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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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1979年3月27日,财政部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4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广播事业局《关于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以下简称教学班)经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举办的教学班需要的校舍、电视机及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用具等,应本着厉行节约、自力更生的精神,尽量利用现有条件,挖掘内部潜力,修旧利废,调剂解决,不要新建和购置。必须新建或购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教学班辅导教师在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可适当给予酬金,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酬金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中央在地方的单位(含北京地区),按地方规定执行。
三、教学班辅导教师所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市内交通费用,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工具书、小件绘图仪器、计算尺、文具纸张和视听、面授路费等,一律由学生本人自理。
四、教学班所需经费,分别按下列资金渠道解决。
(一)属于脱产、半脱产的,行政单位办的在行政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开支;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电视教学班经费”项目中列支。零星土建单项工程和购置单位设备超过2万元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厂矿企业由更新改造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二)属于业余的,凡有工会组织的,按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78)财企字645号、工发(1978)131号文件规定,在工会经费“职工业余教育支出”项开支;没有工会组织的,按上述(一)项规定办理。
(三)属于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其经费按(一)(二)两项原则,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
五、广播电视大学对举办教学班的单位和学生本人不应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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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已经2005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宋秀岩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三)利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四)利用其他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第七条 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   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由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期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   (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八)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地块所在地州(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的土地。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租赁土地。   第十九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确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向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对租金作相应调整;不同意变更的,出租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租金;   (二)实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   第二十二条 转让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当与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同时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租的,原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项权利由租赁土地转租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及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十五条 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除载明抵押物有关要素外,还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抵押物处分后,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联营的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经原批准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6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租赁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评估价格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规划用途、尚未履行的租赁年限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因素制定。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外,承租人的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出租人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出租人应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出租人,并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地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支付,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逾期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   (二)对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批准用于租赁的建设用地的;   (二)应当采用超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有意规避,没有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   (三)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的;   (四)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租金标准的;   (五)违反本办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规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回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八)挪用国有土地租赁资金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的土地租赁,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为支持各地开展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它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应急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后):

  (一)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材料,负责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9/P020111008572841720990.xls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
(20 年度)









申报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 概述
1.1 基本情况
简述省区航道、航运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1.2 航道及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损毁原因、受损情况、对航运、通航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1.3 应急抢通实施总体情况
实施的项目、主要措施、工程量及费用等。
1.4 应急抢通的总体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1.5 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
2 应急抢通项目实施情况
(每项应急抢通项目按以下要求编写)
2.1 ××应急抢通项目
2.1.1 时间、地点
应急抢通项目所在河流的名称、河段、航道养护等级和维护类别、损毁时间等。
2.1.2 应急抢通原因及必要性
因洪水、枯水、流冰等特殊水情,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通过能力降低、滞航、堵航、断航、通航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需对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进行应急抢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1.3 应急抢通项目内容及实施情况
2.1.3.1 测量
测量范围、测量方案、测量时间、测图比例及工程量等。
2.1.3.2 航标
航标配布现状、损毁情况、恢复与调整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3.3 疏浚
航道出浅情况、疏浚方案、实施时间及疏浚工程量等。
2.1.3.4 整治建筑物
护岸、护滩、坝体等整治建筑物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5 过船建筑物
过船建筑物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设施、引航道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6 其他
清障、扫床等抢通内容和航道工作码头、船艇、站房、观测、监控设施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4 应急抢通费用
测量、航标、疏浚、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等单价及费用。
2.1.5 应急抢通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2.2 ××应急抢通项目


3 问题及建议

附件:
1.20 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汇总表;
2.图片及影像资料,主要包括损毁情况、修复过程、实施效果等;
3.气象、特殊水情、台风、冰情、泥石流、滑坡、地震等有关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5.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排版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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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边距:A4版面,纵向,上下边距各2.5cm,左边距3.0cm,右边距2.5cm;
版面:行距28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题目:仿宋二号加粗。
标题:
一级标题:1 、2 ……小三号仿宋加粗;
二级标题:1.1、2.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1.1.1、2.1.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下设标题依次排列为1.1.1.1……,四号仿宋不加粗。
标题左缩进0字符,章节序号与标题名之间空1个空格。
正文:四号仿宋,段首左缩进2字符,段前和段后均为0磅。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附表:A3版面,横向,表名居中,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4,表内字体为仿宋,字号为8。
报告统一插入页码,下边距1.75cm,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