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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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25号)


常政办发〔2004〕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进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本息结算。

  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派出机构,负责住房贷款的初审、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 中心根据当年度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资金,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控制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业务承办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和管理部委托商业银行承办。

  中心和管理部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中心或管理部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中心和管理部与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四)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七)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八)委托的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军转干部从缴纳公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贷款时间离购买、建 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2年;

  (三)购房首期付款在住房总价30%以上(含30%);

  (四)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八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大修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居住。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有关配偶情况,配偶所在单位证明;

  (三)加盖借款人单位财务公章的月工资表;

  (四)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合同总价款30%以上)。

  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交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土地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提交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大修证明,自己和联合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单,联合担保人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得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

  第十条 市直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中心受理;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受理。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实地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借款人还贷意愿;

  (二)借款期内的还贷能力;

  (三)借款人是否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四)借款人职业的稳定性、收入的稳定性;

  (五)借款人的社会诚信度。

  第十二条 管理部经初审签署贷款意见后,于每月5日、20日前报中心。中心审贷小组于每月10日、25日集体研究审批全市贷款(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贷款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五条 中心或管理部按贷款合同划转委托基金,受托银行转帐到借款人开设的存款帐户。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六条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新房按售房价)的60%。新房指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直接出售的住房,且房屋购买时间离贷款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还款截止期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计算出的月还贷额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章 担 保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包括房屋抵押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所购住房、所建住房、现有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担保。

  用现有自住住房作抵押或购买“二手房”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现有自住住房或“二手房”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借款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也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作为担保。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作担保的,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第二十三条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五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并随时接受中心或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间,未经中心或管理部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中心或管理部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是指以个人账户内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联合担保的个人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已履行债务,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的,中心或管理部应及时对借款人和提供联合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解冻。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具有提前偿还能力时,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一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一年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累计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视为逾期贷款,由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联合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催收通知在连续发出两次以后借款人仍不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的,中心或管理部应以法律手段追缴。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馈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馈赠人放弃馈赠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中心(管理部)对借款人要逐户建立档案,并建立贷款管理台帐,收集、保管本年度贷款的原始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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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建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监督,促进中央各部门严格预算管理,维护中央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要在1998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因此,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进一步改进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逐个分析产生问
题的原因,制定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问题再次发生。今后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出问题的,审计署不仅要如数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
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二、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工作,采取按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集中汇总报告的方式进行。财政部负责落实财政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并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预算管理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
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组织落实;海关总署负责对19个直属海关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组织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18个中央国库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组织落实;审计署负责落
实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汇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督促检查,保证审计处理决定工作落到实处。1998年10月底前,各部门要将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汇总送审计署,11月底前,审计署应将审计处理决
定的落实情况和结果汇总报国务院办公厅。
三、为了保证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全面落实,使这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后国务院各部门落实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工作,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分工和程序进行。



1998年8月18日

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工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5月18日,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的指示精神,深入研究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劳动合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5年6月2日

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纪要
(2005年5月18日)

5月18日上午,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联席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及有关司局负责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孙宝树、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就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一、会议一致认为,王兆国同志的指示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抓到了协调劳动关系的根本,既是对工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又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要求,是工会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抓手,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职责所在。大家一致认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调处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会议特别强调,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作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重大举措,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开创劳动合同工作的新局面。
二、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会议一致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共同积极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推动《劳动合同法》尽早出台。同时,在目前17个省市已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劳动合同地方立法。
2、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国家三方会议重要内容,在国家三方会议的架构下,由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3、制定加强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规划和目标。今年,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安排。力争到2008年,在扩大劳动合同的覆盖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将加强劳动合同工作列入今年8月国家三方会议召开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的重要内容,在会议领导讲话、典型经验交流中突出劳动合同工作,在评选表彰中将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重要标准,国家三方会议将就此下发补充通知。
5、加强联合调研。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联合召开劳动合同工作研讨会,通过调研,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开展。
6、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法律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7、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国家三方会议召开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期间,共同召开记者招待会,主要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宣传。同时,请新闻单位配合组织劳动合同方面的专题评论文章、典型经验报道,形成较强的舆论环境。今年,三方将联合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劳动保障干部进行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素质。
三、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加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以加快推进劳动合同法制化进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今年《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予以高度关注,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依法纠正和处理的力度。会议一致表示,一定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指示精神,奋发努力,求真务实,推动劳动合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