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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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

深国房〔2006〕572号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局、分局、国土管理所及受我局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依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即当政务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众利益时,应当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范围;

(二)不收费原则,即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必须免费向公众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的除外;

(三)自由使用原则,即对于已经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不得对其合法使用设定任何限制;

(四)救济原则,即对于公众要求公开而未予公开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公众的权利实现;

(五)统一公开原则,即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必须由本规则规定的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对外发布。

第五条 设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并由一名副局长主持具体工作,各处室、各分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市局电子政务的建设;

(三)制订全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四)就全局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五)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市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六)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市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负责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供涉及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并及时组织更新。

第七条 分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二)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三)负责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电子政务的建设;

(四)负责本规则规定的应由分局收集、归纳、公布的政务信息及相关资源的管理;

(五)受理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分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六)制订分局及所辖国土管理所有关政务公开的办事指南、工作制度;

(七)就分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向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国土管理所行政组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受理国土管理所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理。

第八条 市局政工人事处负责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第九条 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应当遵循除例外情形外,其它政务信息均必须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第九条所称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与公众无关的、纯粹的机关内部事务;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我局提供的其他信息;

(五)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公开后能够确定特定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的个人信息;

2.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有必要公开的个人信息;

3.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义务相关的个人信息;

4.个人信息的记录对象同意公开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依第十条规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予以公开,通过适当方式使公众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的制定或编制;

(三)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项目和管理规范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我局的政务公开主要适用以下方式:

(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公众评议会;

(二)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三)政府网站公开;

(四)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召开信息发布会;

(六)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

(七)公告;

(八)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公众评议会,应当由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向公众说明决策的依据、理由等。相关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并将最终决策结果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或编制计划、规划,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在送审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应有不少于15日的征求意见期。

征求意见期满,起草(编制)部门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对于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应通过多种渠道专门进行解答,并就公众意见向社会进行公开反馈。

第十五条 通过我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在网站首页创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目录,分业务设立相应版块,为公众建议提供网上平台,并及时总结整理,向局领导反馈。

第十六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通过热线按业务职能对公众的疑问进行相应解答。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举行信息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途径,对该事项的相关情况予以发布,并对我局决策的依据、理由等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市局、分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政务信息电子触摸屏、显示器等,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依照我局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公告的,相应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告。

本局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事项,也可以公告。

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暂缓做出行政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对于我局未主动公开的事项,公众申请公开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法定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各级政务公开负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通过内部公告等方式在我局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对于我局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

(三)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本部门职能,对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工作,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局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信息及时整理,报局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国土管理所依照职能权限,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和整理汇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中,涉及本辖区的政务信息,各分局、国土管理所可以依照本规则自行公开;对于跨区或全市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必须及时更新,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必要时可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



第四章 监督救济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答复,也不告知理由,或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市局政工人事处应当根据情况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务信息,公告期内当事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政工人事处投诉。

第二十七条 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并在我局的办公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接受公众意见和投诉。

对署名投诉经调查核实,在接到投诉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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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见附件2)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见附件1),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销售价格”以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未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未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附件一所列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四、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须对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无误后,批准其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比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清单
序号 税号 设备名称 备注



89052000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
2 浮式钻井船
3 钻井平台
4 生产平台
5 处理平台
6 生活平台
7 烽火台
8 84304111 84304129 钻机模块

73081000 73083000
73089000 过度段
10 生活模块
11 处理模块
12
89012021 89012022
89059090 89079000

浮式生产储油轮
13 浮式储油轮
14 单点系泊系统
15 水下油汽罐
16 栈桥码头
17 89019050 89040000 三用工作船
18 89012021 89012011
89012012 穿梭油轮


附件2: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
3、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
4、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
5、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6、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7、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
8、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10、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1、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1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6、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
1、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
2、马来西亚海外石油有限公司
3、德士古中国公司
4、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5、能源资源海外公司
6、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7、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
8、超准石油公司
9、超准能源公司
10、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11、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
12、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
13、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
14、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
15、日本矿业株式会社
16、挪威国家石油公司
17、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18、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
19、克里斯通能源公司
20、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21、阿吉普中国有限公司
22、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
23、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24、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
25、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26、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27、澳大利亚布莱石油有限公司
2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
29、派克顿东方公司
30、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开发公司
2、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船舶公司
3、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4、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石油分公司
5、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为我局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事业性收费的请示》(外专财字〔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培养国际型人才,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短期培训团组、中长期研修项目、国外资助培训项目时,向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
(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信息研究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外国专家,向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联系用人单位,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达成协议时,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收取服务费。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在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引进国外先进的培训方式与教材,向企业推广优秀的引进智力成果时,分别向有关培训及服务对象收取培训费、中介咨询费和引进智力成果推广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项收费收入分别用于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照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你局所属有
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你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按时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