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海油〔2012〕38号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切实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认识当前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稳趋好,但人员伤亡、重大事故险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尚不牢固,深海油气开发安全防范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尚未根本理顺,台风等恶劣气候对安全生产的压力始终客观存在。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
(二)大力宣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新要求。要利用各种方法途径,在海洋石油企业大力宣传《通知》和《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1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入到基层、深入到岗位。
(三)推动落实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督促指导海洋石油企业加大《通知》和《意见》贯彻落实力度,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防范各类事故
(四)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2012年上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海洋石油企业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相关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以下简称各分部)要组织专家队伍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岗位,排查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指导企业完善并落实规章制度。
(五)突出隐患排查重点。认真吸取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井喷事故、俄罗斯“科尔斯卡耶”钻井平台倾覆事故教训,认真分析我国近年来几起典型事故特点,重点加强钻井、作业、测井等作业过程,平台拖航、就位等作业环节,单点系泊等关键装置,接近服务年限、设备陈旧老化生产作业设施,以及应急状态下应对措施的隐患排查。
(六)建立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各分部对重大隐患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重大隐患报相关分部、监督处备案。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七)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沟通协调,着力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监督处专职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
(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监督处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重点对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检测检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所辖生产作业设施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要逐步推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将适时对执法文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九)推动落实领导干部现场跟班制度。各分部要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领导干部跟班制度,尤其是节假日、台风(风暴潮)季节和平台长距离拖航、大型吊装作业等重要时段和重点作业环节,领导干部必须现场跟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跟班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十)建立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发布《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导则》及《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海上油气生产实施指南》等标准,印发配套评分办法和评审管理办法。各分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做好标准宣贯和创建试点工作。各分部要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采取印发教材、集中培训等方式,在辖区内企业大力宣贯相关标准和评分办法。选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试点,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推动工作。
(十二)全面组织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督促海洋石油企业开展对标自评和整改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60%以上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推动法规制度建设,着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十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组织开展《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修订调研。研究起草海底管道、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阀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标准(规则),推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研究制定海洋石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研究起草超过设计年限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十四)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分部及监督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海油函〔2011〕173号)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各类事故和险情。
(十五)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完善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较大以上事故分别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建立完善事故诫勉约谈制度,重大险情和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相关分部约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险情和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进行约谈。
六、推动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十六)严格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管理。以海洋石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换(发)证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细化许可条件,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组织对海洋石油安全培训教材进行规范和统一。督促有关机构加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养力度,做好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十七)大力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组织相关单位继续开展海洋(深海)石油开采安全监管体系课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着手开展海洋石油设施完整性管理研究,探索解决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从设计到弃置全过程、全寿命的安全管理问题。针对深海油气开发薄弱环节,鼓励海洋石油企业积极开展相关安全技术研究。探索建设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基础资料数据库。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论坛交流、实地考察、委托培训等途径,学习国外海洋石油尤其是深海油气开发方面的安全管理经验,借鉴国外在法规体系建设、监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好做法,力求在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所创新。
七、推动应急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应急救援水平
(十九)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完善作业现场负责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作业现场遇到事故险情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有权组织人员撤离,避免事态扩大。监督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应急指挥机制,力求层级精简,切实提高应急时效。
(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分部要监督检查企业应急演练情况,督促指导企业不断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加大应急投入,提高应急装备配备水平和实际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唐昭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唐昭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 43 号
《唐昭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庄长兴
二○○八年四月八日
唐昭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唐昭陵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昭陵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区由唐昭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在唐昭陵保护区内进行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唐昭陵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唐昭陵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唐昭陵保护区内的各类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五条 唐昭陵保护区内的下列文物,依法予以保护管理:
(一)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地宫、内外城垣、寝殿、便殿等;
(二)陵园及陪葬墓地面石刻和因各种原因被埋入地下所有石刻;
(三)陵园附属建筑物,包括排洪沟、石料加工场、陵邑遗址等;
(四)陪葬墓及其附属文物;
(五)与唐代历史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及其他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六条 唐昭陵保护区范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唐昭陵保护对象的内容、规模、类别、周围环境、历史风貌以及保护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的范围为准。
保护范围是指对唐昭陵各保护对象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唐昭陵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唐昭陵文物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七条 唐昭陵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八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唐昭陵文物保护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礼泉县人民政府负责《唐昭陵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唐昭陵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他建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第十条 礼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唐昭陵保护区内的日常管理、文物行政执法和勘探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工作。
昭陵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一条 唐昭陵保护区内发现的文物实施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由礼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藏,建立档案,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唐昭陵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礼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新发现的文物遗存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依法没收的与唐昭陵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礼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唐昭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昭陵博物馆收藏。昭陵博物馆有义务征集与唐昭陵有关的文物。
第十五条 对在保护唐昭陵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礼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唐昭陵保护范围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对危害唐昭陵文物安全、破坏唐昭陵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礼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当予以拆迁。
第十八条 国家划拨的唐昭陵保护、建设、管理和维修的专项资金、唐昭陵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用于唐昭陵文化遗产保护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唐昭陵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昭陵文物的义务。
第二十条 唐昭陵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
(二)擅自进行爆破、挖掘、采石等作业的;
(三)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
(四)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五)未经批准,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
(六)在文物本体、古建筑遗址、风景林木以及保护标志、界碑等文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的;
(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工程的。
第二十一条 唐昭陵保护区内地上、地下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损毁唐昭陵保护区文物、破坏历史风貌或自然环境的行为,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唐昭陵保护标志、界碑以及其他文物保护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根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拒绝、阻碍执行文物保护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