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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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新结婚。

第七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

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制制裁。

第十四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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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
法执行;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989年8月26日

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师昌绪院士、王振义院士201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基于模拟关系的计算力学辛理论体系和数值方法”等30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钞票对印技术”等2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催化氧化新材料——空心钛硅分子筛”等44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大庆油田高含水后期4000万吨以上持续稳产高效勘探开发技术”等3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三峡输电系统工程”等31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水稻重要种质创新及其应用”等239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德国环境规划专家克劳斯·托普弗等5名外国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师昌绪院士、王振义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