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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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7年上半年曾作出决定,对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准予缓税到1997年12月31日,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5年分期纳税,每年缴纳税款的20%。现经海关总署、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为了鼓励加工贸
易的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决定对上述缓税进口设备准予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予以免税结案。
请有关海关接本通知后对上述缓税(包括缴纳保证金)放行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清理,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按规定补办免税手续结案。有关主管海关应按照减免税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特此通知。



199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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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甘肃、陕西等省出现的重复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2000年以来,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的酿酒、水泥生产和造纸等
行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仅
会影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而且会制约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
影响全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
报如下:

  一、甘肃省永登县原有水泥生产企业77家,近几年来根据 《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
99〕49号)要求,对61家土立窑小水泥厂采取了关闭措施。由于关闭不彻
底,随着2001年水泥市场好转,有23家已关闭的小水泥厂又重新开工生产。
这些土立窑的生产效率低下,污染十分严重,直到有关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才
采取了清理整顿措施。

二、甘肃省河西走廊地区的武威、张掖、金昌、酒泉、嘉峪关五地、市共有
酿酒企业48家, 其中46家生产白酒,生产能力达7万吨,2001年1—
10月实际产量为2.58万吨。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
建设目录(第一批)》 (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从
1999年9月1日起,全国禁止上新的白酒生产线,但武威市和张掖市仍新设
立了一批生产白酒的小企业,其中:武威市的天祝全荣酒厂、天祝华锐酒厂、雪
莲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武威金武酒厂,张掖市的千源酒业有限公司、名城酒业食
品有限公司、金河酒厂、金池酒厂、临泽县金沙食品有限公司, 白酒生产能力
共计2630吨,加剧了该地区白酒生产企业的恶性竞争。

三、陕西省西安市现有的97家小造纸企业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实
现达标排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武屯新庄造纸厂、武屯德华造纸厂、
康桥四联造纸厂、康桥炮南包装材料厂、康桥玉山造纸厂、康桥灵山造纸厂、西
安东方造纸厂等7家企业排放不达标,另有28家企业没有经过环保验收。关中
地区是严重缺水地区,一些小造纸厂耗水严重,也加剧了该地区供水紧张的状况。

对上述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甘肃省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
规定,对违规新建的小白酒企业,进行清理和关停;切实做好河西走廊地区葡萄
酒发展规划,引导葡萄酒行业良性发展;要进一步优化水泥生产线布局,切实淘
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做好已关闭的小水泥厂的善后工作,防止再次出现反弹。
陕西省要进一步加大对造纸企业清理整顿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对限期内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要坚持节约用水,关闭
一批高耗水的小造纸企业。甘肃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按上述意见对存在问题抓
紧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上报国务院。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抓紧进行自查,
并对类似问题进行清理整顿。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甘肃、陕西两省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事例中汲取教训,
以全国大局为重,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
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重复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加强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企业健康发展。
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制止和取缔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擅自建
设的项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保执法,切实防止已被淘汰的企业和
设备向西部地区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五日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1] 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 会指导下,经过两年的实践,得到了稳步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到今年10月底,已 经批准了16家中介机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受理了18家中介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格认可;培训注册审核员1300余人、企业内部审核员10000余人;注册国家审核员800余人。经过试点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0余家,另有数百家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正在建立或试运行中。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

  但是,最近社会上有的单位把由世界上14个组织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价系列标准(OHSHS18 000)翻译过来,将其作为国际标准加以宣传和应用,对企业产生了误导;也有的单位和组织 擅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培训教师未经资质许可,培训质量无法保 证。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市场秩 序,确保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 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 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凡从事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活动的社 会各类中介机构和人员,均须通过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全国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进 行机构资格认可和人员培训注册。

  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企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体系。

  三、已经批准受理审查的认证机构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授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 理体系认证机构,要尽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 审核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并将认证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 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