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全面、规范的医疗救治服务,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卫生部艾滋病临床专家工作组有关成员共同制定完成了《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
二○○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复方新诺明预防艾滋病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技术指南
一、概述
机会性感染是艾滋病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随着感染HIV时间的增加,机体免疫力逐渐下降,HIV感染者对各种机会性感染的易感性也逐渐增加。预防机会性感染最有效的方法是抗病毒治疗,通过重建免疫系统,提高机体免疫力,达到预防的目的。但由于抗病毒治疗的复杂性及费用等方面的原因,很难让所有适合治疗的病人都得到抗病毒治疗,因此会有相当一部分病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接受抗病毒治疗。
与复杂且成本较高的抗病毒治疗相比,很多机会性感染可以使用相对简单、便宜的药物进行有效的预防或治疗,其中使用复方新诺明(TMP-SMZ,cotrimoxazole)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PCP)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美国于1989年推荐使用复方新诺明预防PCP,目前这种预防性用药已经广泛被世界各国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也已将其作为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标准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向全球推荐。此外,复方新诺明除对PCP有较好的治疗和预防作用,对其他多种机会性感染,如弓形体,肺炎球菌、流感嗜血杆菌、非伤寒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导致的感染性疾病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治疗作用。
为指导使用复方新诺明预防HIV主要相关机会性感染,特制定本指南。对于已经发生机会性感染的患者应及时寻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有经验临床医生的诊治,有关抗病毒治疗内容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
二、预防性用药的入选标准
(一)成人
对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成年和青少年(≥14岁)HIV感染者,如果没有磺胺类药物过敏史,应使用复方新诺明进行预防性治疗:
1、CD4细胞<200/mm3,或者(如果无法开展CD4检测)总淋巴细胞计数<1200/mm3
2、出现WHO临床IV期的疾病或症状(见表一)
3、有口腔念珠菌感染史
表一:WHO临床Ⅳ期(艾滋病期)
§ HIV消耗综合征(1)
§ 卡氏肺孢子虫肺炎
§ 弓形虫脑病
§ 隐孢子虫腹泻 > 1个月
§ 肺外隐球菌病
§ 除外肝、脾或淋巴结的CMV感染(如视网膜炎)
§ 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皮肤粘膜感染 > 1个月,或内脏感染
§ 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
§ 任何播散性流行性霉菌病
§ 食管、气管、支气管念珠菌病
§ 非典型分枝杆菌播散性感染或肺部感染
§ 非伤寒沙门氏菌败血症
§ 肺外结核
§ 淋巴瘤
§ 卡波西肉瘤
§ HIV脑病(2)
§ 生活质量评分4级:有上述症状和/或在上一个月每天卧床时间>50%
注:
(1) HIV消耗综合征:体重下降>10%,再结合不明原因的慢性腹泻或慢性虚弱和不明原因的发热超过1个月。
(2) HIV脑病:认知障碍或/和运动功能失调,影响每天的活动,持续数周到数月,除HIV感染外,无法用其他疾病解释上述情况。
(二)儿童
对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儿童HIV感染者应使用复方新诺明进行预防性治疗:
1、所有出生于HIV阳性母亲的婴儿在出生4~6周后开始服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PCP。并应一直服用至排除HIV感染为止(使用抗体检测的方法为18个月)
2、确诊HIV感染的1-5岁儿童,CD4<500/mm3,CD4百分比<15%
3、确诊HIV感染的5岁以上儿童CD4<200/mm3,CD4百分比<15%
三、预防性用药的中止
(一)成人及青少年
对于成人及青少年患者如果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可停止预防性用药:
1、抗病毒治疗后,CD4细胞计数上升到大于200/mm3,并且维持该水平超过3个月
2、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如:出现固定性药疹或Stevens-Johnson综合症等严重的皮肤反应、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的血液毒性
除去上述情况,成人及青少年使用复方新诺明的预防性治疗应该终生的。
(二)儿童
对于儿童患者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可停止预防性用药:
1、排除HIV感染:<18个月的婴儿通过HIV DNA或RNA检测排除感染;>18个月的婴儿,通过HIV抗体检测排除感染
2、抗病毒治疗后免疫系统得到重建:抗病毒治疗3至6个月后,CD4百分比大于15%;或者抗病毒治疗6个月后临床显示免疫功能已开始重建
3、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如:出现固定性药疹或Stevens-Johnson综合症等严重的皮肤反应、肝肾功能不全或严重的血液毒性
四、预防性用药的方法
(一)成人及青少年
复方新诺明片剂(TMP 80mg/SMZ 400mg),口服,每日一次,每次2片
(二)儿童
儿童用药的剂量应根据其体重计算。对体重小于10-12kg的儿童推荐使用糖浆(每5ml含40mg TMP和200mg SMZ),具体剂量如下:
体重 剂量 (TMP 5 mg/kg + SMZ 20 mg/kg)
< 5 kg 2.5 ml每日
5 – 9.9 kg 5 ml每日
10 – 14.9 kg 7.5 ml每日
15 – 21.9 kg 10 ml 或1片每日
> 22 kg 15 ml 或1.5片每日
五、预防性用药中的随访
为保证治疗的质量,在患者服用复方新诺明进行预防性治疗后,应对患者进行定期的随访。随访频率对于成人患者,建议最初每月一次,待患者能够较好的耐受治疗后,可每三个月随访一次;对于儿童患者,每月均应随访一次。随访内容主要包括:
(一)毒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复方新诺明最常见的副反应是药物过敏,多表现为皮疹。轻者出现红斑性药疹,重者可出现Stevens-Johnson综合征,表现为大疱性表皮松解、萎缩坏死性或剥脱性皮炎,甚至危及生命。复方新诺明也会引起血象的变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或出现临床指征时,应每月进行血红蛋白和白细胞计数的检测,如果联用AZT在第1个月每2周应检测1次。
其他可能的副反应还有发热、血氮升高、肝炎、血钾升高和肾功能损伤等。
对于较轻微的副反应,采取积极的对症处理即可,如皮疹可用抗组胺类药物处理,恶心可用止吐类药物处理,发热可用解热类药物处理,对症处理应在症状出现时就积极开展,而非等到严重需停药时。对于严重的副反应应马上停药并及时转诊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处理。
(二)依从性督导
通过复方新诺明预防性治疗来培养病人良好的依从性对于以后抗病毒治疗的开展非常重要。在随访中,医生应该注意询问病人是否按照医嘱定时定量服药,有无遗漏、忘服及擅自减量的现象。对于依从性不佳的病人应反复进行依从性教育,对同时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更应加强依从性支持和教育工作。
七、备选方案
若患者不能耐受复方新诺明,可使用氨苯砜50mg 每天2次或者100mg 每天1次作为备选方案。对于CD4<100/mm3 且弓形体抗体阳性的患者,应在本方案中增加乙胺嘧啶(息疟定)50mg/周和叶酸25mg/周。氨苯砜常见的副反应有恶心、呕吐、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皮疹和发热等。
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间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间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法定地址设在北京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进行工商登记后的60天内到北京市财政局进行财政登记。
财政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填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2)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或合作协议、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商登记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与管理集团签订的管理合同等基本法律文件以备案;
(3)填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报表”。
目前,尚未登记的企业应遵照本规定要求,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天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对于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应逐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筹建期至少须配备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及时配备总会计师。外商投资企业应充分发挥财会部门作用。重要的谈判、签订协议,必须安排懂政策、熟悉业务的财会专业人员
参加,如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大批量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项目的谈判、签约。财会人员应积极对谈判、签约项目进行测算和分析研究,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议方案,协助主谈人顺利进行谈判和签约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部门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若企业负责人坚持办理的,财会部门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付认缴资本的时间和出资形式。认缴资本投入合营企业后,应由合营企业统一管理,如果委托合营企业以某一出资方代管理,应接受合营企业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以现金形式出资的,投资各方必须按期将现金汇入合营企
业指定的银行帐户。
以实物形式出资的,合营合同的附件中必须列出投资各方投入实物的详细清册,清册内容至少应包括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海关商检证书、数量、品质证明书以及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等内容。合资企业以上述文件和实物验收单据作为会计记帐依据。
合营合同应确定合资企业投入资本的会计记帐汇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具有销售厂家出具的原始单据正本及全套附件。
包括:(1)原始发票正本;
(2)品质证明书;
(3)运输部门开出的提单;
(4)装箱单;
(5)海关商检证书等。
外商投资企业应共同采购或以招标方式采购成套设备和批量较大的物资、材料、采购过程取得的回扣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出入库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物资的总帐,明细帐及有关卡片和清册等会计帐目,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帐、帐卡、帐实相符,保证在筹建期结束后向合营企业及时移交实物和有关
帐目,保证开业后的经营核算正常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应注明承包单位在交付竣工工程时,应交接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全部固定资产帐目清单并验收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尾工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建成正式投产开业之日,为筹建期,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由投资各方自行负担。如有特殊情况需摊入开办费,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筹建期间,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标准为开业后应缴纳金额的20%-30%。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认缴资本,其作价应根据场地的地理环境,商业价值和占地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认缴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相应的土地
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缴纳。
对中方投资者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根据合营或合作年限摊销。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对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对汽车,电气设备等提取折旧、折旧费应转入开办费,在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后按规定分期摊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制定的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备案,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其财务会计制度中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抵触的部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一切财务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应对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完成筹建工程并正式投产开业,经企业董事会通过,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节约的总投资额内,提发提前完工奖。奖金提取标准为,每提前完工一天,提取日工资额的50%作为奖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筹建期即应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经营规模结合国内,国外的具体条件,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月开支管理办法和标准,并作为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一部分,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各方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和罚金以及其它类似支出不得记入企业的开办费,这部分开支应由违约责任方负担。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违约责任方而支付的违约金和罚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记入企业开办费,但应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并依照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