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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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
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
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南方公司,
各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批准《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3项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和《跨越电
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等2项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
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抄送中国电
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附件: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DL/T 458-1999
板框式旋转滤网
DL/T 458-1991

2
DL/T 491-1999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流及装置运行、检修规程
DL/T 491-1992

3
DL/T 575.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部分:术语及定义

4
DL/T 575.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2部分:视野与视区划分
DL/T 575.1-1995

5
DL/T 575.3-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3部分:手可及范围与操作区划分


6
DL/T 575.4-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4部分:受限空间尺寸

7
DL/T 575.5-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5部分:控制中心设计原则

8
DL/T 575.6-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6部分: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原则


9
DL/T 575.7-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7部分:控制室的布局

10
DL/T 575.8-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8部分:工作站的布局和尺寸


11
DL/T 575.9-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9部分:显示器、控制器及相互作用


12
DL/T 575.10-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0部分:环境要求原则

13
DL/T 575.1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1部分:控制室的评价原则


14
DL/T 575.1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2部分:视觉显示终端(VDT)工作站


15
DL/T 682-1999
母线金具用沉头螺钉

16
DL/T 683-1999
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合名方法
GB/* 2316-1985

17
DL/T 684-1999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18
DL/T 685-1999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SD 158-1985

19
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20
DL/T 687-1999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1
DL/T 688-1999
电力系统远方跳闸信号传输装置

22
DL/T 689-1999
液压压接机

23
DL/T 690-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合成试验技术条件

24
DL/T 691-1999
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

25
DL/T 692-1999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规范

26
DL/T 693-1999
烟囱混凝土耐酸防腐蚀涂料

27
DL/T 694-1999
高温紧因螺栓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28
DL/T 695-1999
电站钢制对焊管件

29
DL/T 696-1999
软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5.1-2345.2-1985

30
DL/T 697-1999
硬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4.1-2344.3-1985

31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2
DL/T 699-1999
带电作业用绝缘托瓶架通用技术条件

33
DL/T 700.1-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1部分:材料产品

34
DL/T 700.2-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2部分:机电产品

35
DL/T 700.3-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3部分:备品配件

36
DL/T 701-199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

37
DL/T 702-1999
矿物绝缘油中糠醛含量测定方法(分光光度法)

38
DL/T 703-1999
绝缘油中含气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39
DL/T 704-1999
变压器油、汽轮机油中T501抗氧化剂含量测定法(液相色谱法)


40
DL/T 705-1999
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

41
DL/T 706-1999
电厂用抗燃油点测定方法

42
DL/T 707-1999
HS系列环锤式碎煤机
GB/* 10037-1988

43
DL/T 708-1999
MS型埋刮板给煤机
SD 214-1987

44
DL/T 709-1999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45
DL/T 710-1999
水轮机运行规程

46
DL/T 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每编印试验导则

47
DL/T 5016-199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
DL 5016-1993

48
DL/T 5102-1999
土工离心模型试验规程

49
DL/T 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50
DL/T 5104-1999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定
SDGJ 65-1984

51
DL/T 5105-1999
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52
DL 5106-1999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方式规程

53
DL/T 5107-1999
水电水利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54
DL 5108-199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DJ 21-1978、DL/T 5005-1992

55
DL/T 510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SDJ 18-1978
注:“代替标准号”列中,“GB/*”表示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原国家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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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以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并举,开发利用与增殖保护并重的方针,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负责《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海监、海洋、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利、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执行渔业法规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第七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内陆水域及浅海、滩涂养殖水域的渔业生产,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跨行政区划的渔业水域、滩涂的渔业生产,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其他海域的渔业生产,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依法对渔业船舶、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安全设施、船员证件以及有关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检查船艇、车辆、通讯监测设备,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配置自卫武器。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的国有水面、滩涂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生产经营者用于养殖生产。

  国有水面、滩涂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使用证。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水面、滩涂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致使水面、滩涂荒芜满1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或者荒芜满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使用权和养殖使用证。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利用水面、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毁或者围垦养殖的水面、滩涂、渔港或者渔业港湾。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养殖的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利用珍稀水生动物天然亲体进行孵化、培育苗种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凡从境外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亲体、苗种,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方可进口。

  禁止销售伤残、带病、畸形的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渔用药物、鱼虾配合饲料和添加剂。

  第十六条 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重要的洄游通道以及船舶避风锚地等停泊场地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渔业生产活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鼓励多方集资、融资,制造、购置大马力渔船,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严格控制发展小马力近海渔船,防止近海资源过度消耗。

  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继续用于捕捞作业。

  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在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审批。

  第十九条 拥有渔业船舶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领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证书,办理航行签证。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的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合同期满,按约定转为我方所有的,经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重新办理船舶证书和船舶产权变更登记证书,并报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渔业捕捞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申领捕捞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捕捞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审批发放:

  (一)435匹马力以上的拖网船和200匹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在此规定以下马力的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由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二)刺、钓作业和养殖、加工渔船以及在由市、县、自治县管辖的海域内进行潜捕、定置、地引网作业的渔船,由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

  (三)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收购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并按照特许的时间、区域、数量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第二十三条 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不得跨行政区域生产。定置作业的时间、场所、网桩数量等,由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置作业禁渔期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但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禁渔期间,网桩网具应当全部拆除。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工、销售河豚鱼。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渔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

  污染渔业水域、损害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产的,应当承担治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省下列八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一)东经111°35′,北纬20°00′;

  (二)东经110°40′,北纬18°30′;

  (三)东经109°50′,北纬17°50′;

  (四)东经109°00′,北纬18°00′;

  (五)东经108°30′,北纬18°20′;

  (六)东经108°20′,北纬18°45′;

  (七)东经108°20′,北纬19°20′;

  (八)东经109°00′,北纬20°00′。

  在前款禁渔区线内海域,每年休渔期为6月1日至8月31日。在休渔期间,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生产;确需进入生产的,必须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领特许渔业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时间、海域生产。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海域,设置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进入生产:

  (一)文昌县木栏头浅滩东北至抱虎角4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

  (二)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万宁县大州岛至陵水县赤岭湾5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在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建立蓝圆鲹(池鱼)、金色小沙丁(横泽)幼鱼保护区。禁渔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禁渔期间,禁止以围网及捕捞这类幼鱼为主的其它作业渔船进入生产。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海域,建立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终年禁渔。无特许渔业许可证的船只(包括潜水作业),不得进入保护区生产:

  (一)临高县神确村(东经109°24′,北纬19°52′)至红石岛(东经109°48′,北纬20°00′)对开25米等深线二点连线以内水域;

  (二)儋州市南华(东经109°07′,北纬19°37′)至兵马角灯桩(东经109°15′,北纬19°53′)对开25米等深线二点连线以内水域;

  (三)儋州市海头灯桩(东经108°56′,北纬19°31′)至观音角灯桩(东经109°00′,北纬19°34′)对开25米等深线二点连线以内水域。

  第三十条 在下列海域,建立麒麟菜自然保护区,无特许渔业许可证的船只不得进入保护区生产:

  (一)文昌县抱虎港西侧(东经110°50′,北纬20°02′)至抱虎角的内六村(东经110°56′,北纬19°59′)对开7米等深线以内水域;

  (二)文昌县铜鼓嘴的桐山村(东经111°03′,北纬19°38′)至冯家村的北角南(东经110°45′,北纬19°24′)对开7米等深线以内水域;

  (三)文昌县三更峙(东经110°43.5′,北纬19°24′)至琼海市草塘村(东经110°39′,北纬19°15′)对开7米等深线以内水域。

  第三十一条 在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下列海域建立水产资源保护区。无特许渔业许可证的船只,不得进入保护区生产;持有特许渔业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指定的时间、海域生产,并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一)西沙群岛水产资源保护区在下列5个基点联结成闭合线以内的海域:

  1.东经111°15′,北纬17°30′;

  2.东经113°15′,北纬17°00′;

  3.东经112°45′,北纬15°45′;

  4.东经111°30′,北纬15°30′;

  5.东经110°45′,北纬15°30′。

  (二)中沙群岛水产资源保护区在下列7个基点联结成闭合线以内的海域:

  1.东经114°30′,北纬16°30′;

  2.东经115°00′,北纬16°30′;

  3.东经115°15′,北纬16°00′;

  4.东经114°30′,北纬15°00′;

  5.东经114°00′,北纬15°00′;

  6.东经113°15′,北纬15°30′;

  7.东经113°30′,北纬16°00′。

  第三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源增殖工作,保护好人工增殖设施。

  在投放鱼、虾、蟹、贝、藻等水产苗种的水域,禁止危害苗种生长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本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

  马鲛叉长25厘米,蓝圆鲹叉长12厘米,沙丁鱼叉长12厘米,鲳鱼叉长12厘米,鲐鱼叉长15厘米,青鳞鱼叉长7厘米,脂眼鲱叉长8厘米,鳓鱼叉长22厘米,金线鱼叉长12厘米,鲱鲤叉长9厘米,二长刺鲷叉长8厘米,大眼鲷叉长14厘米,真鲷叉长12厘米,鲈鱼叉长18厘米,大黄鱼体长20厘米,石斑鱼体长15厘米,鮸鱼体长15厘米,带鱼肛长25厘米,对虾体长11厘米,龙虾体长18厘米,锯缘青蟹背壳长7厘米,鱼或鱼体长15厘米,蛇鲻叉长15厘米。

  凡捕到小于前款规定的可捕标准水生动物及其幼体,应当立即回放。在渔获网产中,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或者其幼体占30%以上的,应当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捕捞海域或者改变作业。

  第三十四条 严禁非法捕捉、出售、收购、加工、运输中华白海豚、江豚、儒艮、座头鲸、抹香鲸、花鳗鲡、克氏海马鱼、细痣疣螈、红珊瑚、水獭(所有种)、江獭、小爪水獭、鼋、绿海龟、蠵龟、地龟、太平洋丽龟、棱皮龟、三线闭壳龟、山瑞鳖、玳瑁、库氏砗磲、鹦鹉螺、冠螺、虎斑宝贝、大珠母贝等国家规定一、二级珍贵水生动物。凡误捕的,应当立即回放。

  第三十五条 本省各种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

  禁止制造、出售电鱼机(器)具。

  第三十七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堤坝闸口及其上下游各200米水域内,禁止装网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捕捞。

  第三十八条 禁止采挖珊瑚礁。确为特殊需要采挖珊瑚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渔业法》、《实施细则》、《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和本办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赔偿损失、拆除设施、吊销捕捞许可证、令其离开,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

  (二)无捕捞许可证捕捞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三)炸鱼、毒鱼或者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

  (四)制造、使用、销售禁用的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渔具的;

  (五)偷捕、抢夺他人的水产品、渔具等或者破坏他人渔具、养殖水体和设施的;

  (六)伪造、买卖、出租、涂改或者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七)使用淘汰、报废的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或者将非捕捞渔船转为捕捞渔船的;

  (八)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

  (九)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擅自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渔业调查活动的;

  (十)非法捕捞、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的幼体、亲体和苗种的;

  (十一)非法捕捉、出售、收购、加工、运输、采挖珍稀水生动植物的;

  (十二)污染渔业水域、损害渔业资源或者渔业生产的;

  (十三)其他违反渔业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渔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占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打击报复检举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水产品收购、销售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5]2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1号)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拖欠建设项目工程款统一部署,抓紧进行清欠工作,并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进一步加大清理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拖欠工程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此基础上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明确解决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摸清情况,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教育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所涉及本地区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进行摸底检查,彻底清理发生工程拖欠款的项目,同时对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逐级上报汇总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汇总表》中的教育工程拖欠款项目(详见附件1)进行认真核实。经检查、核实后的拖欠工程款项目款额则应配合地方政府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及时间要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部属高校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对附件1中所列项目进行认真核实,并制定出还款计划。

  三、建立健全防范拖欠项目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提高执政水平,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批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建立防止新建、在建项目产生拖欠的机制和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批准立项,对已决定停、缓建项目要妥善处理好其善后工作。

  四、做好教育工程拖欠项目摸底、核实的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系统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根据本地区、本校教育项目工程款拖欠情况和附件1所列项目核实情况及还款计划,认真分析、研究拟出专项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具体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2、3),于4月底前书面报送我部财务司、发展规划司各2份。同时报送数据文件(用Excel软件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子邮件至:huaxf@moe.edu.cn;部属高校发至:zsc@moe.edu.cn)。我部将按要求配合建设部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教育项目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