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30号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客观,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 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建立和管理考核题库、制作考试试卷、编写考核大纲学习读本等工作。
考核题库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严格保密,及时更新。
第三条 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评、定期审查的具体工作,以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
负责前二款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 专业知识考试
第五条 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主要测试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应试者)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种子法律法规框架,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种子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种子质量监督,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责任。
种子标签含义,标注基本原则,标注项目,标注内容规范要求,制作要求,违反标签标注规定的法律责任。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含义,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和工作纪律,实施程序(包括抽查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扦样、检验和结果报送),结果后处理,种子企业在监督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种子质量检验在质量纠纷和贸易出证等方面的应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委托检验的受理范围、检验要求和检验程序。
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的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监督管理。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职责权限,检验机构资质考核,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
标准的分级和性质,标准体系,标准的表述与理解,种用标准,假劣种子的认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法定计量单位,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贸易种子计量要求。
与种子质量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与国际种子检验规程、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种子认证方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与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指南,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F)与国际种子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二)职业道德知识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和途径,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
(三)种子基础知识
种子的涵义,种子的植物学分类,种子形态构造,种子化学成分,种子休眠,种子寿命与劣变,种子萌发,种子生产过程以及生产、加工、包装和贮藏的技术要求。
(四)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审核,质量检验的含义、分类和作用,质量检验计划的内容和编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种子质量构成,种子物理质量与遗传质量的概念和区分,种子物理质量的特点、监控模式和实施方式,种子遗传质量的特点、监控模式和实施方式。
第七条 扦样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扦样目的,样品定义,扦样原则,种子扦样员职责,种子批的封口与标志、划分与异质性测定,扦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扦取送验样品程序,扦样单内容与填写,分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分取试样程序,样品保存与管理。
第八条 室内检验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种子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检验方法确认的内涵和主要途径,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容许差距的使用,原始记录和种子检验报告的格式、内容、数据修约和填写要求。
净度分析目的,净度含义,净种子定义,净度分析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目的,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种子水分含义和特性,仪器设备,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重量含义,仪器设备,重量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发芽率、生活力和活力含义与区别;发芽试验目的与原则,仪器设备,发芽条件与发芽床,休眠破除处理和发芽程序,幼苗构造、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鉴定标准,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生活力测定目的,仪器设备,测定程序,有生活力与无生活力种子的鉴定标准,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活力测定目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主要测定方法及其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品种真实性与品种纯度鉴定目的,真实性和纯度的含义,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其评价;电泳检测技术、分子检测技术;转基因种子检测技术流程和主要检测方法。
种子健康测定目的,种子健康测定的主要方法,主要种传病原菌的特定检测方法。
第九条 田间检验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种子生产的方法和程序,种子田生产质量要求(田间标准),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检验目的和原则,检验时期与检验项目,田间检验方法,田间检验报告。
小区种植鉴定目的,分类及其作用,品种描述与标准样品,小区设计和管理,鉴定方法,品种纯度标准与容许差距,结果计算与表示。
第十条 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包括计算题、辨析题)、论述题。
第十一条 考试试题从考核题库中统一提取,试卷按照下列结构随机生成:
(一)内容比例:基础知识约占30%,专业技术知识约占70%;
(二)题型比例:客观性试题约占60%,主观性试题约占40%;
(三)难易比例:较难试题约占1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容易试题约占60%。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限为180分钟。
同时报考两个、三个类别资格的应试者,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考试。
第三章 操作技能考评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考评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在种子检验操作和检验结果鉴定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四条 扦样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种子批的划分与扦样频率的确定;
(二)送验样品扦取与扦样器的使用;
(三)送验样品分取与分样器的使用;
(四)样品处置(包括标志和封缄);
(五)扦样单填写。
每位扦样员考评三项,其中第(二)和(三)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五条 室内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检验仪器设备调试、校准、操作;
(二)分样操作;
(三)净度分析操作;
(四)发芽试验操作;
(五)水分测定操作;
(六)品种纯度室内鉴定操作;
(七)原始记录的填写、数据修约;
(八)检验结果(含幼苗鉴定、电泳胶片)的评定;
(九)其他测定操作。
每位室内检验员考评四项,其中第(七)和(八)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六条 田间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 种子生产田的检验频率确定;
(二)小区鉴定方案的设计;
(三)品种真实性鉴定;
(四)异作物和杂株的识别;
(五)检验结果的填写。
每位田间检验员考评三项,其中第(一)和(四)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七条 考评以现场操作、比对试验、现场鉴定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影像资料识别等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评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评不通过:
(一)扦样员不会使用扦样器和分样器的或者操作不正确的;
(二)室内检验员不能正确鉴别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的;
(三)田间检验员不能正确识别杂株的。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评分标准和考评时限。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可能影响考评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考评采用专家现场独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应试者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进行操作技能考评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应试者进行身份确认;
(二)向应试者宣读考评规则和操作技能考评题目以及指导语;
(三)应试者进行现场操作;
(四)考评小组跟踪现场,除观察和检查外,适用时可以采用提问和聆听等方式;
(五)考评专家填写考评表,并签字确认;
(六)统计评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专家应当对应试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定,对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考评专家在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等有损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定期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审查内容包括持证种子检验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
持证检验员在两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考核机构对持证种子检验员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受聘检验机构所出具两年内持证检验员的检验工作量、表彰奖励和处罚情况的证明;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持证检验员提出定期审查的初审结论,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
审查未通过的种子检验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审查,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务规则,严格考场纪律,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回,并建立答卷、考评表档案保管制度,答卷和考评表保存至考核后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印发、出版和刊登历次考试考评试题。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考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监考或者考务工作的资格,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
(一)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
(二)包庇、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
(三)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者成绩的;
(四)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一)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者使用手机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或者考评的;
(二)夹带、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者利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三)相互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纸、草稿纸等)的,或者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四)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考核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学教师应具备法律意识的思考
徐卫东
问题的提出,是近些年来不断披露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园丁’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的增加;同时,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核心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但是我国的诸多问题中,“人力资源素质亟待提高”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从大教育观的角度看,解决问题的环节不是中学教育一个方面,但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中学教师的素质至关重要。
这些问题引发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过程中,中学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纪守法作好表率方面,发挥人民教师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这是公理性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
从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上看,中学教师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意识。
一、明确依法获得教师资格并确定自身的法定地位的意识
改革开放后,我们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经历了模糊到明确的过程;尤其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全社会对教师的合法地位的认识都有了法律根据。
因此,教师自身更要明确,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教师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也不是地方政府“官员”;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这是公民依法获得从事教师工作的法定权利。但是,教师资格只是公民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教师资格者中择优聘任。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于申请者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是组织的、行政行为,更与申请人在什么单位工作没有关系;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同时,申请教师资格的公民所在单位无权干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法制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意味着,教师的行为不再单纯是道德规范领域的、“糊口养家”的手段,教师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二、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
中学教师的工作,处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第一线。因此,要想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教师自己就要通过自觉学习,懂得“依法治国”的涵义;明确二十一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与特征;明确现行宪法(82宪法及三个修正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制度上和对全社会的成员在行为规范上的总体要求;这样才可能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正确理解,讲授清楚:“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治理或制约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治吏(官);尤其应避免将“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政府以法治民”,助长权力行使者的专横与腐败。应当明确,政府及其官员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对象和客体,然后才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即“依法治国”第二个层次上的主体;各个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公民(包括教师和学生)和其他组织(包括学校)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现代法治精神问题上,中学教师切不可“以其浑浑,使人昭昭”。
三、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相应的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若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民事责任。因此,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教学关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尊重”上。就是指尊重人的尊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在自己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一句话,就是把法律所赋与的权利和义务还给学生。
依法“尊重”学生,就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相互促进的适宜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只有教师首先真正依法“尊重”学生了,才能培养学生“尊重”的意识和能力。
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前提的“尊重”表现在: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尊重自然、尊重知识几个方面。
自尊是一个人灵魂中伟大的杠杆,更是“人权意识”的前提;不会自尊的人,无法理解“人权”。人首先要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和社会,也才能获得外界对自己的尊重,也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必须自己懂得并告知学生,自尊应从认识自己开始,从法律上讲,就是公民资格始于何时:零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依法受到尊重,并且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无法定理由,不被剥夺。
“尊重他人”强调“平等”。尊重他人,并不是失去自己,是基于平等,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实际上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待人、诚实守信、善于助人,不窥探、干涉他人隐私,宽容大度等法治环境的条件。
“尊重社会”强调遵守法律“规则”。人的权利和义务最起码的体现就是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则是尊重社会的底线,因为这是法制社会的基准。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意识是尊重社会的根本内容,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无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无无权利的义务)。“尊重自然”强调依法保护和爱护环境,明确“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总之,中学教师只有首先具备了与其教师资格相应的法律意识,自己首先依法办事,自己首先学会平等地“尊重”,我国对学生进行的素质教育才能“全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预防,才能减少一个漏洞;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有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条件;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的条件才能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