 2003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广东省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广东组织开展了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试点。2004年4月,国家局在广东佛山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现场会,认真总结了佛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六点经验,提出了下一步应重点做好的六项工作,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巩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的成果,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对于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和机制,意义十分深远。

  二、 指导思想

  推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化法律约束和政策引导,坚持服务宗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推动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方法手段的创新,开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 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推广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监管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创新监管手段以及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政府有效监管、企业自我约束、社会广泛支持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重点、以科技为先导、以执法为保障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扭转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多发状况。

  (二)推广工作方式

  本次经验推广工作采取“典型示范,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方式。

  (三)推广经验地区

  在继续抓好广东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各地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现有的基础,在广东省各市全面推广佛山市的经验,同时选定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河南、湖南等省(市)作为经验推广地区。

  选择这些省(市)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地区,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这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重;另一方面,这些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推广广东佛山经验已经有了初步安排,而且多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有一定的基础。如上海市制定了一整套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工作方案,拟采取摸底建档、责任承诺、建立信用体系、安全巡查、构建网格化监管体系等措施;四川开展建设安全示范乡工程;湖南提出要在长沙附近的浏阳等地以烟花爆竹为重点加强监管;辽宁选定营口、大连等市试点;黑龙江拟在哈尔滨、大庆市推广广东经验。

  (四)推广工作内容

  本次经验推广明确以下六项重点工作:

  一是抓好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经验引导作用。以广东佛山经验为基础,各省(市)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培养安全生产样板企业,用典型经验指导各地的推广工作。

  二是加强法律约束和政策引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落实企业安全保障各项制度,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各地实际出发,将国务院《决定》明确的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企业事故赔偿标准和风险抵押金等三项经济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经济政策。

  三是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双基”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安全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从防范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转变。

  四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切实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教育、隐患整改等服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发挥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安全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区域性和地方性应急救援组织,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五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分级建立包括企业安全评价等级、安全基本条件、职业危害程度等在内的信息库,形成资料齐全、查询便利的信息系统。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状况胸中有数,提高监管效率。

  六是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争取各级地方政府支持,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和健全监管机构,切实解决监管力量“层层衰减”问题,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非法业主依法进行打击。

  以上六点是国家局在总结广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总体安排。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牢牢抓住广东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的本质和内涵,在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

  (五)推广工作成果

  以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为基础,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起切合本地区实际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成果表现为以下几点:

  1.通过推广工作,进一步完善、丰富、提升广东佛山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通过推广工作,推动安全费用提取政策、工伤保险政策、伤亡事故赔偿标准等有关经济政策的出台;

  3.推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4.推动各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在推广地区建立起监管网络;

  5.推广地区的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

  6.在推广地区建立起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培训体系,实施企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

  7.推动推广地区的企业科技进步,加强管理,提高装备水平;

  8.推动推广地区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者提高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水平,促进企业加强和改进职业危害和劳动防护措施。

  四、 推广工作要求与措施

  为确保推广工作取得成效,各地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和经验推广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把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和经验推广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宏观指导。

  二是要精心安排,积极推进。各地要认真学习广东佛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时间进度等,确保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循序渐进地开展。

  三是选定重点,带动一般。要根据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分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既要注意选定有代表性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试点,又要注意选择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道路交通等事故高发行业的企业作为重点试点单位,将经验推广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

  四是抓住典型,引导推广。各地要在认真借鉴和推广广东典型经验的基础上,注意发现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中成功的典型经验,认真总结,并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推广。

  五是加强宣传,正确导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力度。对一些工作差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曝光。中国安全生产报要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予以重点报道。

  六是密切协作,加强联系。在推广工作期间,有关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定期向国家局通报推广工作进展,及时了解其他经验推广单位工作情况,交流各自的做法和经验,做到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五、 时间安排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推广工作要力争在1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10月~11月,进行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各有关省(市)建立推广工作机构,制定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选定试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的宣传动员,提高对推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拟在近期召开一次推广座谈会,听取广东等有关省(市)推广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研究确定国家局的推广方案。

  (二)2004年11月~2005年9月,推广工作实施阶段。各省(市)按照实施方案确立的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推广。

  (三)2005年9月~10月,各地经验总结阶段。各地对推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炼经验,找出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四)2005年11月-12月,国家局总结和推广。由国家局组织力量对推广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提出进一步推广的意见。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在经验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在部分省(市)推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完善、丰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验,提出在全国推广的要求和部署。

  六、 工作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由国家局协调司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司(室)予以配合。

  国家安全监管局确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经验推广省(市),加强对推广工作的指导。具体分工是:孟昭聚同志联系黑龙江省,章苏东同志联系上海市,杨又明同志联系浙江省,韦国海同志联系山东省、江苏省,杨江有同志联系四川省,陈茂生同志联系辽宁省,赵红同志联系河北省,杨国顺同志联系重庆市,李世钧同志联系河南省,贺黎光同志联系广东省、湖南省。

  各省(市)要按照国家局的总体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局协调司。为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各省(市)每季度要将经验推广工作动态报送国家局协调司。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2月1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同意请假的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般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安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需变更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会议,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可酌情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应该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7天发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依法提出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员原则上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必须经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
  第九条 依法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作议案的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凡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详细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可以通知拟任人员到会简述任职作为。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书面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中,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经审议,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由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及受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部分省、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调查或视察情况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可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作为初审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在本次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初审意见、调查或视察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 须经发言人审阅同意), 均可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附件。

         四、质 询

  第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被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在10天内再次答复。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五、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最多不超过三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再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和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
  任免案应逐人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