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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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5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时效快捷,工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明显(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良好(75分-89分):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较好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合格(60分-74分):能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基本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
  2.通过市政务信息公众网抽查。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
  4.暗访。
  (三)考评小组对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检查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务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考评指标   考评内容 满分标准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处室明确 5分
工作责任明确,确定单位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具体职责 5分
工作方案清晰,工作计划切实可行 5分
公开内容 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 20分
平台多样,在市政府信息公众网设立网页,有条件的建立部门网站、设置公共查阅点等。 15分
时效快捷,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开,其它信息内容更新及时。 10分
方式便民,便于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5分
工作制度 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5分
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内容目录 5分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规定 5分
公开效果 群众对公开工作反映良好 10分
政务公开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5分
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渠道畅通,受理反馈及时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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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周恩来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并且在各代表组的小组会议上和全体会议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大会决定批准周恩来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并且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65年国家预算草案编成以后,连同1964年的国家决算,加以审查和批准。
大会满意地指出,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旗帜,坚决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正是由于我国人民有着以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正确领导,由于我国伟大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所以我们能够比较顺利地战胜了严重自然灾害和别人背信弃义给我们所造成的困难,克服了我们自己在具体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在不长的时间内完成了调整国民经济的任务,健全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伟大创举——人民公社制度,实现了工业产品品种、质量新的跃进,为我国今后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总之,我国这几年来,在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商业财政、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国防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些成就,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证明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正确,证明了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战无不胜的。
我国各族人民,必须继续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总方针,好好地及时地总结各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充分运用和发挥已有的力量和条件,努力争取我国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有一个较快的、新的发展。
大会指出,过去的五年,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更加深入的五年。国内外的铁的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在很长的时间里,仍然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为了胜利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我国各族人民必须在经济战线上、政治战线上和思想文化战线上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现在正在农村和城市中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具有伟大的革命意义和历史意义,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前进的伟大动力。我们必须坚决依靠工人阶级、贫农下中农、革命的干部、革命的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放手发动群众,使这个运动逐步取得全面的和彻底的胜利。
大会指出,当前国际形势突出地证实了毛主席关于“东风压倒西风”的著名论断。
过去五年里,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了对外政策总路线:我们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下,发展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关系;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我们的对外政策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
我们在国际上,同帝国主义、各国反动派和现代修正主义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我国的对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我们的朋友遍于全世界。
大会认为,我国人民在1965年的主要任务是,更加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比、学、赶、帮和增产节约的群众运动,大力组织工农业生产的新发展,完成和超额完成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来为1966年开始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作好准备,保证和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大会号召,全国各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侨胞和其他一切爱国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领导下,继续发扬奋发图强、自力更生的英雄气概,为争取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伟大强盛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大会号召,我们应当牢牢地记住毛主席的教导,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大国主义,永远保持谦虚谨慎的优良传统,更加兢兢业业地做好我们的工作,继续贯彻我国对外政策总路线。
大会号召,我们应当继续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革命旗帜,继续高举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团结旗帜,继续高举反对美帝国主义、保卫世界和平的战斗旗帜,同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一起,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人民一起,同全世界人民一起,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起,为争取世界和平、民族解放、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新胜利而奋斗。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已于1999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
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省。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计划地进行,注重实效。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
评议工作小组应在述职评议会议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准备工作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常委会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应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和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不同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省辖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