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 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 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量,建立核定聘员名额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八条 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 聘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聘员的档案管理。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聘员的考核。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行政辅助类
专业技术类
后勤服务类
公安
辅警
机关
单位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不核定
事业
单位
不核定
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
不核定
公安局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
检察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法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不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不核定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序号
聘员类别
档次
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
年薪(人/年)
1
专业技术类聘员
第一档
正高级
13万
第二档
副高级
10万
第三档
中级
7万
第四档
助理级
5.2万
第五档
员级
4.5万
2
行政辅助类聘员
第一档
博士学位
10万
第二档
硕士学位
7万
第三档
本科学历
4.8万
第四档
大专学历
4.2万
3
后勤服务类聘员
高中以上学历
3.5万
注:聘员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 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 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 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 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 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 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 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十条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每三年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发证机关办理一次注册。经审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到期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无效。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管理,建立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名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交给他人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并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行政执法证件向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暂扣其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㈠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㈡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㈢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投诉达2次以上并经查实的;
㈣ 将行政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的。
前款规定的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30日以内。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㈠ 受到刑事处罚的;
㈡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㈢ 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 将行政执法证件转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被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七条 被暂扣、收回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服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决定的,可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市法制局申请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