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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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6〕5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 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过护栏高度。



  阳台外不得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文字。危险、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第八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情况,应在规定限期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各种地下管网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应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有飞扬、撒落、滴漏现象。



  第十条 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等设施设置整齐、规范,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米,并保持其外观清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四条 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颜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锈蚀、变色、陈旧、破损的防盗窗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遮阳(雨)篷的设置按照《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规定》执行。



  沿街商店不得跨越店门经营。



  第十七条 机动车应停在指定的车辆停放泊位,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及公共场地上施划车辆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场地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的栏杆、路灯杆、电线杆、透景栅栏和临街建筑立面上不得擅自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宣传物品。在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车身设置的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应美观大方。



  第二十条 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设置者应加强巡查、整修,期满后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宣传画栏、招贴栏、读报栏等设置应经批准,位置应适当,造型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有破损、脱落、变色、锈蚀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灯光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



  户外广告不得与交通标志相混淆,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防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二条 沿街店面店牌(店招)的设置规格应与店面整体结构相协调,一个店面一般设置一个店牌(店招)。店牌设置可能影响周围其他用户的,应该征得其同意。



  第二十三条 店牌名称及各种广告的文字使用应正确、规范;文字缺损的,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引标志、公交站亭等城市交通设施,设置在地面的邮政、各类通信(传媒)设施,以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



  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两侧果壳箱、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主要道路两侧禁止设置垃圾桶。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标志明显,保持内外整洁、完好。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建筑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车站、码头、立交桥、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夜市和早餐点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经营摊点及周围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在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和行道树上不得吊挂、晾晒杂物。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古树名木分别按《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河道、驳岸、河岸景观通道及河道设施应保持完好。



  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品;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禁止搭建有损驳岸的构筑物及损毁河岸通道、河道设施。



  第三十条 河道景观地带禁止洗涤、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捕捞作业。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废弃船只不得滞留在河道中。禁航区域不得有船只通行或滞留。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及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指导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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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十二日

潍坊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实绩进行科学有效地考核,激励各地开拓进取,奋力拼搏,迅速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求突破、两年上水平、三年大发展”的奋斗目标,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主要考核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核心指标和客观性数据,注重考核人均占有、增量和升降幅度,使考核真实可靠、客观公平。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在指标的设定上,注重指标数据采集的可行性、运用的可比性、来源的客观性,使各项数据便于获得,易于测算。三是导向性原则。以科学有效的服务业发展指标引导各级加快工作指导转变,加大服务业投入,推动全市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指标构成

  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投入、效益、结构为主要内容,综合考虑变量,统筹设置22项指标。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12个县市区和2个市属开发区。

  (二)考核时限。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考核单元。

  (三)计分方法。将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中前17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系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计算得分。即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某项指标的最高值为基数,其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其指标值与基数之比,再乘以该指标的权数为该项指标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低为该指标值的30%)。所有指标得分之和为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考核得分。第18至22项,实行加减分,最高加10分、减2分。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某项指标得分=(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指标值÷本指标最高值)×权重。

  (四)考核步骤。每年2月由市服务业办摇⑹型臣凭质占蠛松夏甓戎副甑幕∈?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四、组织领导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所需统计指标数据、项目,由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提供,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项目的数据审核,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综合计算考核结果并排序,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市政府对综合成绩达到平均分以上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励,其中前两名为一等奖,第三名、第四名为二等奖,其他为三等奖。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512573386399763.doc
   2.潍坊市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512573388106902.doc
相关附件:潍政办发14号附表.doc潍政办发14号附件.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缅甸联邦总统,
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两国先后取得独立以后,两国之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1954年两国总理共同倡议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更大大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且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
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历届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双方坚信,两国间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
为此,双方决定在1960年1月28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缅甸联邦总统特派总理吴努。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根据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友好互让的精神,缅甸联邦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归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来划定从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的一段边界,但是本条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调整除外。
第二条 鉴于中缅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同时为了照顾历史关系和部落的完整,缅甸方面同意把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的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面积约为189平方公里,73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第三条 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同意对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把永和寨和龙乃寨划归中国,把羊柏寨、班孔寨、班弄寨和班歪寨划归缅甸,使这些骑线村寨不再被边界线所分割。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和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按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西靖丹以西独龙江南岸的一点,由此跨过独龙江,然后继续沿着以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为止。
第六条 缔约双方确认,从尖高山到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以及从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南腊河和澜沧江(湄公河)汇合处的两段边界,过去已经划定,无需加以更改,界线如本条约附图所标明。
第七条 一、根据本条约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
⑴从尖高山(木浪凸)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大盈江)、龙川江(瑞丽江)、怒江(萨尔温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转东南再向东北行,经过水城山口(马赤伊车特山口)、班瓦山口、大沙明山、派赖山口(耶冒隆古基特山口)、茨竹山口(拉桂山口),到楚衣大河(楚衣和大河)源头。
⑵从楚衣大河源头起,界线沿楚衣大河西北行,到该河和从北面流来的该河一支流的汇合处,即沿该支流北行,到以片马河(唐恰因河)的支流为一方、王克河(莫库河)及其支流楚衣大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上的一点,转沿该分水岭西行,经马赤洛瓦底(2423公尺,7950英尺),再转北到片马寨以西穿过片马河,沿山脊北行,经鲁克桑坂山并穿过干河(康好河)到吴中河(瓦索考河),然后沿吴中河西行到该河和小江(瑙漳卡河)汇合处,再溯小江北上,到该江和大巴底河(保德河)汇合处。从此,界线经过岗房寨以北,大体向东再向东南,沿着以小巴底河(泡西河)、吴中河为一方、大巴底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怒江和恩梅开江分水岭上的一点。
⑶从怒江和恩梅开江分水岭上的上述一点起,界线沿着以怒江、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北,经过加俄都山口(沙燕山口)、沙拉山口、呜克山口(纳开山口)、泥自谷山口(吉吉萨拉山口)、考赤萨拉山口、琼吉山口、麻吉赤山口后,再向北大体转西行,经阿弄山口、麦瓦山口、邦唐山(邦唐拉孜)、容朗山口、柯拉拉孜,到土色邦拉孜。
⑷从土色邦拉孜起,界线沿山脊大体西北行,经2892公尺高地和2140.3公尺高地,到西靖丹以西独龙江南岸的一点,由此跨过独龙江,到独龙江和它的北边一支流的汇合处,然后沿山脊向西北,到扛丹拉孜(龙戛旁)。
⑸从扛丹拉孜起,界线沿着以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不包括西靖丹以上的独龙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北再西北行,经过萨拉山口、聪惹山口(阿曼三山口)到宇朗山口。
⑹从宇朗山口起,界线沿着以察隅河为一方和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行,经过贡拉山口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
二、根据本条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一段边界线的位置如下:
⑴从尖高山起,界线沿着以太平江上游支系、勐戛河、大巴江上游支系为一方、恩梅开江下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大体向西南,经大丫口(陇牵克特),转西北到小雀丫口(大巴枯克特)。
⑵从小雀丫口起,界线顺大巴江、勐戛河,再溯石竹河(巴乃卡,上游名卡同卡),到石竹河源头。
⑶从石竹河源头起,界线沿着以勐来河为一方、巴窑卡河、玛li卡河、南山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西南转西,到拉沙河源头。
⑷从拉沙河源头起,界线顺拉沙河、溯穆雷江和羯羊河(既阳江),经马脖子(阿路克特),顺南奔江南下,到南奔江和太平江汇合处,再溯太平江东行,到太平江和枯利河汇合处以西的小山梁和太平江相遇处。
⑸从太平江和上述小山梁相遇处起,界线沿着以枯利河、户撒河(南撒河)、南碗河的支流为一方、枯利河以西的太平江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到邦千山(板凳山)。
⑹从邦千山起,界线向南接金跌河,然后顺该河和南洼河(乓岭河),到曼允海寨东南、弄沙寨以北南洼河南岸一点,然后以直线向西南,转南行,到南洒河(曼丁河),从此顺过去划定界线时南洒河的河道到该河和南碗河汇合处,再顺当时南碗河的河道到该河道和当时瑞丽江的河道汇合处。
⑺从过去划定界线时南碗河和瑞丽江的河道汇合处到瑞丽江和畹町河(南阳河)汇合处,界线的位置如本条约附图所示。从此,界线溯过去划定界线时畹町河的河道和卫上河,然后转西北沿南遮河(南色河)一支流到和南遮河汇合处,从此溯南遮河东行,经青树丫口,再沿勐龙河和过去划定界线时勐古河(南戈河)的河道,溯南开河和南邦瓦河,经一丫口,然后沿曼辛河〔南棒河,上游名南跌河(南勒普河)〕,到和怒江汇合处,从此溯怒江东行直到和地界沟(南扪河)相遇处。
⑻从怒江和地界沟相遇处起,界线向南沿地界沟而行,然后沿以勐棒河(南朋河上游)为一方、怒江的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西南转南到炮楼山。
⑼从炮楼山起,界线向东南沿瓦窑沟、麦地河南面的坡岭、板桥河和小鹿场河(新寨沟)而行,直到小鹿场河的源头。从该河的源头直到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界线的位置如本条约附图所示。然后。界线溯南定河东行约4公里(约3英里)后,即向东南沿公母大山(来兴山)西北山坡到公母大山山顶。
⑽从公母大山山顶起,界线向东南沿恭勐河(南涝沙河)一支流,到和从东南流来的另一支流汇合处,再溯后一支流到马落寨西北的一点。从此,界线以直线到马落寨西南一点,再以直线穿过云兴河(南大河)的一条支流,到上述支流和云兴河另一支流汇合处以东的仙人山,然后再沿云兴河上述两条支流的分水岭而行,到其中西面支流的源头,再沿勐林山脊向西转西南,到勐林山山顶。从此,界线沿南板河向东转东南行,到该河和从西南流来的在垭口寨东北面的一支流汇合处,溯该支流西南行,到垭口寨东北一点,从此转南,经过垭口寨以东的一点,穿过垭口寨南面的南板河一支流,即折向西行,到招保寨(达克莱诺)稍东的南衣河源头。从此,界线沿南衣河、南模河南行,再转东沿南滚河、巧克河而行,到巧克河的东北源头。
⑾从巧克河的东北源头起,界线沿着以南滚河上游支系为一方、巧克河的南面支流和南丁河(南屯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南转东而行,到羊柏寨西侧一点,向东经过羊柏寨以北100公尺处,再向东直到一小河在上述分水岭上的源头,然后沿山脊东行到勐董河(南董河,上游名大董河)一支流的源头,再沿该支流向东转东北行到和勐董河另一从东南流来的支流的汇合处,从此沿该支流到勐董河和龙达小河(南浪河)之间的分水岭上的该支流源头。然后界线向东穿过分水岭到龙达小河的源头,再沿该河而行,到该河和从北面流来的支流汇合处,再沿该支流向北,然后穿过岗宾脑山脊上的一点,沿一河谷大体东行,穿过龙达小河一支流的两个分支流的汇合处,转向东北,到以勐董河为一方、南马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1941.8公尺(6370英尺)高地。从此,界线沿着以勐董河、腊勐河(南勐河)、黑河、库杏河(南卡蓝河)、南卡镐河(南项河)为一方、南马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东转南再转西北,直到来劳寨西北该分水岭上的一点。
⑿从来劳寨西北上述分水岭上的一点起,界线顺最近的南卡镐河支流而下,然后顺南卡镐河到其和从西南流来的支流的汇合处,再溯该支流大体向西南,到该支流在2180公尺(7152英尺)高地东北、离该高地最近的源头,然后在上述高地东南150公尺(492英尺)处穿过山脊,转南到发源于上述高地最近的南弄河(南洒克河)一支流的源头,然后沿该支流到和南弄河汇合处,再沿南弄河、南锡河、南卡江,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再溯南永河而上,到其源头。
⒀从南永河源头起,界线向东南到纳乌河和南配河(南亚河)的分水岭,再沿该分水岭大体向东,继沿纳乌河,到和南来河的汇合处,再沿纳乌河和南来河的分水岭而行,到昂朗山(洛昂朗)山脊,向北沿山脊到昂朗山山顶,再大体向东沿山脊穿过南洞基克河,然后沿着以拉定河(会缺台河)以北的南垒河西岸的支流和南腊河(南马河的支流)为一方、拉定河以南的南垒河西岸的支流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到邦顺山(洛邦顺)山顶。
⒁从邦顺山山顶起,界线大体向东沿着拉定河、南垒河、过去划定界线时南乐河的河道、南卧河(南卜河),到南卧改乃山(洛外南)上的南卧河源头。
⒂从南卧改乃山上的南卧河源头起,界线大体向东沿着以南腊河(南垒河的支流)、南派河、南西河(南霍河)为一方、南品河、南卯河、南西板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到三面坡(洛三勐)。
⒃从三面坡起,界线大体向东北,到南览河西岸的一点,然后顺该河而下,到南览河南岸的鸠那山脚,再大体东南行,经过灰令亮(灰莫秋)、拉地、南孟号,到麦牛栋,再大体向东北行,穿过龙曼当,到灰腊小河,再沿该河向北行,到该河和南览河汇合处。然后,界线向东转南沿南览河、南桔河(南舍河)、南甲河(回洒河),到垒连底法山。然后界线沿南摩特河(南麦河)、南洞河、南达河,到悻岗垒山(马行拱山)。
⒄从悻岗垒山起,界线向东沿着以南阿河及其上游支系为一方、南洛河(包括其支流南黑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直到广变乃山顶。
⒅从广变乃山顶起,界线大体向东北沿回勒河(南勒河)、过去划定界线时南阿河的河道而行,到南阿河和澜沧江(湄公河)汇合处,即顺澜沧江而下,直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南腊河和澜沧江汇合处止。
三、本条所述的两国全部边界线以及双方在联合勘察时所树立的临时分界标志的位置,标明在本条约所附的二十五万分之一的全线图和某些地区的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不能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能够通航的河流以主要航道(水流最深处)的中心线为界;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本条约第二条所规定应该移交给缅甸的猛卯三角地,在本条约生效后,即成为缅甸联邦的领土。
二、本条约第一条所规定应该归还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和第二条所规定应该划归中国的班洪、班老辖区,在本条约生效后四个月内,由缅甸政府移交给中国政府。
三、本条约第三条所规定的调整地区,在本条约生效后四个月内,分别由缔约一方政府移交给另一方政府。
第十条 在本条约签订后,根据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成立的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将继续对两国的边界线进行必要的勘察,树立新界桩和订修、改造旧界桩,然后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并且附入标明界线和界桩位置的详图。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签订后,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条约的附图。
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两国边界正式划定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在本条约生效后,除1960年1月28日双方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在本条约第十条中另有规定外,过去一切有关两国边界的条约、换文和有关文件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1960年10月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全权代表
周恩来 吴努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12月20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12月29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1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