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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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30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韩寓群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
  (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产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
  (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内容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
  (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
  (四)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七条 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
  (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
  (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准予交易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权准予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挂牌,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产权人不得撤回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挂牌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挂牌结果告知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并根据挂牌产权的购买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购买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拍卖的方式交易;不适于采取竞投或者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交易。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应当按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产权出让应当以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出售的,出让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产权交易应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参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出让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出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出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六)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八)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房产、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二)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产权交易;
  (四)操纵产权交易市场;
  (五)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
  (六)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购买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一)出让方或者购买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
  (二)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产权出让的;
  (二)对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 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债务处理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真实或者不齐全,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产权交易凭证的,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按其法定职责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竞投方式,是指在公开挂牌期限届满,有2家以上购买的,产权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协商确定除出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条 集体产权的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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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产生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四要件说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是:主体要件,即职务行为主体;行为要件,即职务行为违法;损害要件,即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要件,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大多数学者都是持四要件观点。五要件说认为,其成立要件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以上成立要件的观点大同小异,其实质要素是一致的,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这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主体要件、事实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一)行为要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成立的根本要件,是其职务行为的违法性。虽然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删除了有关国家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但这丝毫不影响违法性的要求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基本归责原则地位,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性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要件包含两项具体内容,一是导致精神损害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这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本条件,简而言之,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负责,即侵权行为是与职责有关的。二是该执行职务行为必须违法。这里所说的“违法”,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为,亦或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来说,根据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不同对国家侵权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行政侵权行为。在这里,行政侵权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公务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般的执行职务行为,只要违法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当前,我国国家侵权更多的集中于行政侵权方面,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权力的触及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及执法能力的低下也不无关系。
  (2)司法侵权行为。此处的司法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是指国家审判、 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或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如错捕、错判、错杀、冤狱,或者错误采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都属于司法侵权行为。当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属于行政侵权,而不属于司法侵权。
  (3)其他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立法、军事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属于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之列。我国现阶段,国家侵权的赔偿责任主要集中在行政侵权和司法侵权方面,但这并不排除立法以及军事机关侵权的可能性。应注意的是,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与其他团体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一样,属于法人侵权责任,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二)主体要件
  能够成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违法实施职务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精神损害时,国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的公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亦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此时构成国家侵权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这些组织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负责的前提条件是,该人员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编制以内,诸如清洁员、保安等非编制人员是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三)事实要件
  损害事实是成立国家侵权责任的实质性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侵害事实主要表现在精神利益的严重损害,如人身自由受限制或剥夺、名誉受损害、隐私被泄露,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等。应注意的是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必须是基于人身权受侵害所造成的,单独的精神损害以及财产附带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对于严重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精神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直接的损害后果;第二,从社会普通民众的角度看,这种损害确实会给被侵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第三,损害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的。
  (四)因果关系要件
  在确认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时,还要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是责任主体对对损害事实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就没有义务对损害事实负责。具体到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是必须由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即精神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违法行使职权在先,精神损害在后。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 李晓庆

读最有用的书,找最适合的工作──寄语中国法律未来之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金玉良言】 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知识变成能力,而不仅仅是一张文凭。而这样的一种能力,在我们的整个人生历程中是最重要的。要知道,社会在急剧变化中,现在一些看似稳定的东西,若干时间后都可能会变得不稳定。惟有能力,你所拥有的能力才是你一生的财富,是它让你立于不败之地。
  【金玉良言】 在工作中,我们深刻的体会是“快人一步,快人一生”,也就是越早准备,越早行动,就越能领先。我们还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是“用全身心的爱迎接今天”,也就是认准了目标,就不要轻易动摇,全身心、全天候地投入奋斗,就会超越自我,跨越顶峰,成就一番事业。
  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先向同学们提几个问题:你是否是法学专业的?本科也是法学专业吗?为什么选择了法学专业? 
学生一回答:我本科是学工科的,研究生时报考了法学硕士。学习法学是因为自己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并且我深信法学专业以后会有很好的前景。毕业后有打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吧,比如律师或者法官。我平时主要看教材和老师上课列出的书目,以及一些理论性比较强的书。
  学生二回答:我报考的是电子商务专业,读法律专业是服从学校的安排,至于以后的工作问题,目前还没有什么比较清晰的想法。既然选择了法学,就只能找跟法律有关的工作吧。
学生三回答:我没有报法律专业,对法律也没有太大的兴趣,说实在话我对将来没有什么打算。  好,同学们的回答,可以说都在我的意料之中。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今早我与孩子妈妈谈小孩读书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其实根据孩子的兴趣,较早地规划她的未来,走好人生每一步比什么都重要。人生中最重要的是什么?人生中最重要的不是学习法律、电子商务、计算机等专业,而是准确定位,也就是说准确确定你最喜欢和最适合的工作。 我国现在的人生规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规划,包括感情、家庭、婚姻等问题;二是工作和学习计划,包括将来做什么工作,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什么,怎么实现等问题。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定位,特别是准确定位。据有关报道,70%的大学生是没有考虑过定位和职业规划,即使是考虑过也很多不成熟。有定位不等于准确定位,准确定位是相当重要的。不要说在座的名牌大学毕业生了,即使是一个初中、高中毕业生,只要他有准确的定位,弄清楚自己真正喜欢什么,并且按照其方向努力,最终也会成功。例如,他计划好,毕业后第一年设法找到一份月工资400元的工作,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能力,在第二年的时候找一份月工资800元的工作,到适当的时候去学一门他自己喜欢并且合适、擅长的手艺,这样一路发展下去,生活也会越来越好,最后也可以走向成功。准确定位,对个人成功特别重要,下面展开详细讨论。 
  首先,我们要考虑是否喜欢。喜欢属于主观范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仅指现在喜欢,就像麦当劳的口号“我就喜欢”。而我这里说的“喜欢”,不只局限于现在的“喜欢”,更应该看到的是长久的“喜欢”,一种相对永恒的喜欢,也就是说要弄清楚你现在喜欢的东西是不是以后你依然会喜欢的?如果你现在喜欢,过了若干年后你就不喜欢了,那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说“喜欢”这个词并不是两个字这么简单;另一个方面要考虑是否“适合”,适合属于客观范畴。我们要综合考虑自己家庭的具体情况、自己的性格、悟性、自己喜欢的行业和社会大环境等因素。例如,你口才不好,文笔不佳,性格又比较内向,自己又并不是很喜欢当律师,就没有必要选择当律师。同样,有些日趋衰落的行业,也不应当是你的首选;反之如果是一些比较新兴、朝阳的产业,可以大胆一点选择。总之,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的情况和社会的大环境等因素来综合考虑自己合适的工作。总结起来,就是两个词:喜欢和适合。 
  我们在80年代读书时,很多教材都是老师编写的。那些书对我们学习语言,掌握学科基础知识,了解学科体系,提高文采等都是有帮助的。但是,这些书大都脱离实际,大部分实际有用的东西是我们工作以后靠自己的经验慢慢积累起来的,并不是从学校学来的,更不是从老师编写的书上学来的。当然,现在市面上很多书是由实务部门的人来写的,很贴近实际,实用性很强。但即使是这样,也仍然存在不足。因为无论你怎么写,有部分思想、观点、经验是无法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而这一部分刚好又是其中最精髓的部分。举个例子,第一种情况,我给你看一份法律意见书,或许你可以结合自己的感受,参考形成一篇文书;第二种情况是我面对面地告诉你这份法律意见书是怎么写的,有怎么样的动机,有什么样的目的,为什么要这样写,什么时候向上呈交,呈交给什么人,然后你可以根据此形成文书;第三种情况是,让你自己亲自参与整个案件的办理,最后形成文书。三种情况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而体会最深的自然是第三种,因为其中很多东西只能意会不能言传。  
  今天在这里的一个多小时,我不想给大家讲书上或者网络上可以看到的东西,这是浪费你们的时间。这些在网络上、书本上可以看到的东西,我只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我主要针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就怎么定位?怎么规划自己的未来?进行演讲,而不是针对所有的群体。下面,我们就进入今天的演讲主题,即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如何找工作,如何规划自己的未来。 
  在国外,职业规划是从小学就开始的,包括父母、老师、测评机构等都有相应的辅导;而在我国,一般是在大学三、四年级才开始,并且我国所谓的职业规划一般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来指导。这就存在问题,因为老师也是从学校到学校,不了解社会的真实状况,讲得很不到位。另外一些是外面专门研究职业规划的管理咨询机构来进行指导,但是就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也不到位。我认为最到位的是一些以前就是法学专业,毕业以后从事法官、律师职业的人所讲的肺腑之言才是最实际的,最真实的。 
  一、 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1、前路一片迷茫 
  法学院毕业生现在找工作的确比较困难,我们在招聘时发现法学、计算机、会计三个专业其实是很难找工作的。特别是法学本科生,原因包括很多方面,主要分为就业单位和求职者两方面。 
  教育产业化后,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相当普遍。中央领导已经高度关注到这个问题,并集中了一部分核心教授到中央党校学习,任务之一就是着重解决现在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2、恶劣就业环境的深层透视 
  我们先来讲就业单位方面的原因。 
  (1)司法机关 
  我们知道贺卫方在10年前写过一篇文章,大概意思是说:公检法机关里该进的人进不了,不该进的人进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关招人,有一部分名额是不会对外开放的。实际上,我们国家的部队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军队的士兵有很高的工资,战争伤亡也有很高的赔偿,当兵回来以后可以做生意或者其它。而我国军队的士兵没有高工资,退伍以后国家要解决复员军人的工作问题,于是相当一部分退伍军人就进入了法院、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他们大都没有经过法学的专业训练,拿的只是函授、夜校等后期教育机构的文凭,并且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这样他们占据了很大的职位分额,使得对外招收应届生的职位名额减少,很多法学院的“科班生”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 
  (2)律师事务所 
  受大环境的影响,现在的律所功利色彩很浓,在招人的时候,如果应聘者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不能给律所带来案源,通常是不会考虑的。而且律所招聘的人数也是非常很少的。而我们刚毕业的学生,能够有案源的恐怕只有很少一部分。 
  (3)企业 
  企业,主要指大型企业,这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我们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1、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2、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3、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司法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不管哪种方式,进企业都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律实务能力提高不会太多,因为企业招收法学毕业生只把他当作普通员工看待,不会重视其法律专业。 
  就求职者方面的原因,包括以下一些: 
  大家在应聘时,简历的写法,面试的技巧对找工作都是有帮助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求职者要给用人单位信心,让用人单位感觉到你对公司是很了解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进去以后会和公司一起共同成长的,你给它这个信心很重要,但是很多人就是做不到。 
  这里我举自己应聘的例子来说明,可能会更有说明力吧。我是研究生毕业以后才到律所去的。我本科是88年毕业的,出来工作以后考律师牌,到律所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回到中山大学读研究生。其实我真正开始做律师是从98年开始的,可是在98年时我已经有很成熟的想法。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毕业前几天,我在电梯里碰到一个师弟,他说:“王师兄,你不要给我们丢脸,你们班的同学都到政府机构工作,而你却进了律师事务所。”我当时犹豫了几秒钟,我在想是应该给他讲真话还是讲假话。后来我决定不给他讲真话,我内心的真实意愿是:“我就喜欢做律师,我适合做律师,我愿意承受律师给我带来的压力和伤痛,也乐意享受这个职业给我带来的快乐和充实,我已经把律师职业当成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我不能这么说,讲了他反而认为我在讲假话。于是我苦笑了一下说:“没办法,找不到工作,我只能到律师事务所去。”结果讲完后他反而更同情我。那时候同学之间请客吃饭不是件容易的事,但那天晚上他却请我喝酒了。 
  后来我去应聘律师事务所。我当时已经想好了,我在考研究生时的自述中就写到:人成功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建立在可行性前提下的自信+失败了再站起来的毅力 +万变不离其宗的方法,你肯定会成功。我当时就想:我要去应聘律师事务所的话,我一定要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要跟广东省最好的律师工作。我为什么会下这么一个决心呢? 
  作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 
  (1)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 
  我本科学习的是外语,毕业出来以后尽管在律师行工作过,但法律方面的经验仍相对不足,但是知识是相通的,我在其它方面的经验都是有用的。最重要的是,我是有备而来的,我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其实高考的时候,我就很喜欢法律这个专业了,但为什么我当时报的是外语呢?当时高考的情况和现在有很大的不同,分了三个方向:文科、理科、外语,外语的录取分数线较低,但如果以高分录取的话进去以后可以要求调换专业。结果我考得的分数相当高,有2门考试还是当年广东省状元,但是后来我想转法律却因为政策的变动转不了了,只好读了中大的外语系。我从84年开始就到法学院旁听讲课。但遗憾的是,虽然我也很努力地学外语,但成绩却很差,我的同学都觉得我很蠢。我父母是老师,他们也认为是我进入大学以后不认真学习。事实上,我不仅认真学外语,而且很刻苦地学法律,教法律的老师都对我很满意。 毕业以后,我被分配到珠海一家外资公司做翻译。当时这是一份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但我没有丝毫的成就感,相反觉得很心虚,很怕见到外国人,表现也很不好。原因有很多,自己外语水平不好是一个原因,另外我们这一代包括你们在内,父母、老师在教育我们的时候,都没有教我们要怎样与人相处,怎么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怎么选择自己的择业方向。我印象很深的是,有一次碰到单位的人在讨论我,一个是刚刚从华中科技大学(原为华中理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和单位内的一个中专生在讨论我,前者说;“我认为王思鲁很不错,他表达能力好,知识面又广。”后者说:“不行,这个人很差劲,连说话都不通顺。看到老外就脸红,根本无法翻译。”其实他们两个讲的都对,我当时就在想:同一个人放在不同的场合是完全不同的,放在一个地方可能很蠢,放在另一个地方可能是天才。我在外资公司工作了几年,每天都毫无激情,觉得心态十分疲惫;相反的是,我对法律越来越感兴趣,经常在下班后刻苦钻研与法律有关的书籍。并且和法学界的名流、司法界的精英建立了广泛密切的联系,从中受益匪浅,极大地拓展了视野。经过深思熟虑后,我决定选择自己最喜欢和最适合的事业——律师,重新给自己的人生定位。我当时就想:尽管我和法律科班生比有一定的缺陷,但是我是有备而来的,我很喜欢法律并且决心为之奋斗终身,所以我有信心进入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跟最好的律师学习。 
  (2)仔细巧妙地考察
  我的考察不像现在很多大学生那样,直接到单位询问报酬和待遇的事情。直接询问这样的事情,经常会把事情搞砸。我是通过外围进行调查的。我调查了50多个律所,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是广东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它当时的主任薛云华,就是现在广东律师协会的会长。我专门研究过他,他是中国综合素质最高的律师之一。 
  (3)坚定的决心和十足的勇气: 
  刚开始,我还是有些担心,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又受过伤,怕自己不被认同。我想了很多种办法,还想过在《羊城晚报》登一个广告,指明要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给薛云华主任当律师助理,后来都觉得没有可行性。后来,我决定直接去找广大所的主任,初生牛犊不怕虎,我坚定而自信地走进了广大律师事务所薛主任的办公室,说:“薛主任,您可以给我十分钟的时间吗?”我用很热忱的眼光看着他。薛主任说:“好吧。”我用2分钟的时间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就说:“我很喜欢法律,也很适合法律工作,其中最适合做律师,而最好的平台就是在贵所跟主任你学习。请薛主任给我一个机会,若贵所不接受我的话,我可能就会永远放弃律师这个职业。因为我想成为一名最优秀的律师。”薛主任最后问我:“你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吗?”我回答得很快:“我没有什么条件。”他问:“为什么没有条件?”我 说:“第一,我现在没有条件跟你讲条件;第二,作为一个规范化的大所,它不可能对待我的条件比其它人低,也不可能对我有例外,否则它成不了一个规范化的大所、名所。”他说:“好吧,那你就过来吧。”就这样,我获得了一个珍贵的工作学习的机会。 
  (4)勤奋地工作
  在进入律所做律师助理的四个月内,我都不知道我的待遇。律所里的律师收入差别非常大,有开奔驰的,有踩自行车的。我们单位年收入超过100万的律师有十几个,大部分年龄都比我小,我是怎么跟他们相处的呢?一是我非常谦虚的向优秀律师请教;二是向相关法律工作者请教,甚至向法官请教;三是买了很多实务方面的书看。我们单位一个老律师说:“王思鲁读书的时候肯定没有好好看书,现在才买了那么多书。”事实上,我读书的时候看的书大都是理论方面的书,实务方面的书太少了,但我现在的藏书已经超过人民币30万元了,书是伴随你一生的,读书和学习的能力是很重要的,现在一些外企招人时特别强调一个人的学习能力。回想起来,我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所掌握的知识应该不到我现在所用知识的10%,其它大部分都是出来工作以后学习的。在工作中,我很谦虚的向他们学习,海纳百川地思考,但是我心里面暗暗地对自己说:我肯定会超过他们的,不论是社会影响力还是经济实力。一直到第四个月我才知道自己的待遇,以前每个月发工资时我就去领,有1260元,由十多种项目构成,但具体是什么我也搞不清楚。后来四个月后的一个偶然机会,我才知道我们所的情况。那时所里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后来我才知道她是位高干夫人)给我介绍了一个很大的案件,是10500克海洛因的贩毒案件,后来广州中院判了无罪。这个案件在中国被载入经典案例,对我后来有极大的作用,奠定了我的“以经典辩例打造品牌”办案风格。她当时为什么会把这么重大的案件介绍给一个刚出道不久、在所工作才仅仅四个月的“新人”做呢?因为在四个多月的时间里, 她一直看到一张非常诚恳的面孔,有不错的能力和才华,她有一种直觉,这个年轻人会把所托的案件办得放心。 
  (5)懂得取舍
  我在广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了两年多,有三起对我人生影响重大的案件都是在这个所完成的。一个是前面提到的马某10500g海洛因贩毒被判无罪的案件,是中国第一例被判无罪的贩毒案,在《广州日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中国律师杂志》都有报道,影响很大;第二个是陈锦洪状告佛山经委行政侵权,要求索赔1.2亿的“中国民告官第一案”;第三个是为东莞弱势群体打的医疗事故案。在2001年2月3日《广州日报》为此做了一个专访:“金牙大状死刑判无罪”,引起了社会各界很大的反响,之后案源就不断地过来。在广大所两年之后我离开了广大事务所,因为我本身是刑法研究生,又是通过刑事案件来打出品牌,而且我对刑事案件有个人情结,但是广大律师事务所却放弃了刑事辩护这一块。于是我后来给薛主任写了一封信,我说:“我很感谢两年来律所给我提供的帮助,但是基于我个人的原因我还是要离开。”也就是说在你打算离开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你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掂量自己是不是已经在该所获得了自己应该获得的东西,如果该所对自己的发展已经造成阻碍时就应该考虑离开。因此,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和用人单位谈待遇的问题,你要了解单位的情况应该从外围着手,没必要通过面对面的方式,现在很多书在谈这个问题时说应该直接和用人单位交涉,这会把我们引向了一个误区。
  二、法律从业现状及走势
  1、中国司法机关人员从业现状及走势
  现在大部分毕业生都会偏向于选择考公务员,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稳定,二是待遇相对较高。我们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符的,但这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的需要。如果选择考公务员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难度较大,录取比例低;
  (2)笔试阶段较公平,但是面试时会有“文章”;
  (3)公检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用法学院毕业生较多,而公安机关对法学院的毕业生用得较少,公安机关主要是侦查功能,讲求出手是否迅速,是否能够尽快破案,因此对法律的适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