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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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研究决定,原中国专利局各代办处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为方便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各代办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公告如下: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专利代办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7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8853883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邮编:250014
电话:(0531)2946243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专利代办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18层
邮编:210008
电话:(025)3609216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
地址:上海市湖南路125号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67914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专利代办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河西荣湾镇潇湘路1号
邮编:410006
电话:(0731)888393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西安专利代办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1号
邮编:710054
电话:(029)5525604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专利代办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5楼
邮编:610041
电话:(028)5580953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专利代办处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八一路212号
邮编:430072
电话:(027)87641839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陶金北邮局218号信箱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11948
特此公告。



199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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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3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条例〉第十条和〈暂行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
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
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在执行本条规定
时,对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
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应缴数额及时征收,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
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67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运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是及时了解掌握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基本途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运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组织力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汇总和分析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见附件1)和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组成,其中:本套报表为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报送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由各部门汇总编写。
  
  三、本套报表由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相关补充信息统计表组成,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和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参照《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见附件2)所附各类科目新旧准则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对于报表未列示的科目应依照编制说明中所附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四、本套报表为集团合并报表与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集团企业所属境内外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五、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汇总编制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组织撰写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分布结构、运行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等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认真总结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特征、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六、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做好户数清理、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行情况。
  
  七、集团型企业除编制其分户企业报表外,还应当严格遵循控制原则,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充分抵销集团内部交易与往来等事项,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对各级子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二)企业集团所属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已改制事业单位应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编报范围;企业集团所属尚未改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通过转表方式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占用国有资产情况。
  
  八、对于本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应将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汇总后纳入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并单独说明参股企业2010年度主要财务状况。
  
  九、各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逐级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审核工作可采取子企业自审、母公司复审、部门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组织,注重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报范围及填报数据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表内数据与表间相关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年度间数据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十、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10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2010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十、为减轻各部门和企业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与财政部《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10年度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