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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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为使有关单位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对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
《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屋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
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
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税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二、税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下同)的产业属性、投
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做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前已批准立项,但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或初步设计总概算,并报原批准单位备案。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收尾、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预备项目,也必须按照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之日起,计征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税金,并将税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压缩不必要或不
急需的工程,节约开支、降低工程造价,按协议或原资金来源比例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或自筹等办法解决。
三、基建项目按项目的单位工程计税。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在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时,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
四、项目纳税计划的编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编制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在项目投资计划中,包括
应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指标。技术改造限上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改造主管部门(计委、经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筑工程投资和税金计划。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审定和下达。其中基本建设可按项目产业属性列出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但对楼馆堂所仍应按30%的税率列出税金。技术改造项
目按建筑工程投资列明税金。
五、实行项目就地征税。为了适应地域征税的要求,中央管辖的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经委。地方投资项目计划中由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列明税金并汇总后,抄送同级计委。跨地区的联合投资项目计划,由主要投资方负责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
投资项目计划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时,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无权否定。经同级税务部门对审核、汇总的投资项目税率和税金核定后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计委(计经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和税务局在审核各单位
报送的投资项目时,对其应征税金,发现有不符合《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按《暂行条例》进行修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切块给地(区)、市和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区)、市和县自主安排的投资项目计划,按本规定第四条,也必须标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报送省级计委(计经委)、经委、税务局,经其按规定核定后再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和计委(计经委)。
六、对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纳税人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免)税登记、申报手续,并按规定要求到项目开户银行交纳税金,然后由省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也可部分委托地市级计委代发),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只有领取投资许可证后,工程才准许用款(交税用款除外)和施工(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见附件)。
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后的1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交税金,一次交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9月底以前缴齐
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交。多交的税金,可抵交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3个月内补交;多交税金的
,税务部门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可以委托各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
八、计划外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5倍以内的罚款”。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4个经济特
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在《暂行条例》中属于零税率范围的计划外项目,则采用其他方式给予处理。
九、如建设《暂行条例》附表二中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设外,还要采取没收建设投资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内建设项目,统一按《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十一、《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在优惠办法公布之前,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先按《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附件略)



199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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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党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开发党委[2004]15号

委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行政效能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把好用人进人关,经开发区党委研究,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人事(劳动)管理的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所有涉及干部职工的人事(劳动)调动、转任、借调、聘用等事宜,均需由开发区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开发区党委授权人事(劳动)职能部门处理。

2、坚持“精兵简政”、提高效能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服从、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注重提高办事效率和机关行政效能,反对任人唯亲,杜绝人浮于事。

3、坚持改革开放和创新开拓的原则。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注重知识化、专业化和复合型、开拓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4、坚持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总结,逐步建立健全具有现代特征的、适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的干部(劳动)管理制度。要积极试行机关及直属单位职位说明书制度和竞争职位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1、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中层及以下的所有公务员序列人员;

2、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在编人员;

3、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所有临时合同制工人、借用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

三、职能部门

开发区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开发区管委会政治处。

四、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凡涉及人事(劳动)事项,无论何种用人用工方式,均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开发区党委同意。具体用人用工时,还需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开发区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人事变动的原因、理由及拟调入(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由政治处向党委提出建议方案,由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调入、聘用。所有用人用工名额均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2、人员的调入、借用、聘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公开招聘(招考)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公布和人才(劳动力)市场公布的方式。临时性、突发性工作用工,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并经党委讨论同意,可采取特殊的方法。

3、特殊人员(如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等)需要商调、商借和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政治处初审,报开发区党委研究决定。

4、用人单位招收临时用工(指3个月以下),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政治处备案。

5、除临时用工外,无论何种用工方式,均需由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调入、借用、聘用的书面通知,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调入、借用和聘用。

五、基本条件

1、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较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或具有工程师(即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一般人员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中专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其他事项

1、继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聘任期限一般为二年。

2、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后报政治处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为二年。

3、军转干部、退伍战士、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调动等,各单位应服从大局,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其它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期限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湖开发党委[20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案情】

  2008年5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殷某等3人携带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先后在丰县首羡、师寨、王沟等地将存放在外的变压器拆开,放掉变压油后盗走铜线圈,变卖给他人。先后盗走变压器14台、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近15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殷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盗变压器大多数为移动、联通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当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虽然被告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本案中,3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变压器设置在偏僻的野外,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变压器架设在空中,如果被盗,一般人都能发觉,不会造成触电事故;最后,变压器被盗都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未造成移动、联通用户的正常使用,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后果。虽然被告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二、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盗窃变压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盗割电线的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该案从两方面分析均只能定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