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56:14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以下简称联网应用),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传输和整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

信用数据,实现全系统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国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的建设、管理;
(三)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及联网应用工作规则;
(四)负责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本机关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主管辖区范围内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相关制度;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五)负责统一传输辖区内范围企业信用数据。
省级工商尚未在辖区范围内实现联网和建立全省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其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副省级工商局”

)可以在辖区范围内联网并建立数据库,先行与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在省级工商局与总局联网后,统一与全国企业信用

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的级织协调、技术保障和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

据质量、网络畅通和数据及时交换,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并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

监管。
第二章 联网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与省级工商局之间的网络联通及安全设置,形成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
  第七条 省级工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导下,负责将辖区内区域网络与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联通。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证网络线路24小时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网直接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其他网络联接。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传输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用)》及《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指标自录》的要求和范围采集

数据。
  采集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确保同一数据的唯一性。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集业务工作中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纠错机制,对错误或遗漏的数据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录。
第十四条 对于采集的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即时传输到区域性企业信用数据库,由省级工商局或者副省级

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时限和技术要求,汇总后传输到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信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分类标准进行交换。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中,应当充分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保证市场监督

管理和行政执法统一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企业信用等级除外),加强统计分析、部门之间交换及向社会

公开,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数据中属于依法应当限制的有关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业务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所查处的非辖区范围内企业的违法情况,及时通过网络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并相应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利用网络开展案件协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联网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管理,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录入、传输、使用、更新和维护行为,建立内部工

作责任制,确保联网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采集、传输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或者采集,传输的数据有错误,导致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失误

的,由采集、传输该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业务工作中,未按规定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特别是未按规定使用依法应当限制的相关数据,导致工作失误的,由

使用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企业的数据,提供对外查询或者供本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应

当经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共享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共享数据采集、传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正常使用行为,及时予

以制止和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适时向全系统公布企业信用共享数据采集、汇总、传输、使用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前言
为了支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促进住宅商品化,提高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一条 凡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营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
第二条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以用于补充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任务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为限,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投放重点是城市住宅及其配套工程。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的原则是:按计划发放、择优扶植、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
第五条 申请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贷款企业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办理结算;
2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生产流动资金的30%;
3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 、 具备有权部门下达的年度开发计划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
5 、开工前预收购房款不低于开发项目总造价的30%;
6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 、提供相应的开发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借款企业应对借款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担保。企业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也可由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保证,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有关借款担保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通知办理。
办理抵押贷款和法人担保手续,均要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借款企业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等重大变更时,应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补充文本。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年度开发工作量的30%。

第三章 贷款审批和用款
第八条 借款企业开户的建设银行对贷款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审批贷款,原则上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具体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第九条 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规定,行使贷款自主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或阻止收回贷款。
第十条 贷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原批准贷款指标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应及时向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经办行核定后,作为借款合同附件。建设银行按计划用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贷款从贷款户转入企业的存款户,并开始计息。借款企业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于计划用款期前15日提出,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
调整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供应资金,如果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拖延企业用款时间,应按影响数额和天数,比照逾期贷款利率,付给企业违约金。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借款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借款期限,审批行应根据资金情况审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必要时,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内向上浮动。
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按有关规定加罚利息。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五章 贷款偿还和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借款企业的还款来源,是土地开发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和企业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期归还贷款,确需展期时,需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到期后末办理展期手续的,作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除按第十四条加计利息外,逾期超过三个月,建设银行不再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建设银行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企业或担保方的存款中扣收。

第六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企业如果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银行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1 、挪用贷款或将贷款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2 、购储非本企业经营所需要的物资;
3 、盲目储备,造成积压损失;
4 、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
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应按时向建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建设银行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借款企业的帐册、凭证和有关经营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借款企业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时,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要积极协助借款企业筹措开发资金,努力提高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86)建总经字第85号文颁发的《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房字第 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经__________批准,开发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工作量 ____ 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____________万元,用作开发________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 ,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 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____‰,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3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100 %。
五、甲方以______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__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参考格式)

┌───────┬─────────────┬─────┬───────────┐
│企 业 名 称│ │ 地 址 │ │
├───────┼─────────────┼─────┼───────────┤
│ 成立日期、批 │ │ │ │
│ 准文号及营业 │ │ 主管部门 │ │
│ 执 照 字 号 │ │ │ │
├─────┬─┴──┬────┬────┬┴─────┴┬────┬─────┤
│ 小 或 规│开发小区│土地开发│房屋开发│ 其 中: │ 总投资 │ 预 计 │
│ 区 │(或项目)│ │ 面 积 ├───┬───┤ │ 开、竣工 │
│ │ │ │ │住 宅 │套 数│ (万元) │ 日 期 │
│ 开 项 │ 名 称 │ (亩) │ 平方米 │平方米│ │ │ │
│ ├────┼────┼────┼───┼───┼────┼─────┤
│ 发 目 划│ │ │ │ │ │ │ │
├─────┼────┴┬───┴──┬─┴──┬┴───┴┬───┴┬────┤
│ 建 准 │小区或项目│ 批准的房屋 │已征用土│其中:菜地 │折除旧房│ 三 材 │
│ 设 │规 划│ │ │ │ │ │
│ 前 │批准文号 │ 开发计划 │ 地 (亩)│ (亩) │(平方米)│ 准 备│
│ 期 备 ├─────┼──────┼────┼─────┼────┼────┤
│ │ │ │ │ │ │ │
├─────┼─────┴──────┴────┴─────┴────┴────┤
│ │1. │
│ 现 来 │2. │
│ 有 │3. │
│ 资 │4. │
│ 金 源 │5. │
├─────┼─────────────────────────────────┤
│ 申 额 │ │
│ 请 度 │ │
│ 贷 及 │ │
│ 款 说 │ │
│ 明 │ │
├─────┼───────────────┬────┬────────────┤
│ 还 及 │ │ 附 等 │ │
│ 款 资 │ │ 开 文 │ │
│ 时 金 │ │ 发 件 │ │
│ 间 说 │ │ 方 资 │ │
│ 明 │ │ 案 料 │ │
├─────┼───────────────┼────┼────────────┤
│ 请 公 │ │ 负 签 │ │
│ 企 章 │ │ 责 │ │
│ 业 │ │ 人 章 │ │
└─────┴───────────────┴────┴────────────┘

┌───────────────────────────────────────┐
│ 经办行审查意见: │
│ │
│ │
├───────────────────┬───────────────────┤
│ 管辖行审查意见: │ 省分行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
└───────────────────┴───────────────────┘
附注:对于规模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开发小区(或项目),经办行应提出
单独的调查报告.



1989年5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残联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体育局:
  我国有1200万智力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五分之一。同其他类别残疾人相比,他们的处境更为困难,更需要得到特别扶持与帮助。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特奥运动)是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奥林匹克形式的训练和比赛,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国特奥运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之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上海成功赢得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的主办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奥运动发展最快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资源还很有限,智力残疾人生活状态、特奥运动的发展水平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奥的发展也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改善智力残疾人的状况,鼓励动员更多的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运动,确保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的任务,办好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从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以人为本的高度重视特奥工作。1996年,江泽民同志为特奥工作题词"关心弱智人体育事业,开展弱智人体育活动";2000年,亲切接见特奥运动员代表,对特奥工作做出重要指示,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接见国际特奥代表团时指出,智力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他们比健全人面临更多的困难,理应得到家庭和社会更多关爱和帮助。胡锦涛同志还将上海特奥会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作为三大赛事,表示中国政府要全力支持上海办好世界特奥运动会。
  (二)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协调发展的作用认识特奥工作。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不仅可以展示他们的体育才华,发挥潜能,勇敢表现,与其他运动员、家庭分享快乐,交流技艺,增进友谊,而且能让社会认识到他们的能力,改变对他们的态度,增进相互了解,改善人际关系,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从帮助智力残疾人走出生活困境,实现人权保障,共同奔向小康,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意义开展特奥工作。在各类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人是最需要帮助的,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大多还处于困境之中,社会对他们还有不少的偏见和歧视。他们的康复、教育、就业、安养等还存在很多困难。他们也有自己的尊严、价值、前途,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人权也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特奥运动可以增强他们的体质,培养他们的自信,提高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改善生活状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己的尊严、价值,共享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四)从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友谊的角度发展特奥运动。特奥已经成为一项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运动。发展特奥运动,将增进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友谊、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扩大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二、新时期特奥工作指导方针和任务
  (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广大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以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为契机,以基层和社区特奥活动为基础,以智力残疾人集中的特教学校、福利院、福利企业为中心,以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特奥训练、竞赛等活动为重点,通过推动特奥运动发展,改善智力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参与社会生活成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2005年我国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达到50万。到2003年底,特奥运动员已发展到30万。今后两年,要按照分解到各地的任务目标,加强对地方特奥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做好数据的统计工作,对"十五"计划纲要进行终期检查时,要把特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2005年之后,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特奥运动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特奥工作体系
  (七)特奥工作是群众体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各地体育、民政、教育、残联要把特奥工作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发挥优势,狠抓落实。体育部门要把特奥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在场地、教练员、训练和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特奥的有关内容纳入师范、体育院校的相关课程;把特奥活动纳入培智学校教学计划,把培智学校建成社区特奥资源中心。民政部门要做好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中开展特奥活动。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作用,把特奥工作当作为智力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实施特奥工作规划,积极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完成"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
  (八)要建立健全各级特奥组织。各地要成立特奥会,领导、组织本区的特奥工作。特奥会领导机构由残联、体育、教育、民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吸收智力残疾人亲友、特教专家、体育专家以及特奥运动员代表。特奥会工作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九)加强特奥培训基地建设。国家和地方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要承担特奥培训的任务。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体育中心、院校作为特奥培训中心。
  (十)增加经费投入。特奥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增加对特奥工作的投入。
  四、组织培养特奥工作者队伍
  (十一)教练员、管理人员、志愿者的参与是特奥运动蓬勃开展的坚实基础。要加大特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从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社区中吸收一大批热爱特奥工作的教练员、特教老师、社区工作者参与特奥工作;各级残联、体育部门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接受特奥培训。要动员智力残疾人亲友、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特奥活动。
  五、大力推进基层特奥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特奥活动
  (十二)社区特奥活动是城镇特奥工作的基础。各地残联、民政部门要把特奥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残联、民政、教育、体育机构要成立特奥活动小组,协调解决特奥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学校、残疾人康复站等单位的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开展相对固定的特奥活动。特奥组织要协助配合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内智力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特奥活动,满足他们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
  (十三)要重视农村特奥工作。我国大部分智力残疾人分布在农村。县、乡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利用农村的学校、文体活动站人员、场地,组织辖区内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智力残疾人比例较高的地区,各地要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特奥活动不仅包括训练和比赛,还包括"运动员健康计划"、"高校发展计划"、"快来参加特奥"、"融合运动"、"家庭支援网计划"等,要组织医务人员,大、中、小学生,智力残疾人亲友等参与和支持。
  六、拓展特奥运动项目,办好2006年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备并组团参加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
  (十五)第四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将于2006年在黑龙江省举行,这将是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的预演,也是检阅我国特奥发展成就的盛会。各地要高度重视组团参赛工作,为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十六)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将有来自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7000名特奥运动员在内的3万多人参与。筹备和举办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既是上海市和残联、体育系统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大事。要努力把2007年第12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特奥运动会,充分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特奥运动和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地位,为我国和世界特奥运动留下一份宝贵的遗产。
  (十七)2007年,我国将派出包括2000多名运动员在内的代表团参加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全部18个项目的比赛。我国代表团将采取各省承担任务、分省集训、统一组团的形式参赛,各省市要重视参赛工作,残联、体育部门牵头,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圆满完成任务。
  (十八)在我国目前开展的13个夏季特奥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特奥培训基地和省级特奥培训中心的作用,拓展特奥新项目。从全国来看,特奥运动的开展应以普及为主,优先考虑简便易行的田径、乒乓球、篮球等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马术、帆船、高尔夫等项目可在有条件的省市开展。
  
  附件:各省特奥运动员统计任务总数

http://www.chinasfa.net/zfgw/gzjh/images/gyjybjqhgj.jpg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