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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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目前煤矿职工结构变化、培训缺失、人员素质不适应的严峻状况出发,把煤矿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2.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以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尽快改变目前煤矿职工素质不适应的状况,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二、明确培训职责,落实培训责任

  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发证工作。

  5.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矿职工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6.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7. 认真组织教学。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搞好培训需求调研,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培训要把握重点,特别要加强对乡镇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的培训。

  8. 严格考核发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参加培训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不达标准不能发证。要严格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的发放管理,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上岗作业。

  四、坚持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

  9. 坚持全员培训。要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10. 明确培训内容。煤矿井下职工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了解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避灾路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出入井手续、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如何预防瓦斯积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露天矿和井工矿地面职工上岗前培训要在上述有关培训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运输、通讯和边坡、水危险区、矿坑、废石场区域安全工作方法等内容。

  11.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井下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露天矿和井工矿地面新职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前应进行文化课补习。

  12. 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煤矿,要及时组织职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依托大型煤矿企业进行培训。

  13. 丰富培训方式。各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特别是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现状,要利用电视、动画、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14. 加强培训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认真、严格地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经煤矿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本人三方签名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培训档案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五、加强基础建设,为培训提供可靠保障

  15.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培训网络。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引进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和培育精品培训项目,建立培训档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运用优胜劣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16.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对现任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完善教师选聘、培训、考核、上岗的有关规定。积极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充实教学力量。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优化师资配置。

  17. 加强教材建设。本着少而精、实用、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适应煤矿不同层次人员需要的安全培训教材,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教材。注重电子教材的研制和开发。积极推进培训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材评选推荐活动。

  六、学习先进经验,充实培训内涵,构建企业安全文化

  18. 注重典型引路。认真学习借鉴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等单位坚持全员安全培训的成功经验,将培训地点前移到每个区、段、队,突出培训的薄弱点、特殊点和困难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工资奖金挂钩、跟踪问效考核等制度,完善培训制度体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推动培训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确保全员安全培训到位。

  19. 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结合实际,找准煤矿安全培训与安全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将培训与安全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安全文艺宣传等活动,采取各种形式,使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能够突出人性化、注重多元化、倡导科学化、力求实效化,营造人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培训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20.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要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21. 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抽查培训档案、随机抽考等措施,对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井下农民工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

  22. 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制度。各煤矿企业在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之前,分别将本企业上半年、全年各类人员培训情况统计上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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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6月30日法民(一)第1057号报告收悉。
在离婚案件中,对手工业者家庭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如何处理,经我院函询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现将该局意见转给你们。处理周鼎如与谢汉秀、张为政与张辉秀等离婚案件,可以参照该项规定。

附一: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家庭财产处理问题的函 (55)手管组字第21/2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行字第13992号文悉。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民(一)字第1057号报告请示婚姻案件中关于手工业者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中涉及参加联营处的织布机分拆问题,联营处和手工业管理局不同意,不准登记”的问题,我们认为手工业管理部门及联营处借“合作化的方向”之口,不准登记,限制婚姻案夫妇之间处理私人财产的问题是不对的。况且据来文情况看,联营处不是合作组织,鼎如棉织厂类似小型私人企业,即使是个体劳动者,夫妇之间分配私人财产也不影响合作化。至于周鼎如与谢汉秀,张辉秀与张为政离婚案的财产究应如何判决,希你院具覆是荷。
1955年10月19日

附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中手工业者的家庭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法民(一)字第10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随着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逐步实现与国家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法院在处理手工业者所发生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有关家庭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的分配上,发生了以下问题:
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上,不是违背了夫妻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便是对生产不利或似乎影响了互助合作。例如我院受理周鼎如(男)与谢汉秀(女)离婚案,双方自1948年结婚,婚后感情还好,原女方带来小孩一个,婚后生小孩两个,1950年以后,周鼎如逐渐因家庭小事打骂女方,特别是1953年周鼎如另与别人通奸以后,感情更加恶化。由于男方作风不正派,群众对他不满。今年4月,周鼎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谢也表示同意,只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经营的鼎如棉织厂营业执照与五部机子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争执不决,无法达成协议。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认为女方既无工作又无生产技术,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而周鼎如虽有织布技术,但生产表现不好。因此,便将鼎如棉织厂营业执照与五部机子,全部判给女方所有;小孩女方带两个,男方抚养一个。周鼎如不服,上诉我院。经我院研究,意见不一,有的同意原审判决(街道群众同意原判);有的同志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有利生产的原则出发,营业执照与五部机子应全部判归男方,由男方负担女方一部分生活费;有的同志则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夫妻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规定,营业执照如女方能够经营时,可判归女方,机子应由两人共同分配,暂时由女方联营使用,改组时男方所分的归男方。如按第一个意见,男方马上失业,还带有一个小孩;按第二个意见,男方抚养两个孩子即有困难,再负担女的生活费,事实上不可能;按第三个意见,可以照顾女方与小孩生活,男方将来也有机子用,但分散了机子,联营处不同意。他们说:“过渡时期,手工业者只能一天一天朝着合作化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绝不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加以分散。”三者各有它的理由,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发生了困难,拟用第三个办法,是否可以ⅶ尚不明确。又如我院受理张辉秀(女)与张为政(男)离婚案,张为政全家五口人,除张为政的母亲没有织布技术外,其他四人(张为政的父亲、弟弟、张辉秀与张为政本人)都会织布,有四部织布机,参加了手工业联营。双方自一九五二年结婚后,张辉秀便积极参加劳动,对家庭财产具有一定的贡献,他家1953年在乡下买了土地,今年又在长沙市买了房子。现双方因感情不好都同意离婚,只因财产争执不决,女方要求分给她一部织布机,男方不同意。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女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来说,张辉秀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张辉秀有织布技术,判一部机子给她,对生产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工商登记时是以张为政个人的名字登记的,如判机子给张辉秀,便分散了工具,联营处与手工业管理局不同意,不准登记,既不能登记,张辉秀即使有技术有织布机,但没有营业执照也不能营业;反之如不判机子给女方,是否违背了婚姻法ⅶ使一个有技术的人而没有事情做。目前这类案件不少,究应如何处理ⅶ请迅速指示,以便遵照执行。
1955年6月30日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现将《“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委联系。

“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纲领,为促进“九五”期间全国设备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工作回顾与面临的形势
(一)“八五”期间取得的成绩
1、据对全国八万户县及县以上所属独立法人工业企业调查,到1993年底,设备资产原值已达1.1万亿元(净值7570亿元),占固定资产60%,其中约有16%的设备(按设备台数计)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基本稳定在90%。对国民经济在
“八五”期间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2、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得到了不断深入地贯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大中型企业也普遍制定和完善了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管理条例》的实施使设备管理
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登上了一个新台阶。
3、许多企业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和淘汰了一大批老旧设备,提高了企业技术装备素质。
运用经济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取得突破。为配合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财工发〔1995〕28号),将经过改造的风机、水泵的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从而探索出一条通过加速设备折旧
而加快老旧设备更新改造的路子。
4、企业增强了设备综合管理的意识,逐步应用了设备管理现代方法和手段,提高了设备的综合经济效益;许多企业加强了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开始逐步建立起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5、设备维修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工作逐步得到开展。一些中心城市对这项工作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一批大中型企业的机修分厂(车间)不同程度地面向社会开展设备维修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6、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等7部门颁发了《关于印发〈企业闲置设备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生调度〔1991〕7号)。几年来,共调剂闲置设备价值68亿元,盘活了部分闲置设备资产。
(二)主要问题
1、设备整体技术状况老化。约有15%的生产设备(按台数计)属于国内落后水平,近70%的设备属于国内一般水平。目前,企业还没有形成对老旧设备(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的老旧设备)进行不断更新改造的良性循环机制。
2、一些行业、地区和企业的领导对设备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设备管理滑坡。企业设备管理模式陈旧、管理水平不高。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设备市场服务系统尚未形成。
3、设备利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资源浪费。一些行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平均利用率仍然较低。设备事故和故障时有发生。企业约有原值182亿元以上的闲置设备,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口设备。
(三)面临的形势
设备是实现“九五”和2010年目标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设备科学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和实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新形势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应重新认识设备管理工作的内涵,积极适应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
求,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加强宏观管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对全社会的设备资源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设备资源宏观管理模式。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主要目标
1、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稳定在90%以上。力争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比“八五”期间有明显降低。
2、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装置开动率)、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停机率和单位产品(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等指标达到行业规定标准。
企业生产设备闲置率(按原值计算)降低到1%。
3、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比“八五”有较大提高,重点行业的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取得明显成效。
4、在全国开展培育规范化的设备要素市场工作。
(二)基本任务
适应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积极探索并建立设备管理新机制和新模式,培育规范化设备要素市场,促进设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在继续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深化设备管理改革,开拓创新
,把全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保证国民经济到201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法制建设
(一)在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继续贯彻《设备管理条例》,并根据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的法规制度。重点在关键和成套设备监督管理、设备要素市场管理、设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闲置设备调剂等方面。
(三)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依靠技术进步,加大设备更新改造力度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依靠技术进步,采用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利用各种资金更新改造老旧设备,提高行业和企业技术装备整体素质。
(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运用经济政策引导企业建立自主改造、自我发展的设备更新改造的良好机制。要指导企业充分利用财政部颁布的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加速折旧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风机、水泵节能产品目录,加快风机、水泵更新改造步伐。
(三)要定期颁布各行业设备技术水平分等标准,指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加强设备管理各项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使企业设备管理工作逐步标准化。
(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公布推荐设备目录和淘汰设备目录等,引导企业正确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的设备。
对于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要依照有关法规限制生产、使用。对于在用的严重老化设备,要进行强制报废。
(五)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科研力量的协作,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设备维修和改造技术的研究工作,广泛开展设备维修和改造新技术的交流和推广。
五、完善企业设备管理机制,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一)企业要继续贯彻《设备管理条例》,树立设备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适应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向设备管理要质量、要市场、要效益。
(二)按照“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企业要有较完善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要在厂长(经理)的职责中明确对设备资产完好、有效的职责。强化生产现场的设备维护管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推动企业设备维修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三)继续推进设备管理现代化,广泛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建立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相结合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在采用设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技术的基础上,使设备维修方式逐步转向以状态维修为主的维修方式。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设备要素市场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培育设备维修市场、设备调剂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和设备技术信息市场等设备要素市场。
培育和规范设备维修市场。主要是对进入市场的设备维修单位的资格认定、维修质量和价格以及维修交易纠纷的调解等进行规范化管理,为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设备维修体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设备维修专业化、社会化。
完善备品配件市场。在供应渠道上向连锁店、代理制等形式发展,发挥零配件供应主渠道作用,为企业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快捷周到的服务,减少企业备件占用资金。
建立和完善设备租赁市场。探索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工程设备、运输设备、起重设备等可租赁设备资源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设备租赁信息。资金短缺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设备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完善闲置设备调剂市场。既要促进企业盘活闲置资产,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逐步建立设备技术信息市场。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向实用维修技术的转化。
(二)大力规范设备要素市场,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七、加强设备管理人才培养与技术交流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设备管理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理论知识。实行设备管理负责人岗位培训制度。
(二)指导企业加强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把对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对维修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对操作工人的设备保养培训列入设备管理工作计划,把岗位培训和设备管理知识与技术的培训相结合,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全面轮训。
(三)有条件的大专院校以及中专技校,应积极开展设备管理工程专业的正规学历教育。
各级设备管理协会、学会和设备管理培训中心等机构都要加强设备现代化管理理论与技术的培训、研究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积极开展军地间的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方面的经验交流。
(四)积极开展设备管理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设备管理培训和维修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八、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一)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主管职能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在管理体制上要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增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
(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依据法规加强对企业的设备管理进行审评与考核。对设备管理混乱及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选择一些大中型企业作为联系单位,重点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设备管理改革方面的问题,推广典型经验,以指导面上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考核,为决策提供依据。



199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