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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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年3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国务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联系电话:010-68501952
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出厂价格 调整后出厂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标准品) 4400 470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 3870 407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3890 409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2790 29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4530 484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5370 4665
天津市 5160 4475
河北省 5160 4475
山西省 5225 4530
辽宁省 5160 4475
吉林省 5160 4475
黑龙江省 5160 4475
上海市 5175 4480
山东省 5170 4485
湖北省 5185 4500
河南省 5180 4495
海南省 5295 4600
广东省 5235 4540
广西自治区 5295 4600
宁夏自治区 5165 4475
甘肃省 5145 4495
新疆自治区 4955 43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5175 4490
南京市 5145 4465
杭州市 5175 4490
合肥市 5180 4495
福州市 5210 4520
南昌市 5180 4495
长沙市 5175 4510
成都市 5365 4695
重庆市 5350 4660
贵阳市 5325 4625
昆明市 5355 4655
西安市 5145 4485
西宁市 5115 4505
"注: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油、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4,DB11/239-2004)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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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偿贷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偿贷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00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建设资金安全运营和工程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贷款偿还资金(以下简称偿贷资金)实行全省电网加价、统一还贷政策。偿贷资金仅限于偿还农网改造工程贷款本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

第二章 偿贷资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偿贷资金由省财政专户管理,在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开立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偿贷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偿贷资金专户)。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应在省农行指定的机构开立偿贷资金专户,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的所属地县电力部门也应在所在地农业银行开立相应帐户,并将销售电量加价收入作为偿贷资金全部存入该帐户进行结算。
第六条 偿贷资金的征收由各地市供电局、榆林供电局按当年国家计委批准的农村电网还贷加价标准,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偿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将收取的偿贷资金于每月30日前集中上缴到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省电
力公司、省农电局于次月10日前填制一般缴款书,将通过全网加价征收的偿贷资金就地全额缴入省财政在省农行开立的偿贷资金专户,省农行按规定计付利息。
电力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偿贷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不得挤占挪用。全省所有电力用户都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不得拒付。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贷款利息实行按季度结息方式。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10日前就本季度应收贷款利息与省农行进行核对,并向省财政提出支付本季度利息的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偿贷资金缴入进度办理贷款利息的拨付手续。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贷款本金的偿还实行分年偿还方式。从2000年起,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行协同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制定贷款本金偿还计划和分年还款计划,由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在每年10月份按分年偿还计划的金额与省农行进行核对,并向省财政提出支付贷款本
金的申请,由省财政厅根据偿贷资金缴入进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用电单位缴纳的偿贷资金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对偿贷资金专户实施监督管理。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要及时督促所属电力部门按时足额征缴并及时汇缴偿贷资金。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要督促省农行及时计收贷款本息,定期对偿贷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农网改造工程偿贷资金的年度征收计划在征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征收额制定(若征收标准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标准制定),作为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要按月将各自的销售电量报表、按年度将偿贷资金征收
、欠缴、使用情况报送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农行。省农行按月将偿贷资金专户余额报表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第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应按时足额征缴偿贷资金,逾期不缴存的,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在次年一季度对上年的偿贷资金征缴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般物资,按照本议定书所附货单办理。该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供应阿尔巴尼亚货物的价款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货物运输所需的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内支付。为此,阿方将使用该项贷款三亿二千万元。

  第三条 中国贷款项下供应阿尔巴尼亚一般物资的价格,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查 尔 查 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