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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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字〔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鉴证。鉴证时须携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99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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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我省的勤工俭学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有全省13,408所中小学、农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有12,698所学校开展了勤工俭学活动,占学校总数的94.7%;有350万名
学生按教学大纲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和校内外的公益劳动,占应参加劳动学生总数的97.7%。一九八一年以来,全省勤工俭学总收入达5.4亿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集体福利2.8亿元。勤工俭学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补充了普通教育经费的不足,减轻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办学负担,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发展我省勤工俭学事业,除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勤工俭学方面的政策规定外,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勤工俭学作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抓好。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抓好校办工、农、商、林、牧、副、渔等各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发展校办企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在抓好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校办企业发展中的
一些问题,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各级计划、物资、工商、农林、外贸、科技、能源、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把校办企业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在纳入计划、企业升级、产品归口、评等创优、外贸出口、物资供应和供销衔接等方面,尽量予以优先安排。
三、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通过创办厂外车间、扩散零部件,为学校提供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等多种方式,扶持校办企业发展。
四、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中小学解决勤工俭学资金。除预拨教育经费外,应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勤工俭学周转金。银行可按扶持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政策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对已安置教职工子女和待业青年及生产小商品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应
尽量予以优先安排。
五、凡为学生提供劳动基地,为教学服务或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的各种生产及经营项目均属勤工俭学活动,工商部门应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条件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校办企业可冠以所在县、市或省的企业名称;允许跨行兼业,与外
系统、外地区联合,有条件的允许引进外资合作经营。
六、税务部门除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校办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外,城区和乡镇中小学的校办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税收政策待遇。对新办的校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免除农村
中小学的特种农业税、对于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暂时收入偏低或纳税有困难的微利校办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为了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对校办工厂上缴学校利润的比例可比照其他集体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经当地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
适当降低,所减免的税款和减少的上缴学校的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因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当年给学校上缴利润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缓交利润。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校办工厂与外系统横向联合所得部分免征所得税。校办商业、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由于弥补教育经费使经营发生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抓好并积极扶持农村学校搞好勤工俭学,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可通过投资、垫资或贷款等方式帮助学校办工厂(商店),同时要帮助学校办好农、林场和多种经营基地。凡属学校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场和果园,所使用的土
地用地手续健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对于没有履行正式用地手续的,由学校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应发给所有权执照;没有学农基地或学农基地较少的学校,由学校向当地土地(林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按国家和省土地(林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当地政府和农、林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尽量满足学生劳动需要。
八、校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帐,所得收入归企业,但必须按规定给学校提供劳动基地和办学经费。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及其所属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变相私分学校办企业的资金、厂(场)地和其他财产,已侵占的要全部退还。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的领导,把抓好勤工俭学作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和改革、发展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日程,列入发展教育的总体规划,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切实抓好。同时要加强勤工俭学的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
保证勤工俭学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十、要加强勤工俭学队伍的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勤工俭学管理和技术骨干队伍。勤工俭学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调资和职务评定方面,校办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
待遇。对于从学校抽调到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负责干部的待遇,应按其职务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于从事勤工俭学的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勤工俭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育人与创收有机地结合起来。校办厂(场、店)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实践切实抓好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打下坚实基础。校办企业要深化改革,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品种。要抓好设备更新改造和校办农(林、果)场建设,增强企业后劲,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1987年8月30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强企业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结合
起来,通过改革来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各项定额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劳动定额定员工作,首先要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定员管理制度,做到用人有标准、劳动有定额,为企业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提供依据。其次要结合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做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水平核定工作,为企业核定人员基数和确定
职工的工作任务提供依据,并准确反映不同岗位的劳动量和工作量,为企业进行岗位测评,签订上岗合同创造条件。
二、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当前要按照行业标准管理的要求,在清理整顿定额定员标准的基础上,做好现行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保证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同时要根据当前改革和生产的需要,补充制定一批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扩大行业标准的覆盖面。当前的重点是制
定二、三线人员的定额定员行业标准。
三、各地劳动部门当前应主要抓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在贯彻劳动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劳政字〔1992〕2号),补充企业缺员和撤离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时,要以定员编制为依据,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
行;行业标准水平偏低的,要参照同行业先进合理的水平,以及本企业历史最高水平进行核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各级劳动部门要在企业定额定员工作基础上做好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工作。
四、应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工时台帐管理和工时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进行劳动定额定员的调整工作。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做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企业制定的标准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可以高于行业标准的水
平。对于尚无行业标准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可以先按本企业的情况制定标准。对目前尚未达到行业标准水平的企业,要督促其做出规划,争取尽快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各部门和各地区要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发挥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劳动行政部门领导的技术工作组织,具有制、修订标准和宣传标准的双重职责。在加强劳动定额定员管
理工作中,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职能作用,在抓好制、修订标准的同时,也抓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199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