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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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奖励在科技兴黔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省内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为我省新科技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获得奖励:
(一)研究、运用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用于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广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三)对引进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改造、发展、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第四条 获奖标准:
(一)实现利润按申报之日止前12个月累计比上年增加80万元以上;
(二)奖金额按实现税前利润的4%发给。
第五条 获奖者的奖金从所实施项目单位的税前利润中提取。
第六条 属于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的60%发给主要承担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由单位领导会同主要承担者进行分配。
第七条 获奖人员可同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获奖人员除按比例在所实施项目中提取奖金以外,省政府发给荣誉证书;
(二)实现利润在200万元以上的获奖人员,若本人户口不在我省或不在科技实施单位所在地而愿意迁入者,准其在省内科研技术实施所在地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属于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
(三)获奖人员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参加专家疗养,享受一次国内公费疗养(20天),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疗养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四)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于所实施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用评审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提出。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办法:
(一)申请奖励者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即可正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奖励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利润提成和技术转让费的,不能再申报本奖励。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报者的申请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评估、论证,证实申报内容属实,即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各方面意见,两个月内无人提出疑义,评审结果自然生效。
第十二条 省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科委、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省政府一位负责同志兼任评委会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第十三条 对实施农业项目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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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8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
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
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