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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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53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丁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巴 桑(女)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荒
  李庭桂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玉娘(女)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徐向前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宁夫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潘承孝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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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5]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辽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辽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结合通辽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
第三条在通辽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主管城市供水区域内城市供水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通辽市水务局。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有效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能够满足用户水量和水质要求
的供水区域内,现有自备水源井一律封闭,禁止新建自备水源,严禁用城市自来水做备用水源。
第八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水源开采和
使用,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或在用户自来水管上直接装泵抽水。
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或者三层以上建筑的用户,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安装二次加压设施,设置水池或水箱,实权间接加压,保证不间断供水。供水企业对二次加压的水箱或水池每年清洗一到二次,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超过五小时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公共供水管网安全人人有责,不得损坏公共供水设施,除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启闭供水管道阀门。
因私自启闭阀门,城市供水企业未接到‘‘无水报告,,,其责任由造成过错的责任人承担。因擅自启闭阀门造成停水,该当事人要承担经济损失;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如所属产权为用户和小区的管道及二次加压设施需要维修时,应由管理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供水范围的用户储水,末按供水维护规定时间抢修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职工的培训。供水企业的职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六条使用城市供水或者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接水,包括户内外新装、扩装、改装等。
第十七条用户必须按照计量水量和规定的水价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0/N的滞纳金。用户使用自来水一律采用水表计量,按月缴费。
城市用水所使用的水表必须是经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次检定合格或授权的水表检定部门强制性检测合格并取得质量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九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各类经营用水户,按照规定的价格计收水费。用户需分户,须向供水企业申办分户手续并缴清费用。
第二十条城市环卫、绿化、市政、消防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消防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执行。市区所有公共消防栓(包括单位自备的)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专用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使之能随时适应公共消防的需要。市区公共消防栓,除公安消防及城市供水企业执行任务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因火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就近启用消防栓取水,火警后24小时内将用水情况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平时正常用水,必须按照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消防栓地点取水,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时抄记用户注册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数的,按照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底数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如用户停用或搬迁、转户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应把水表退还给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欠费和当月水费及检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的水表发生故障时用户应积极协助维修。属用户责任的,按内装机表水量计费,在水表读数无法读取时,按城市民民用水的日平均水量计费。
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五条供水设施用户出资部分(除规划主干线已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外)以用户进水管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的接管点为界,接管点及接管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接管点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如用户无能力维护、维修,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维修,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自行负责维护、保养的用户,如维护、保养不合格,管道损坏或水量损失的,不及时抢修影响正常供水,造成一切后果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六条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总水表或者接管点以外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修。城市供水企业在保证出资单位原申请用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新用户和进行改造。
小区供水建设设计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核,按城市供水规范要求设计,并由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方可用水。已形成的用户自建管网,由于材质、施工不规范等原因出现水质污染,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并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对注册水表进行定期检定。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到供水企业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检定结果,重新计收当月水费,水表检定属正常范围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必须妥善管理,因管理不善损坏水表的,一切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或确需拆除、改装、迁移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拆除、改装、迁移工作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负责拆迁、征地建设的单位,应事先同城市供水企业一起调查处理拆迁区域和涉及到的用水户的供水问题。必须先接后拆,保证末拆户用水,因未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改装、迁移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征地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单位、个人用户装饰、装演确需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本着易维护、易查读、防潮湿的原则,应向供水企业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关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及有关附属设施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各施工用水的建设单位,用水前需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安装水表,计量收费。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申请连接单位承担。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害,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末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到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予以警告、通告或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2倍以下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供水企业补交供水水费,单位按管径流量24小时/8计量,个人按8小时/日计量,并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
包括:
1、施用技术或其它方法破坏水表准确度的。
2、水表倒装的。
3、擅自安装户内、外用水设施,私用水不办理用水手续的。
4、擅自开启消防拴做非消防用水又不缴纳水费的。
5、临时用水、基建用水不申请,不办理用水手续的。
6、转供城市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承担供水设施修复的费用。包括:
1、私自启闭闸门。
2、隐埋闸门、水表、消防栓。
3、盗窃供水设施。
4、在供水管线两侧2米内植树取土、立杆、修建筑设施。
5、在供水管线两侧5米内建厕所、挖粪坑、倾倒垃圾及污染物。
6、损坏供水设施。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除负直接损失外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动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造成损失的费用如数缴清。单位处以5000至30000元、个人用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阻挠或干扰供水设施维护、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例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供水管理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供水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通科政(2000)179号《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第一年。编制和执行好1996年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对于完成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九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编制199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编制1996年预算,必须认真贯彻《建议》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任务和要求。《建议》提出,“九五”期间要以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基本消除财政赤字,控制债务规模。要运用预算、税收手段,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深化改
革,健全财政职能,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振兴国家财政,以解决国家财力严重不足,宏观调控能力减弱的问题。这是“九五”期间以致今后15年财政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方向。各级政府和财政、税务等部门都必须明确
自己肩负的艰巨任务,在编制1996年预算和今后的财政、税收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建议》的精神。
编制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指导方针;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继续完善财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坚持量入为出,从严控制财政支
出,反对各种铺张浪费,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努力压缩财政赤字。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编制1996年预算必须体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通过调整政策和加强征管,使财政收入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使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
(二)控制财政支出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实行有保有压,财政支出的增幅要低于收入增幅两个百分点;
(三)通过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确保中央财政赤字低于上年,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当年要做到收支平衡。
二、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困难,把预算编制得扎实、可靠 1994年开始实行的财税体制改革,调整了财政分配关系,减少了收入流失,促进了财政收入的增长,为编制1996年预算创造了比较有利的宏观环境。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将进一步
深化,经济总量平衡状况将进一步改善,物价涨幅将有明显回落,外贸进出口仍将稳定发展,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将更加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将对某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停止执行一些到期的减免税政策,这将为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良好的基础。但同
时也要看到,目前国家财政仍很困难,中央财政赤字过多,债务规模过大,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仍很尖锐;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还需要一个过程,有些政策调整需要在两三年以后才能收到实际效果,财政平衡的任务非常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发展的
大局,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利条件和可能出现的困难,坚持发展速度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正确处理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财政部门要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的原则,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并作出精心安排;各方面也要充分体谅财政的困难,支持和关心财政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方面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共同把1996年预算编制好。
三、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6年收入预算
多年来,财政收入的增长一直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这是造成我国财政困难的一个基本原因。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国务院决定1996年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适当降低关税税率的基础上,清理进口税收减免。取消一批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税源基础。
(二)对国务院批准实行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1995年年底到期后,1996年原则上要取消,消费税、增值税一律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增加拨款给予扶持。
(三)降低出口退税率,并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办法,解决征少退多的问题,堵塞收入流失。
同时,要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征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绝不能自立章法,各行其是,绝不能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缓交税或改变税率。要加大打击偷漏税和骗税的力度,严厉打击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和买卖假发票等违
法行为。在调整政策、强化征管的基础上,按照明年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有关政策测算,凡是应征收的各项财政收入,都要列入明年预算,不得少列或不列,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实现财政收入特别是“两税”(消费税、增值税)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
四、控制支出规模,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
近几年,全国财政支出增长过猛,平均高于财政收入增长两个百分点,这是造成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支出增长结构也不尽合理,该保的重点支出与各方面需求尚有不少差距,该控制的支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1996年的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贯彻有保有压的方针,努力做
到支出增长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
1996年中央本级财政支出的安排,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对支农、扶贫、科技和教育等项重点支出,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安排。
(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工资晋档、升级和军队、武警正常工资晋档、升级以及适当提高战士伙食费标准等所需的经费。
(三)对国务院已确定的某些专项开支,要列入1996年预算。
(四)除上述项目外,中央级其他各项支出都要维持1995年的开支水平,有的还将作适当压缩。
1996年地方的支出预算,也要比照上述中央财政支出安排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允许打预算赤字。同时,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拖欠工资和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挂帐。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一些预想不到的开支和某些特殊的专项开支,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可以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适当增加一些预备费。
控制财政支出,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共同的责任。1996年中央财政支出除少数重点项目外,基本上维持1995年的水平,可能会给各部门带来一些困难。对因物价上涨和事业发展而带来的增支因素,各部门要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立足于内部消化,防止由于配
套措施跟不上,留下硬缺口或挤占、挪用以至挂帐,给今后的财政预算增加负担。各部门在紧缩预算支出的前提下,要按统一规定统筹安排预算外财力,不得采取扩大收费、乱摊派等错误做法弥补经费不足。
五、圆满完成1995年预算,为编制1996年预算奠定良好的基础
1995年预算能否圆满完成,对编制好1996年预算关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年前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切实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各项预算任务的完成。
为此,国务院要求:
(一)认真执行有关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特别要抓好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入库,确保“两税”任务完成。完成进度慢的地区,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国税局的工作,帮助解决征管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收入抓上去;完成进度快的地区,要力争多超
收一些,不能有税不收或缓收。要抓好清交企业拖欠税款工作,对拒不交税的企业,银行要协助税务部门扣款补税。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做好出口货物的报关查验和审价工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和企业亏损补贴的管理,对企业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或随意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得列入企业成本,以严肃财经纪律,防止收入流失。

(三)对预算收入退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或授权,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从国库中冲退库款,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将预算内收入擅自转移到预算外,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年前,除救灾等特殊支出外,不得再追加新的支出。收入完成差的地区,要适当调整支出预算,防止出现赤字。
(五)切实整顿和加强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堵塞漏洞。
通过以上措施,1995年收入预算要力争超额完成,支出预算要力求节减,财政赤字要比预算确定的数额有所减少,为“九五”第一年的财政工作提供一个较好的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布置,着手编制1996年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于199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报财政部,报出前须经省级政府审核。财政部要于1996年1月底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
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19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