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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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
外贸进出口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牵动力量,为了创造一个宽松、和谐、规范的外贸经营软环境,促使外贸企业(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集中力量练功挖潜,摆脱困难,建立一个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推动外贸发展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召集省行政、执法机关和涉事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开会,研究外贸发展软环境方面的政策要点和解决存在的疑难问题。同时,依托省外经贸委负责办理经常性搜集情况,受理投诉和安排会务等具体工作。
对于外贸企业反映比较强烈或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联席会议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安排领导现场办公处理,也可以指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直至提请省人大执法检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纠察。
二、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外贸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复检查。进出口企业行政年度检查,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行政职能部门联合一次性进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和审计按不重复的原则,协商安排;各部门专业监管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同时,杜绝同一
部门对同一项目的多头重复检查、核查。
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向政府统计部门和外经贸委报送统计报表。除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业务方面所需报表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外贸企业填报统计表,如确属必要的统计报表或统计调查应报省统计局审核批准。
三、增加政策透明度。国家及部门由系统下达的外经贸有关政策规定,省执行部门要及时传送《东南经贸时报》刊登;涉及密级文件应会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达执行,并抄送省政府。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贸企业实行财物扣押、罚没,应出具书面通知,并载明法规文件出处及其依据条款。同时,对外贸企业所提出的疑异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五、加速推行口岸联检制度,查验部门应根据外贸商品进出口规律,采取服务跟进措施,规范办事程序,为外贸企业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有违规违法嫌疑或有争议的进出口商品,在采取措施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前提下,省市外经贸主管机关在商得执行机关同意后,允许出具保函先予放行,同时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完成后续查处任务。
进出口鲜活商品的检验、检查应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外贸企业有权拒绝运输途中关卡的抽查、抽验。
六、外贸企业在遵循公正合理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或委托服务咨询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指定。
七、外贸企业依据国家、省各部门有效适用文件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政策交叉或政策衔接上的问题,持异议的部门可按行政途径逐级向上反映,但不应对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追查和处罚。
八、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内部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合理收费要登报公布项目、标准、依据和服务项目、内容、责任。对国家、部门规定的浮动收费标准,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贸企业提出摊派和变相摊派以及收取不合理费用,也不得以行政干预手段加重企业负担。
九、执法检查部门要制定严明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并加强服务观念、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金融部门应本着服务外贸的精神,努力调度资金,用好用足并力争扩大资金规模,同时不得以基本帐户不在本行为由拒绝贷款申请。资信、效益好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尽量按照法定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期限应考虑到应退未退税因素加以适当照顾。同时加快资金结算速度,避
免压票。
十一、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外贸企业有权抵制非职能部门或超越权限干预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便以权谋私、敲榨勒索,设梗刁难,省政府在省外经贸委内设投诉举报中心。
十二、对于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不依法行政的现象,除实行行政监督外,还要大力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包括发动宣传媒体运用新闻曝光、新闻追踪和新闻讨论等手段。同时,建立发展社会监督网络,不公开地聘请义务监督员,及时、真实地反映外贸软环境中的各种弊端和

顽疾。
本暂行办法委托省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并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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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函〔2011〕59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海洋石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1年4月下旬至7月上旬组织开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查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配套情况。

(二)深刻吸取美国墨西哥湾“4·20”钻井平台井喷、爆炸、溢油事故教训,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的具体工作。

(三)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海洋石油防井喷失控、防台风(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海洋石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装备配套及应急演练情况。

(五)海洋石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听取各分部、有关海洋石油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法规制度建设、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督查地点

拟组织4个督查组,对中海油天津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辽河油田、冀东油田、大港油田分公司,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田、江苏油田分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局等13家企业开展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时间

4月20日至7月10日,各组具体抵达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各督查组要认真听取工作汇报,并深入海上生产作业设施,及时发现和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2.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局直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局直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8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直属公司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直属公司财务管理,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发挥机关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作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规定和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和直属公司的现状,特制定《加强局直属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财务管理
1.各公司要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以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各公司的财务处(部)是本企业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本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会计核算等工作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总公司的财务问题要由各总公司的财务处(部)统一管理,未经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放财务审批权。
3.各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一切预算外收支都要入帐,所有的财务收支都要纳入本单位的预、决算,以保证各项收支的及时、准确、完整,防止发生违纪行为。
4.要加强本企业的资金管理,搞好资金使用的预测工作,防止盲目使用资金,对不经预测研究、可行性分析的开支财务处(部)拒绝支付。
5.要加强对留利和各项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局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对公司集中所属单位的留利,要按规定主要用于调剂所属单位之间资金不足的部分。
6.根据国家税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司要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包括由局集中交库的税金)以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7.公司购置国家专控商品,应先提出申请,经局财务司同意签章后,再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三、内外合资联营企业的管理
1.公司所开展的各种形式联营和投资建厂,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中外合资和内联的新立项目须向局提出申报,履行立项程序,经局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意后方能进行。
3.公司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和开办中外合资企业,在进行立项、可行性调研和评估以及签定合资或联营协议合同时,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时,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合资项目应会签局财务司。正式合同或联营协议经主管部门批准签定后,抄局财务司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本企业财务处(部)留存一份备查。
4.内联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收入分配和缴纳税收等都要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5.对公司现有的各种联营和合资企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应及时清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或未纳入归口管理的,要及时纠正。所签“协议”、“合同”不完备的,本企业财务无备案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同时报局财务司备案。
四、权利与义务
1.国家医药管理局应对各直属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实行领导和监督,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各公司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局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所需的有关数据资料。
3.根据《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人员任免的有关规定,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调离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了保持财会部门工作的连续性,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处(部)财会人员调动时,要征求本部门财会负责人的意见。
4.为加强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局和公司要认真组织财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学习《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严肃职业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应按《会计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确保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凡是单位行政领导人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坚持国家法律、政策,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财会工作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五、附 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国家医药管理局;
2.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修改本《规定》;
3.本《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