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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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4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现予公布,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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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2—200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11-01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1 引言

1.1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2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需要。

1.2.2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确定一个代码只对应一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一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同时,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要保持固定性。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洁、实用、规范。

1.3.3持续改进原则。使本标准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代码:用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一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唯一性:一个代码只代表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并且一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只用一个代码表示。

固定性:一个代码所表示的专利代理机构和表示一个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一旦确定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在没有变更所属机构情况下,确定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即大流水号,经过确定后就不再改变。

专利代理机构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从业资格的凭证,称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包括正本和副本。专利代理机构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证书。

省别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的编码规则,采用头两位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1)

大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全国统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号:一组从一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一个数字比前一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国家行政区划内排序方式。

校验位:从一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一个数字字母组合(简称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字母组合。将源数据和校验位一起传输或者书写,可以校验在传输或者书写的过程中是否有错误发生。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者。

代码管理者: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门负责某类专利代码管理者。

4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专利代理人代码编码规则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4.2 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者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人代码并对其保留修改权利。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代码管理者负责专利代理人代码的标引、管理、维护工作。

5 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代码管理者建立一个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码管理者负责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

6.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

6.2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 标准实施

本标准暂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标准监督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6.2.3 标准改进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代码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制定新的专利代理代码标准。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附录2: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形数据库境界和居民地要素执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并根据需要扩充了部分代码。代码的结构如下:



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扩充代码)

附录2:

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1简介

 

《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补充和注解,同样具有部级标准的法律强制性。

《规定》对三个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即《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重新制定编码规则,作为部级标准予以规范和颁布。

2目标

加强专利代理代码的规范性和法律性,促进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证”管理,完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3编制《规定》的原则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1.2和1.3项,规定统一的代码编制原则。

4适用范围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2项,规定统一的适用范围。

5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标准

5.1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用国家规定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后3位采用行政区划各自的小流水号。

5. 2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采用7位阿拉伯数字:2位省别行政区划代码+5位大流水号。

5. 3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注:以“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

6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4.2项,统一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7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5项,指定统一的代码管理者及其责任。

8颁布和实施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6的相关规定,统一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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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
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2月5日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气象局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气象局《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市气象局 二○一○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对其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或者预测,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二)体育场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工程,通信枢纽;

  (四)其他高层建(构)筑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按照《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审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并组织雷击风险评估。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业务,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或应评估拒不评估,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