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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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
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警中心(简称联动接警中心)设在市、县(市)区公安局,依托市、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对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实行统一接警、分警。
第四条 联动接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传递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事件性质分类、业务管辖范围及预警等级,及时向市有关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分警。
第五条 119调度指挥中心、120院前急救中心继续分别受理火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并妥善处警;当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实施协调指挥时,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第二章 接受报警
第六条 联动接警中心接受报警的范围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第七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络,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监测和建立监测网站或信息报告网。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知情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市、县(市)区联动接警中心或市、县(市)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 公民有义务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各级联动接警中心对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要认真受理,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事件的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及事件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和当前处置情况及请求事项等,如实登记,分类整理。县(市)区接警中心接到的灾情,除本级负责处置的情况外,一律向市联动接警中心报告。
第三章 分警程序
第十条 各级联动接警中心接警后,按照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种类、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向有关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分警。情况重大紧急且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协调的,要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
十一条 发生Ⅳ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县(市)区以下政府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市、县(市)区接警中心接警后,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分警,同时向相关分指挥部报告情况。
十二条 发生Ⅲ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或当时不能判明预警级别的事件),市联动接警中心直接分警到有关分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
(一)发生破坏性地震,分警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煤区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分警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旱灾、洪灾、台风、冰雹、沙尘暴等灾害,分警到市抗旱防汛(气象灾害)指挥部。
(四)发生火灾,分警到市消防灭火指挥部。
(五)发生森林火灾,分警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生产过程中的其他事故,分警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七)发生各种公共卫生事件,分警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八)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活动),分警到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九)发生交通(包括铁路交通)、空难事故,分警到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发生建筑物爆炸、倒塌事故,分警到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一)在农副业生产中发生重大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对灾害性植物的防除,分警到市农业救灾指挥部。
(十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分警到市重大动物疫情救灾指挥部。
第十三条 发生Ⅱ级预警事件(即多灾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市联动接警中心直接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分警,向省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Ⅰ级预警事件(即多灾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由市联动接警中心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省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向省应突总指挥部报告。
第四章 处警程序
第十五条 市联动接警中心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及各分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要设专线值班电话,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六条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要按各自的分工正确处警,安排值班备勤人员,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各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分警电话后,必须立即向本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政府有关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置,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迅速派出现场指挥部,调动第一响应特勤队伍赶赴现场处置,或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判断情况,下达命令。
第十八条 各级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和结束时,要逐级随时报告情况。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向直接上级补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联动接警中心、指挥中心、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正确掌握接处警内容、程序、分法和要求。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业务不通、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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