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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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0年我局以(90)汇管管字第658号文下发了《境内机构的贸易和非贸易等外汇收支结汇的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外(工)贸企业如需要在开证时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转作开证保证金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在执行中,各分局审批时宽严不一,
为了便于企业核算进口成本,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委托银行开立信用证前,应凭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或通知单)和进口订货卡片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扣缴外汇额度,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扣除其外汇额度。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证,对提前开证的,外汇管理部门不得扣付其
外汇额度。
二、企业要求将外汇额度买成现汇存入保证金帐户的,必须在开立信用证后办理。开证银行凭加盖外汇管理部门业务专用章的开证申请书,可准予企业按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开证货币现汇,并按我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扣收外汇额度。该项现汇
保证金余额应列为国家现汇结存,开证银行仍按原规定将现汇保证金余额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三、企业在委托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银发〔1986〕179号《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有关规定》及银发〔1986〕295号《关于对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办理进口开证保证金手
续。开证银行不得强行要求开证企业使用现汇交付履约保证金。
四、其它各项外汇收支结汇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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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认证[2001]30号



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

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

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

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

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

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

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

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

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 2003年4

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

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

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

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

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

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

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

次不再列入《自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

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

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

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

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

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

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扎实工作、确保实现乡镇企业全年发展目标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扎实工作、确保实现乡镇企业全年发展目标的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考察江苏乡镇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保持了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1-8月份,全国乡镇企业累计
实现增加值13725亿元,同比增长15.6%;累计实现工业增加值9667亿元,同比增长14.1%。全国有14个省(区、市)的乡镇企业增加值增幅超过18%。与此同时,乡镇企业发展中还有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市场销售不畅,集体工业产销率仅为94.07%;出口
形势依然严峻,同比增长维持在5%左右;部分地区洪涝灾害损失巨大,受灾企业恢复生产难度很大;相当一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部分地区约有30%的企业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状态。因此,今年乡镇企业实现年初确定的18%的增长目标,任务艰巨。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确保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不动摇。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要确保完成今年的任务,为国民经济增长8%贡献3.6个点。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今后几个月,必须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
信贷政策,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组织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有利契机,艰苦奋斗,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乡镇企业年初确定的增长目标。现将今年后几个月的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乡镇企业各项政策。当前要集中力量落实信贷、财税、出口、技改、减负等项政策。对中发〔1997〕8号文件、中发〔1996〕13号文件、中发〔1998〕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以及江总书记“4.21”重要讲话中指出的“在信贷、出口、市场融资、利
用外资、技改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的指示,都要切实抓好落实。要依据《乡镇企业法》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通过调查清理,提出合理项目和比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负担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办法,遏制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集资,实
现总量控制、限项、限额。同时,针对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新措施,出台新政策,努力为乡镇企业争取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二、稳步推进乡镇企业改革。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改革要为加快发展提供动力。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切实按照中央制定的“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尊重群众的创造、实践和选择,鼓励基层和企
业探索创新,坚持形式多样,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讲究实效。坚决防止和纠正搞行政命令、“一刀切”和形式主义的错误做法。要把深化改革与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技术进步、调整优化结构、搞好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企业改组和技术改造结合起来。近期内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农
业部《关于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本地乡镇企业改革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正确引导,稳妥推进。
三、迅速组织乡镇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总书记有关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指示精神,以抗洪抢险的精神,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紧紧抓住灾后重建的时机,拉动乡镇企业的增长。要尽快抓好基础
较好、有市场前景企业的重建复产,特别要选择一批投资小、见效快产品的生产。研究和跟踪因洪灾带来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市场的变化,充分发挥和挖掘乡镇企业优势和潜力,认真抓好与灾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和各类急需的建材产品、消费品的开发、生产。积极争取国家对灾后重
建和恢复生产提供的各种政策性扶持资金和贷款,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灾后重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标竞标。乡镇企业的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不能复制旧貌,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分散布局的路子,要坚决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产业产品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整体水平。

四、努力加大乡镇企业资金投入。要积极协调,搞好服务,千方百计争取今年国家对乡镇企业的各项投资及时到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质量高、效益好、有市场的产品和企业进行摸底排队,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资金状况,主动帮助企业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和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信贷
支持,特别要解决好生产急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对市场前景好、企业素质较高,但目前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争取银行对有定单的产品实行“封闭贷款”的方式,专款专用,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要广辟资金来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走投入多元化、社会化的路子,以缓
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合资合作渠道;广泛吸引社会上闲散资金,调动各方面的投入积极性,加大直接融资步伐,扩大企业资本金;指导企业加强自身的积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自有资金,同时讲求信誉,与银行建立
新型银企关系。
五、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乡镇企业多路出击,大力开拓市场。继续发扬乡镇企业千方百计、千山万水、千辛万苦、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方式,进一步加大产品促销力度,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覆盖
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一些行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需求、价格和库存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信息,帮助企业改进营销管理。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坚持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相结合,工商联手开拓市场与企业开发市场相结合,抓住旺销季节
,有重点地组织大规模的促销活动。对于农村市场,乡镇企业是近水楼台,要引导其按照农村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掌握农村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外贸出口企业不但要面向欧洲和北美洲市场,而且要开辟独联体、东欧、非洲、南美洲、西亚等地区的市场。
六、大力培育乡镇企业的主要增长点。在切实抓住面上工作的同时,突出抓住在本地区比重较高、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市)、县(市)、重点乡(镇)、村、重点企业、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产品,在资金、政策、领导力量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发挥优势,进
一步抓好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企业集团、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等。对优势产品和优势企业,应充分发挥其重要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尽量加快发展。在重视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
“以大带小,以小促大,大中小结合”的格局。对一些重点在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等,实行跟踪管理,力争快投产、快达标、快见效,尽快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形成新的增长点。对一些小型的“成长型”的产品,也要加快培育,尽快形成新的产业群体,培植经济发展后劲

七、进一步强化乡镇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要把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作为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实现有效增长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改,厂办科研院所的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技术的引进和开发。要继续抓好专业技术职称
的评聘和职业技能的开发等工作。要利用政府机构改革、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一批素质高、事业心强的有用人才,充实经营管理和职工队伍,同时加快本企业“用得着、留得住”的乡土人才的培养,努力优化企业人才结构,扩大企业的人才规模。要引导企业苦练内
功,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要发展,在降本、节支、扭亏、减耗等增效方式上下功夫,重点抓好质量、财务、营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八、认真做好乡镇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要大力宣传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统一和深化全社会对乡镇企业的认识;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动员和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及时宣传乡镇企业好的做法、经验、典型,促进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
展。当前,要围绕今年的发展目标,着重宣传各地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乡镇企业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提高素质的好做法和好典型。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坚定发展乡镇企业的信心和决
心,鼓舞士气,再接再厉,夺取新的胜利。
九、切实稳定和加强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多年来,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乡镇企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发〔1997〕8号文件规定:“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力量。”江总书记考察江苏乡镇企
业重要讲话中又强调指出,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进一步稳定和健全机构,加强乡镇企业管
理队伍建设。当前,在乡镇企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同在的情况下,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把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抓紧抓实,努力做到有为有位。要认真做好乡镇企业
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坚决执行《统计法》,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层层负责,建立和完善及时反馈制度、报表考核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也要坚决反对和防止瞒报、漏报,确保统计数据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抓紧建立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切实搞好行政执法工作,努力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



19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