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8:38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客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简称本市,下同)投资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在职领导、本市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引进的投资已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做到: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项目投入运营;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第五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经投资商确认后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项目落户在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引荐人,在当地领表填写、存档)。


第六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份会同发展计划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引荐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统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投资2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资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部分的5‰奖励。
(二)对引进投资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的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5‰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国家限制投资类产业按相应档次的三分之一计奖。


第八条 引荐人的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协议、合同、在建以及已建成的引荐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发言人应是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

杨涛


在国新办公布各部委新闻发言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后,记者采访的效率会如何呢?2004年12月29日,记者拨打了14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电话,均未能直接找到新闻发言人。其中4个部委电话无人接听,其他部委电话均由新闻发言人助手或者新闻发言工作机构办事人员接听。不过,通过下属部委的联络,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和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接受了记者采访,另有两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助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位时政记者对此的看法是:原来该怎么采访,现在还是怎么采访,但能够公布电话,确实是种进步。(《新京报》1月10日)
这些情况的出现,的确与国新办要求新闻发言人“任何时候面对媒体”相距甚远,这说明了一些部委对于新闻发言人的建设还不够重视,我们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认识上也存在很多误区。
首先,新闻发言人是一个工作机构,而不仅仅是指所在单位的某一个人。对于中央部委来说,所要公布的信息很多,所要面对的媒体也很多,要接待的记者也很多。因而,要搜集本单位、本系统的信息,要接待媒体、记者都不是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这都需要组织一个以新闻发言人为核心的机构。作为新闻发言人本人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记者招待会,接待重要的采访,公布重要信息,而对于本部门的其他一般信息和一般性的采访,完全可以由这个机构的其他人员在得到新闻发言人授权后进行发布与接待。所以,有关部委必须设置这么一个专门机构。
其次,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其性质不能等同于本单位的宣传部门。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宣传部门主要是本单位主动出击,公布有利于自身的正面形象的信息,而对于记者的主动采访,特别是涉及负面的信息,常常是“无可奉告”。但新闻发言人设立的宗旨却是为适应现代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接受监督、置自身于阳光之下的要求,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的需要。因此,这么一个机构必须时刻面对民众和媒体,必须及时提供最新的关于本部门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信息,那怕是对于所在部委是负面的信息,这么一个部门也必须时时保持联系畅通,“无可奉可”这样的一度成为发言人惯用的辞令,要像国新办的官员所说那样,从宏观上、总体上认可政府新闻发言人不能说“无可奉告”的理念。
从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是一个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的性质,我们进一步说,作为这个机构的领头人——新闻发言人就必须是专职的。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新闻发言人一般身居要职,在此次公布的75位新闻发言人中,级别最高的是副部级,有观察人士认为,中国新闻发言人已成为“副职”发言人。而新闻发言人的助手和新闻发言工作机构的办事人员流露出的一个普遍声音是,“领导”工作繁忙,不能随便打电话与其联系。如此兼职的新闻发言人,记者要见一面都非常难,何以能保持信息的时刻畅通呢?笔者认为,新闻发言人在所在的部委必须有较高的地位、较高的行政级别,能参加所在部委的所有的重要会议,但这个职位不能成为一种兼职的待遇,而要由对本单位、本系统业务熟悉、擅长沟通交流的专职人员来担任。这样才能保证公众和媒体能听到及时和真实的信息,也能保证他们的要求能随时得到满足。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位官员说“新闻发言人不是花瓶”。是的,新闻发言人如果在所在的部委能全面掌握信息,而且又是专职的人员,而且有专门机构来协助,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必须时刻面对公众,不得以“无可奉可”进行推托,那么他想当“花瓶”也无计可施。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改善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提高救助保护水平,我部计划在“九·五”期间分期分批援建一批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募委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为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作用,做好援建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受援单位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流浪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收容遣送站。
2、地方应当有较大资金的投入,一般不少于援建资金的三至五倍,并能按期到位。
3、“中心”建设应当与收容遣送站的改造相结合,“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4、“中心”设施必须用于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5、须在援建的建筑物上留有中募委资助××万元的标志。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建文件。
2、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每平方米造价,说明是新建还是改造。
3、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申报时间:
1996年5月15日前申报九六年度受授单位(一个)及材料,“九·五”期间建设“中心”的规划,以便我们综合平衡,择优援建。
申报材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加盖厅(局)章后,迳报我部社会事务司,一式二份(复印、传真件无效、请勿派人专程报送)。



19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