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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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了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我市专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企业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组织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的发明创造与科技进步,专利管理工作与实施效益突出,并在以下方面成绩显著:
(一)建立专利工作机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二)建立专利专项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重视专利管理工作,企业技术活动行为规范,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四)专利文献的检索和信息利用工作规范有序,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与实施有效;
(五)建有专利工作绩效考评和奖励制度,专利实施成效明显。
  四、申报认定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
(二)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
(四)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五)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五、申报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授权专利的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六、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一)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金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上报)。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市区的按《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县(市)可参照执行,并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和科技项目立项。
  八、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已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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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干净。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害的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城市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资金调配;
  (四)对举办重要活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跨部门跨地区的事项和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五)对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 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建设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区县和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养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并负责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管理情况以及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人事、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管理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云梅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云梅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郭云梅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1994年5月6日,你厅向我部发出《关于
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我们按照现行办法的一般规定,发出《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根据这一规定,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
院以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决和判决不应按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对此,郭云梅不服,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认为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规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是否适用我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
提出疑问。据此,我们研究后认为,此案不适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应予重新研究处理,理由如下:
一、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
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郭云梅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二、劳动部1991年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劳安字〔1991〕33号)明确要求,起重机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上岗工作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等妨碍工作的疾病
。郭云梅在1987年患有高血压病后是不宜继续从事起重机司机这一特殊工种的工作的。因此,在处理郭云梅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劳安字〔1991〕31号和劳安字〔199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请协助法院妥善处理。



19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