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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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32处)



国 务 院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 32 处)



  北京市

    石花洞风景名胜区

  河北省

    西柏坡——天桂山风景名胜区

    崆山白云洞风景名胜区

  内蒙古自治区

    扎兰屯风景名胜区

  辽宁省

    青山沟风景名胜区

    医巫闾山风景名胜区

  吉林省

    仙景台风景名胜区

    防川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

    仙居风景名胜区

    浣江——五泄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采石风景名胜区

    巢湖风景名胜区

    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鼓山风景名胜区

    玉华洞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仙女湖风景名胜区

    三百山风景名胜区

  山东省

    博山风景名胜区

    青州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石人山风景名胜区

  湖北省

    陆水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

    山风景名胜区

  广东省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重庆市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

    石海洞乡风景名胜区

    邛海——螺髻山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黄帝陵风景名胜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木塔格沙漠风景名胜区

    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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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84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水利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发改、财政、电力、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协调和村、组饮水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条 按照《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涉及国有土地的,依法获批后,实行无偿划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排电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督责任制,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严把工程验收关,确保饮水工程质量达标。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验收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饮水工程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管理单位,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由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管理者)实施管理。
(一)跨乡(镇)村的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或由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工程所在乡(镇)水管站(所)管理;
(二)单个村、组的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由受益村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负责管理,并接受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单位、个人投资或采取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以及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或受益主体自主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管理者作为饮水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定期、及时对水源工程、供水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因检修和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的,必须提前告知用户。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七条 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设置围栏和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八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地表水水源上游和地下水水源地相邻区域内,建设饮水工程或者新增取水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论证,报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避免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地下水水源地相邻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应当采取分层止水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污染。
第九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修筑排污渠道;
(四)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并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
(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饮水工程管理
第十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勘探、开采等危害饮水工程安全、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穿越、跨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必须对工程施工期间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报工程所在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损坏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工程管道上另行接装管道。确需接装的,必须征得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接装,对农村饮水工程和其他用水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达到安全供水标准,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工程配置消毒设施,并于每季度末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向县(市)级以上卫生、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记录。如发现水质不符合要求,应立即上报同级卫生、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停止供水,并采取相应措施改善水质。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每年至少对每座水厂的水质情况进行两次抽检。

第六章 水价管理及水费征收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水价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予以确定和调整。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核定、调整方案,并听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和用水户的意见,由地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地区行署批准。
(二)因核定、调整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提出核定、调整水价方案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
(三)分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可以采取按制定受益人、畜标准的办法收取水费,水价由工程管理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量采用水表计量,用水户应保证水表正常运转;水表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应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用水量计征水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缴纳水费。无故拖延或经催缴仍拒缴水费的,可以采取减量供水的措施进行用水限制;生活困难的用水户,无力缴纳计划用水量水费的,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免缴的水费由批准免缴水费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方面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供水单位必须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水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实行季度公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并接受上级价格、财政、审计、水行政管理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把保障农村正常饮水、饮水工程安全运行纳入对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考核目标和奖惩办法。对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并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水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属国家工作人员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无故停止供水,或因未及时维护造成饮水工程不能正常供水的;
(二)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饮水工程设施损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吉政发〔2000〕5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协助分管省长抓好落实。

  二○○○年三月二日

  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

  (2000年3月)

  为全面完成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省政府领导分工,确定200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制如下:

  一、洪虎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确保完成2000年的任务。

  (二)二季度提出全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总体方案,明确国有经济“进”、“退”的具体领域、产业和分阶段的任务、措施。

  (三)年底前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事制度。

  (四)抓好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工作秩序。二季度组织实施,上半年基本完成。

  (五)主持研究“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谋划好我省未来发展。

  (六)抓好维护全省社会和经济稳定工作。

  (七)全面贯彻“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政府施政方针,抓好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王国发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编制“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三季度提出“十五”计划纲要(草案)。

  (二)组织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争取和组织好国债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跨世纪重大骨干工程。

  (三)组织落实省属国有金融投资企业的调整改组,三季度末组建省级金融投资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四)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积极探索依法解除下岗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办法。

  (五)全面清理价格、收费等方面有关限制消费的规定,调整或废止抑制用电、购房、购车和通信方面的政策;改进办法,简化手续,拓宽领域,发展消费信贷。

  (六)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协调,运筹资金总量供给,对重点建设、技术改造、优势骨干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重点支持。

  (七)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调整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范围,确保重点支出;加大财政改革力度,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试行综合财政预算。

  (八)研究制定留住省内人才、吸引国内外人才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制度。

  (九)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对政府和各部门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制度建设。

  (十)组织实施产业布局调整,研究造纸业和木材加工业原料基地转移替代问题,并开始实施;组织制定全省中心城市的产业布局调整规划,并指导实施。(十一)组织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启动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工作。

  三、全哲洙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认真做好部属高校划归地方管理工作,组织省政府厅局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教师及学生评价体系,继续改革各类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招生、考试等制度。

  (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非义务教育产业发展,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和高校招生规模。

  (五)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对打入省外大商场的产品要巩固已有成果,搞好服务,扩大销售;引导商业企业同生产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产销合作关系;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搞好市场建设。

  (六)组织落实省属商贸文化领域国有经济的调整改组和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三季度末组建省级商贸文化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七)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工作,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八)组织指导开发区高校产业园区的发展,促进高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九)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各项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社会事业产业。

  四、魏敏学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开发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促进其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对外开放。

  (二)组织落实扩大出口拉动需求的工作,实行“大经贸”战略,推动对外贸易继续较快增长。

  (三)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提高合资合作信誉,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拓展新的外商投资领域,争取利用外资实现恢复性增长。

  (四)组织落实省属外经贸、建筑房地产、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和调整改组工作,三季度末组建省级外贸建工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五)编制吉林省21世纪初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培育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六)组织制定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省各产业及重点企业的应对措施,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进行全面培训。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

  (八)抓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坚持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加大消防工作力度。

  五、刘淑莹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省属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年底前完成向企业转制;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进行分类改革;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方式。

  (三)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和中药现代化为重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抓好汽车导航仪、电子软件及网络技术、转基因玉米基地建设,发展绿色化工和精细化工,研究清洁汽车技术,规划和组织推进中药现代化,搞好跨世纪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规划。

  (四)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程。

  (五)组织科研院所、学校联合组建股份制的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院,多种形式加强产学研联合,抓好与中国科学院的全面合作。

  (六)研究有关科技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

  (七)积极稳妥地进行医院改革;继续做好医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抓好“一控双达标”工作;推进生态省建设。

  (九)完成今年我省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指标。

  六、杨庆才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千方百计扩大粮食销售,探索搞活粮食经济的新途径、新办法,放开等外粮收购渠道,拓宽粮食省外销售渠道,加大粮食出口力度;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二)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调减普通玉米500万亩,专用玉米达到800万亩,玉米与大豆轮作300万亩;严格控制玉米越区种植,继续发展“订单”农业,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绿色食品业;研究制定全省特色农业发展规划,抓好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三)加快发展畜牧业。培育和扶持一批畜禽养殖大户,建设一批高标准畜禽生产基地,每个县抓一个加快发展畜牧业的试点乡镇;改良畜禽品种,优化畜禽产品结构,搞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四)加快现有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通过合同等方式组织重点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对接,增强带户功能;组织规划和启动一批附加值高、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指导各县市搞好“小企业、大产业”群体规划。

  (五)组织落实省属农林牧渔和水利施工业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和调整改组,三季度末组建省级农林水利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六)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完成二松、松干和嫩江的整治任务,全面启动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大型灌区建设,继续搞好长白山天然林保护工程,组织实施西部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制定东部山地退耕还林和西部退耕还草还林还湖规划并开始实施,抓好农业综合开发、种子工程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七)组织全省小城镇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户籍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抓好小城镇规划,推动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八)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做好农村费改税试点,组织全省乡村两级财务的清理工作,认真解决乡镇机构臃肿和村级享受补贴人员过多问题,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林业管理体制和水利产权制度、乡镇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革。

  (九)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负担的检查力度,坚决把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七、李介车副省长负责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落实省属工业交通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和调整改组,完善省级工业交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各项制度,完成今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脱困的任务目标。

  (二)面向市场,搞好工业生产运行,促进工业由恢复性增长向开拓性发展转变,经济效益状况进一步改善。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8%,实现利润增长10%。(三)组织运用好国家核呆、债转股、技改贴息、上市等各项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调整改组、兼并破产和增资减债、扭亏增盈。

  (四)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制定并实施2000?D2005年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完成今年的各项调整任务。

  (五)争取国家支持,对资源枯竭的煤矿逐步实施转产。

  (六)继续组织实施“大集团、小巨人”战略,在扶持现有大集团发展的同时,加速培育一批新的企业集团,对列入规划的“小巨人”企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发展支撑服务体系,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七)研究制定全省县域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县域工业调整和发展。

  (八)组织赴发达省市招商引资,进行经贸合作交流。

  (九)抓好与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的省校合作。

  (十)继续推进“五个一”技术创新工程,重点抓好一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推进大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有条件的争取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上述重点任务未包括的各项常规工作,按工作分工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