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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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沈阳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允许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1983年以来,职工或居民按照市政府不同时期规定的房改政策和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即可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暂不允许出售:
(一)户口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其它暂不允许出售的。
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必须取得全部产权以后,方可上市出售;
(二)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不得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允许以市场价出售,但该户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不再享受以房改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

第二章 税费
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卖方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5%的综合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售价1%的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买方向财政部门交纳契税,税率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售价0.5%的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买卖双方各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0.5‰的印花税。
第九条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居住住房调换。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出售住房售价的,按5%交纳的综合税款可全额退还;购进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出售住房售价的,按支付购房款所占售房售价的比例退还按5%交纳的综合税款。
第十条 上述退还已交纳的税款时,凭出售、购进住房的纳税凭证和购房证明,经房产交易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一条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按购进住房高于其出售住房售价的差额交纳交易手续费和契税。
第十二条 对买卖双方相互购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的,可按差价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契税。
第十三条 上述5%的综合税款、1%的土地收益金、契税、0.5%的交易手续费、0.5‰的印花税,由财政、税务、土地、房产交易等部门派员组成综合征管组,进行征管(退还)。

第三章 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应先向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契证;
(三)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同意书;
(四)本人及同住成年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第十五条 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允许出售的,双方应向房产评估部门申请评估,评估后持房产评估报告,到房产交易部门填写《沈阳市房屋买卖审批书》,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后,办理交易手续,到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征管组交清应交税、费。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交易手续并交清税费后30天内,应向房屋所辖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售后维修仍按《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付的公共部位维修费和售房产权单位提取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随住房产权的转移,一并转到新的产权人名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各区试行,执行期暂定三年。



19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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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1999]6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化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是我市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当前财政欠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政欠债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欠债是指在经济建设、财源建设和城镇建设中经各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或个人借入的债务和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支的矛盾所造成的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和欠上级财政部门超调资金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经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个人借入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在财源建设中,借入的资金及欠拨的资本金等;

(三)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及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负债的种类。根据我市当前财政负债的具体情况,由财政负担的负债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借款、财政信用资金借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股金会、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借款。

(三)各级财政部门向经济实体借入的款项(含向个体工商户借入)。

(四)财政部门向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款项。

(五)在财源建设中,欠拨各新办企业的资本金。

(六)财政赤字和财政欠发的工资。

(七)各级财政部门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





第三章 清理欠债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 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政府可集中使用的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第五条 停止一切越权、变相减免税和财政返还,要坚决制止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返还行为。

第六条 积极推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支出要从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退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外,财政要停止各项挖、改等扶持补助政策。

第八条 规范财政支出顺序,保证工资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认真清理,及时补发。

第九条 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除年初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安排外,在政府每年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结余中也要按一定比例划转,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核定。

第十条 认真清理追收各种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借款,要建立“周转金、信用资金催收催缴制度”。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清理各级财政违规担保,对向国内借款提供的担保要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把消化财政历史欠债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规范财政借款和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的政策,对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于扶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的财政借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数额较大的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十四条 要规范财源建设项目的管理,列入财政扶持的财源建设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同时要建立财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是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政府财政承借承还、担保的项目借款,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报政府审定下文批准执行。对过去已办理的同类型项目借款,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补办。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出台的《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做到科学决策,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发放地方政府债券,或从银行机构拆借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财政负债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借款之外,禁止以财政的名义向任何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防止各种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市和县(市)区财政超调上级财政资金,坚决实行收入进度与预算资金调度挂钩的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人事部关于转发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关于加强人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转发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关于加强人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事科学研究工作发展较快,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实施,人事科研面向改革,服务改革,围绕人事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人事管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促进了人事工作的发展。

为进一步适应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推动人事科研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人事科学研究的作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人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切实加强对人事科研工作的领导,制订人事科研工作规划;抓住人事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大力抓好人事科研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科研队伍的素质,努力开创全国人事科研工
作的新局面。

关于加强人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国人事科学研究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为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管理科学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
管理体制和进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人事科学研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人事科学是研究人事工作的客观规律,为人事管理提供理论指导、对策方案和技术手段,为人事决策科学化服务的应用性学科。人事科研工作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先导性工作,也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事科研工
作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推动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及促进人事法规建设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人事制度改革越深化,越需要加强人事科研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自觉把人事科研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抓好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的同时,大力加强人事科学研究,并
坚持将科研工作贯穿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全过程。每出台一项政策和措施,都要组织力量进行周密的理论探讨、调查分析和反复论证,保证人事工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二、明确人事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与任务。人事科研工作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研工作与改革实践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使人事科研工作更好地为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管理科学化服务。要抓住人事制度改革、人才资源开发和行政管理体
制改革中的热点、难点,围绕人事系统的中心工作选立课题,为深化改革和实行科学管理提供理论、建议、方案、对策、技术、方法等多方面的支持。人事科研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加快改革步伐。既要保证高质量地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任
务,当好职能机构的助手,又要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咨询服务,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努力增强竞争能力。当前,要围绕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根据《人事工作1996-2000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任务,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研究工作要吸收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先进的
研究手段,增强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应用性。同时,还要加强超前性研究,更好地发挥理论的导向作用。
三、提高人事科学研究管理水平。根据软科学研究的特点,积极探索和不断改革科研管理办法。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改革课题立项办法,探索建立课题招标制度,并努力加强课题研究中的督促检查与结题后的评审工作,提高科研成果质量。要广泛运用宣传、培训、出版、咨询
服务等手段,密切与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加大科研成果向应用领域转化的力度。要建立科研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鼓励在人事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努力加强科研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事科学研究。人事系统科研单位是人事科学研究的骨干,要充分发挥现有人事科研机构的作用。科研单位之间要加强交流与协作,及时沟通学术信息,并集中力量攻克重大课题。各行政、人事、人才研究所(中心)要协助
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人事科研的规划与组织协调工作,坚持“小实体,大网络”的办所(中心)方针,主动同各有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搞好合作,形成人事科研单位与社会科研力量相结合的人事科研体系。要积极开拓国际交流渠道,参与国际学术活动,宣传我国人事制度改革
的成就,学习借鉴他人长处,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
四、加强人事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人事科研事业的蓬勃发展,必须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事科研专业队伍。各级人事部门要组织科研人员搞好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要创造有利条件,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优
秀青年人才进入人事科研工作领域,培养和选拔年轻学术带头人,形成梯队,确保研究事业后继有人。要加强学风建设,培养严谨、扎实的研究风气,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并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实际工作部门锻炼,使科研与实践紧密结合,做到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
五、加强对人事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人事部门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人事科研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及时部署。要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提出研究方向,确定重大研究课题,指导研究工作的开展。要做好职能机构与科研机构的协调工作,注意吸收科研
人员参与人事政策的研究制度,为科研工作与人事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创造条件。要重视科研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研究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拓科研经费筹措渠道,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进行。要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料及出席有关会议的机
会,使他们能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改革动态。要关心科研人员的成长,努力解决他们在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19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