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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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建[2006]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厅(局):
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对于替代化石能源、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广燃料乙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随着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迫切需要加快实施石油替代战略,积极有序地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下一阶段将重点推进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化工新产品等生物石油替代品的发展,同时合理引导其他生物能源产品发展。目前我国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制定并实施有关财税扶持政策将为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
(一)坚持不与粮争地,促进能源与粮食“双赢”。我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一定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稳步推进。当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时,国家有计划地拿出一部分粮食加工转化为生物能源,将有助于丰富粮食转化渠道,平衡粮食供求,有效保护粮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促进实现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的双赢。
(二)坚持产业发展与财政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提高效率。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要立足于提高产业自身竞争力。在发展初期,实施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有助于突破制约因素,加快产业发展进程。财税扶持政策要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效率,有利于科技进步。各类企业要公平竞 争,成本低、效率高的企业将优先获得国家支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国家支持成熟技术的推广。对尚未完全成熟、但发展前景广阔,影响意义深远的新技术,如纤维素制酒精等,国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扩大产业化示范。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充分整合与利用现有的各种资金支持渠道,集中力量突破若干关键技术。
(三)坚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发展既积极又稳妥,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国际油价上涨及受国家政策鼓励,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发展内在动力不断加强,当前地方新上项目的积极性较高,有投资过热的倾向。如不能正确加以引导,将可能破坏生物能源资源;燃料乙醇、生物柴油产品质量如不合格,将可能影响到交通运输安全;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环节,如不严格标准,会造成环境污染,增加能源消耗。因此,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技术、环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稳步发展。国家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将限定支持对象、控制支持范围、把握支持力度,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内容
(四)实施弹性亏损补贴。目前国际石油价格高位运行,如果油价下跌,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生产企业亏损将加大。为化解石油价格变动对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场风险,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将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与弹性亏损补贴机制。当石油价格高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底价时,国家不予亏损补贴,企业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当石油价格低于保底价时,先由企业用风险基金以盈补亏。如果油价长期低位运行,将启动弹性亏损补贴机制,具体补贴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
(五)原料基地补助。国家鼓励开发冬闲田、盐碱地、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从而确保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有稳定原料供应来源,确保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开发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要与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项目相结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以“公司+农户”方式经营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龙头企业,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六)示范补助。国家鼓励具有重大意义的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生产技术的产业化示范,以增加技术储备,对示范企业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七)税收优惠。对国家确实需要扶持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企业,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相关企业竞争力,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后另行制定。
三、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
(八)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紧密结合生物燃料乙醇专项规划、生物柴油试点方案。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应坚持统一规划、防止一哄而起。燃料乙醇将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推广范围,重点发展非粮原料燃料乙醇的生产。近阶段燃料乙醇扩大推广仍将采用“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封闭运行”的方式。生物柴油按国家统一规划,有序开展试点推广。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推广规划,联合推荐申报定点企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有关规定选择并确定定点企业。
(九)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坚持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财税扶持政策,要充分借助专家力量。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地方申报定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资产财务状况、原料基地情况、生产环保能耗等进行全面论证与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效率高、补贴少的企业作为定点企业,并予以公示。
(十)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建立粮食安全影响因素评价制度,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的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项目消耗粮食、占用土地情况进行专项评审,充分论证与考虑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对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只有按国家计划生产才能享受财税扶持政策,未经国家批准的粮食加工转化生物能源,不能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对以薯类、甜高梁等非粮农林作物为原料生产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要配套建设原料基地,只有具备原料基地的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企业才能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原料基地建设要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能占用现有耕地。财政部门严格考核各企业原料基地建设及规模,作为补贴预算依据。
(十一)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申请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程序执行,未执行相关规定者,不能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生物能源产品数量,作为弹性亏损补贴的依据,并对原料基地补助及示范补助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农业、林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原料基地建设情况、示范技术进展情况,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并向财政部报告。
四、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实施好对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
(十二)充分认识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支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尤其是发展生物燃料乙醇等石油替代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对促进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的发展至关重要。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落实好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并且要在摸清当地生物资源底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支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有序开发利用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
(十三)加强部门间配合,共同推动生物能源发展。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收购燃料乙醇等生物能源产品,并积极建设混配中心,为发展生物能源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技术标准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生物柴油等试点推广准备条件。农业、林业部门要做好生物质资源评价,做好育种等基础工作,并引导做好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建设。国家将加大公共能力建设的投入,支持开展各项基础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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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政办〔2008〕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贵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需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县市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讨论决定或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十七)讨论决定由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长助理、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最后呈市长签发。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
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以来,为了贯彻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整顿治理建设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外投资,特别是一些地方自筹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该停缓建的项目有的还没有停下来
,已经宣布停缓建的项目,有的也未真正停缓建。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项目工作,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
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计划的要求。签订的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应属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认和处理。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应经过鉴证。
四、各级建委(建设厅、局)、各级清理项目办公室、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检查,对未列入计划和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项目、已签订合同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要立即停止设计和施工,银行停止拨款、物资部门停止供应材
料,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施工管理部门吊销施工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筹建许可证,并追究双方违反基建程序擅自开工的责任。对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承发包双方进行严肃处理。
五、停缓建工程通知书应同时下达给承发包双方,双方收到通知书,合同即告中止。按照建设部《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停止设计施工活动,撤出队伍、冻结资金。妥善做好工程的善后工作。
六、对于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和越权审批的项目,除确认合同无效、停止施工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予以处罚。
七、对利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非法交易以及其它违法活动的,要立案审查,依法严肃处理。
八、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在今年上半年前分别报送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199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