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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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9]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财政部审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包括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第五条 中央单位的申请和财政部的批复均必须以公文格式印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3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六)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七)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八)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四)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五)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七)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九条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司局加盖公章。因采购任务紧急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应当加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公章。

第十条 对于采购情况特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财政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单位未收到财政部批复公文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央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变更采购方式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受中央单位委托,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向财政部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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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1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确保项目评审的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规定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的下列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有效最低价的评审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
  (二)独立土石方、附属工程;
 (三)七层以下(含七层)房屋建筑(不含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七层以上房屋建筑、装修、亮化、桥梁、隧道等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招管局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方式。
  第四条 有效最低价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资格评审
  第五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信誉、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资格、联合体投标人和其它要求等,以上各项内容均符合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为有效投标人。
  第六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七条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委会应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第三章 商务标评审
  第八条 商务标评审分为投标报价修正、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第九条 投标报价修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为准;
  (二)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三)投标人填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单位、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进行澄清修正,但所报的单价不变;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综合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但综合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金额;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自行投标报价,如需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报价的,修正价格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即就低不就高。修正后价格如改变投标排序的,其商务标将被视为不合格。中标价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或修正价格的,其商务标也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初步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税金、规费、不可竞争费等,投标文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十一条 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部分,根据投标人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以下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次进行详细评审:
  (一)报价评审: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二)分项重点评审: 
  1.人工消耗量的评审: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工日消耗量低于各有效投标人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3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2.措施费的评审:投标人的措施费用报价必须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的措施费用低于控制价中措施费的50%且低于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算术平均值50%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3.重点子目的评审:各单位工程量清单子目合价由高到低排序,前20%的清单子目为重点项目。
  (1)材料价格评审: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黄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波动率、低于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算术平均值1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2)材料消耗量评审:清单中有实体量,投标人所报的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评标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清单中没有实体量的,消耗量低于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95%以下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3)综合单价评审: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各商务报价有效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2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可视为不合格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企业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判定规定为合理的,并经过评委会确认,可视为有效:
  (一)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3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因投标人的原因而增加费用。
  (二)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经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三)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四)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明材料。
投标单位应确保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凡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证明材料应在商务标中有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澄清时间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
  第四章 技术标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须有经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或签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主要施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并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三)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四)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五)劳动力安排计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六)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身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七)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八)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九)保证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
  (十)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合理性(该条款须和招标文件对应);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
  (十三)其它内容(如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定以上各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合格标准依据招标文件约定。
  第十五条 评委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偏差,应要求投标人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必须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60分钟内,现场将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签字确认)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第五章 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至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和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各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的差额),不按期缴纳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
贷业务部、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文)转发各行,请组织信贷及有关部门人员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可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但办理住房建设贷款仍要执行中国银行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保证贷款质量。
二、中国银行获得经办住房委托存、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存、贷款)业务的资格,是中国银行改善资产和负债结构、开拓业务领域的重要机遇,1998年国家将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各分行要抓住时机,努力开拓委托住房存款业务。吸收房改资金不只是房地产信贷人员的职责,也是全
行各部门的任务。
三、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报告总行。
附:银发[1998]169号(略)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