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6:25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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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铁道部


按照部关于安全基础建设的统一部署,以安全标准线建设为载体,全路在2-3年内要建成10条安全达标线,今年首先在京哈、京沪、京广、陇海四大干线建成。通过建设安全标准线,进一步提高设备质量,使安全技术装备有大的提高,强化安全落实机制,提高班组作业控制能力;

使达标线的安全初步达到有序可控,基本稳定,同时大力改善现场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达到外美内实的要求。
为了推进电务系统安全标准线建设,依据通信、信号《维规》、《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和《电务系统安全基础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制定《电务安全标准线建设标准》。
一、安全指标
1.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事故。
2.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
3.信号故障率≤3.5%。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5.消灭通信责任行车事故。
6.消灭通信大通道责任中断事故,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7.通信长途电缆故障平均延时;光缆≤8h;同轴电缆≤6h;对称电缆≤4h;冰冻期间各延长2h。
8.消灭电话差错;消灭电报事故和差错.
9.通信一类障碍率≤2‰.
10.消灭无线通信一类责任障碍.
二、主要质量指标
1.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2.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100%,信号机设备优良率80%。
3.联锁道岔合格率100%;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道岔转辙设备优质率80%。
4.轨道电路合格率100%,轨道电路设备优质率80%。
5.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带超速防护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机车信号出库合格率100%。
6.无线列调机车台、车站台运用良好率98%,机车电台出库良好率100%。
7.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数字段合格率100%。
8.电缆保气消灭零气压,干线电缆保气率90%,地区电缆70%。
9.干线电路听音一类率98%。
10.电报、电话优质率,时限率达部标100%,确报优质率达部标100%,时限率由路局自定,涉及邻局由两局商定。
三、管理工作“四化”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制度化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达标线上的电务段必须自上而下,从段、领工区(车间)至工区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制。
2.严格执行电务部门“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十二严禁”和“通信电路十不准”等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3.认真坚持电务施工的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施工报批制度。当前应重点突出小型施工的作业安全控制。
4.强化作业控制,建立防止各类大事故的卡死制度,落实好要点作业登消记制度、控制台铅封管理制度、计数器管理制度、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制度、继电器室封连线管理制度、双人维修作业制度和现场作业专人防护制度。
(二)设备优质化
1.要做到室外设备的基础硬面化,无人站地面、内壁瓷砖化,设备内部配线端子标记化,设备防尘、防潮、防水的密封化,设备铭牌、名称标记准确、清晰。
2.进一步提高设备可靠性,积极采用冗余技术和可靠报警装置,实现故障多发设备的双套化、关键设备故障的报警化,为状态修创造条件。
3.“结合部”的设备管理要制度化。例如:联合整治道岔及高强度绝缘、螺栓管理做到工电车各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形成制度。
4.对经常更换检修或断路测试的器件应实现插接化。
5.严格采用部认定或审查鉴定过的产品及器件,杜绝非标设备在电务关键设备上使用。
(三)作业标准化
1.认真执行“日巡视、月检查、季检修、年整治”和“多巡、多测、少动、合理检修”的维修方法。
2.严格按照设备作业细则和通信线路径路进行检修和巡回,落实设备包机人责任制。
3.对关键设备的薄弱环节制定检查、测试方法。
4.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四)班组管理规范化
1.计划管理:严格按计表进行检修,杜绝漏检漏修。
2.定额管理:按工时定额和材料定额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降低材料消耗。
3.材料管理:作到材料备品定置管理、定量管理,入、出帐目清楚。
4.质量管理:坚持每月质量分析制度,找出设备的薄弱环节,开展QC小组活动,进行质量攻关,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5.技术管理:设备台帐记录清楚,技术资料齐全,图纸完整,图实相符。坚持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重点提高检修作业的应知应会、事故障碍和应急处理能力。
6.安全管理:班组作业做到自控、互控、他控。无违章违纪,班组安全员具有明确的职责,并充分发挥作用。班组坚持月度安全分析。
7.民主管理:实行工管员分工负责制,调动班组每个职工的积极性。
8.充分发挥好班组长的核心作用。工班长应实行持双证上岗和预备制,落实好工班长的责权利。
9.班组除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外,还应因地制宜地配备一定的交通和通信设备。
四、工区环境标准
工区环境要达到“五化”。
1.环境优美化.
2.单身宿舍、值班室公寓化。
3.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配备厨房灶具、淋浴设施。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各局可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配置。
4.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
5.物品管理定置化。
五、各专业建线要求
(一)信号
1.设备
各局应重点解决自动闭塞、路网性枢纽编组站驼峰设备的失修,同时应按大修周期,认真安排好大站电气集中、成段电气集中大修。应制定出标准线上消灭设备失修的3年计划并分步实施。
2.室内环境及信号设备
2.1 室内环境要求
2.1.1 信号机械室内应具有较好的防尘、防火措施,地面、墙壁应有必要的防尘处理。地沟(走线槽)、引线口应有可靠的防鼠、封闭和防火、防水措施。控制台前后门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2.1.2 除寒冷地区外,机械室内应装设空调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工作。
2.1.3 防雷设备及地线应符合标准。
2.2 信号电源设备
2.2.1 电源调压系统良好,电气参数、电气绝缘符合标准。
2.2.2 电源屏熔丝、容量等符合标准要求,标记清晰,编号铭牌齐全,器材、器件无超期使用。
2.2.3 通风良好,并有防火措施。
2.3 控制台设备2 2.3.1 控制台盘面按钮、表示灯、光带完整,需加封的按钮及人工解锁盘按钮铅封完好,加封和计数器有严格登记和管理制度。
2.3.2 新设控制台应采用密封按钮、发光二极管新型控制台。
2.4 信号机械室设备
2.4.1 主要信号设备器材无超期使用。
2.4.2 应配置集中监测设备(含轨道电器、电缆绝缘、电源接地等)。四大干线结合调度监督工程完成微机监测和联网,其余六大干线亦应纳入规划,分步实施。
2.4.3 熔断器应采用双套自动转换及报警装置。
2.4.4 阻容元器件应插接化。
2.4.5 设备及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封连线应编号、登记、加封,严格管理。
2.4.6 继电器、组合架(柜)、分线盘的铭牌、标记应清晰完整。
2.4.7 技术资料完备,做到图物相符。
2.4.8 信号设备新建或大修时应采用组合柜。
3. 信号室外设备
3.1 外观要求
信号设备基础应硬面化,排水良好;设备及箱盒的标记清晰,正确,密封、防尘、防潮效果良好。
3.2 轨道电路设备
3.2.1 轨道电路电气参数符合标准,对分路不良区段应及时登记核备。
3.2.2 应采用引接线过道电缆或引接线过道防护。
3.2.3 正线应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并有工电联合保证措施.侧线应尽量采用高强度绝缘接头。
3.2.4 接续线应双套化.
3.2.5 积极推广使用粘接式绝缘轨距杆,安全标准线要求站内正线区段在近两年内必须全部装设粘接式绝缘轨距杆。
3.3 信号机设备
3.3.1 地面信号灯光全部实现激光或平行光调整,直线上列车信号机显示距离应达到1200m以上。
3.3.2 信号机灯泡应全部使用定点厂产品,按使用周期更换。
3.3.3 安装双灯丝转换报警装置,电路良好。
3.3.4 灯丝电压调整应达到规定标准。
3.3.5 电压不稳地区应采用稳压型灯丝变压器。
3.3.6 配线图、器材标牌、端子标记清晰正确,测试纪录完整清楚。
3.4 道岔转辙设备
3.4.1 挤切销应采用定点厂产品,按正线道岔半年、侧线道岔1年的周期更换。
3.4.2 应采用高强度接点组。
3.4.3 按周期进行工电车联合整治道岔并达到动作时间、动作电流、转换阻力的规定标准。
3.4.4 道岔安装装置应符合标准,正线道岔转辙机表示杆应具有锁闭功能。
3.4.5 动作杆头部直径必须不小于43mm。
3.5 室外电缆
3.5.1 电缆径路上的接续盒,应达到标记化、二次防尘、密封化的标准。
3.5.2 电缆径路标记完整正确。
3.5.3 信号设备新建站或大修时应采用地下电缆密封接续。
4. 机车信号设备
4.1 机车信号设备工作正常,器材、设备按周期检修。
4.2 机车信号设备安装符合标准,设备固定牢靠,防尘、防潮、防震效果良好。
4.3 绝缘特性符合规定标准。
4.4 严格出入库检测,测试记录完整。
4.5 严格执行各级添乘制度。
(二)有线通信
1.设备
有计划地解决设备失修问题,特别由分局管理的区段通信设备,应实现按期大修;标准线内的交换设备,应采用多种手段,在2年内实现程控化,其他设备定出计划,3年内消灭失修。
2.通信线路
2.1 干线电缆气压监测自动化,并100%配置微机气压监测系统,达到实际运用状态,2年内根据情况逐步实现逐级联网,2年内将充气系统改造为浮充制。
2.2 线路质量要达到中修标准,无人井地面、内壁瓷砖化,作到防渗水、防漏水,电气特性指标要符合《维规》的要求。
2.3 2年内解决复线上、下行绕行区段事故应急通信问题。区间通话柱线对要求2-4对。
3.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1 配备统一的标准综合柜,安装区转机、铃箱、防雷设备、电源系统等。
3.2 在自闭区间的通信机械室电源必须接自闭电源;在非自闭区间,接贯通线电源。
4. 车站专用设备
4.1 要合理安排轮修周期,检修所负责整个周期的设备质量;集中机、分机、区转机等车站主要设备的所有分盘、分机要做到每个工区备用。
4.2 配备统一的高频开关电源及免维护蓄电池,电池备用时间不小于6h。
4.3 已运用的声控记录仪要加盖加锁,电池备用,分局应有车务、电务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切实执行。
5.应急通信
5.1 “117”系统
严格执行《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机构、人员、设备要落实,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及时畅通。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指挥中心设三方通话系统。
5.2 应急抢险要定期演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抢险器材等有固定存放地点,设专人保管并列有清单,能随时携带出发抢险。
5.3 静止图象系统
严格执行《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6.通信站
6.1 按设备要求达到所需环境条件。
6.2 所有的遥测、遥控、遥信设备及故障定位和网管系统都要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定期检测。
6.3 各种地线符合部颁标准。
(三)无线通信
1.设备质量
1.1 站台天线的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5;站台和机车天线馈线余留长度每端一般不应超过0.5m(以不影响维修拆装为宜)。
1.2 车站设备防雷池线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1.3 机车和车站电台通话质量标准在场强覆盖范围内试验不低于五等标准的四等。
2.场强覆盖范围标准
2.1 场强覆盖范围
A制式:两基地台场强应连续覆盖;
B、C制式:站台场强覆盖应不少于两相邻站间距离的
2.2 最小接收电平在场强覆盖范围内应不低于下列标准:
150MHZ非电化区段:6dBμ;
150MHz电化区段:20dBμ;
450MHz非电化区段:0dBμ;
450MHz电化区段:10dBμ;
2.3 区间场强覆盖率应结合(基本建设、大修、改造)工程,在干线达到100%,一般线路不低于80%。
3.其它
3.1 设备中修要按计划落实,资金到位,保证周期。
3.2 实现机车电台跨局(段)修。
3.3 车站设备备用率,主机和控制盒达到100%,2年内完成。
3.4 无线设备应由自闭线路或贯通线路供电,站台备用电池应达到100%,备用时间不小于6h。
3.5 倒修设备及备件应备用明确,性能良好。
六、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机制的建设,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执行。
七、电务安全标准线验收办法、时间,按照部统一部署,将另文通知。



199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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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10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不得设置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五城区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电子显示牌(屏)可以适当延长设置许可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7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他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有关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或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招牌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标志除外)。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保障使用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招牌或变更招牌设置位置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形式、规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变更招牌规格、形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在实施日期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以强拆对象材料折价抵偿强拆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条例实施;未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市政府公布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
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外经贸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当年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指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承诺给予中小出口企业首期网络服务费1/3以上优惠,且不减少网站服务内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注册为新会员,且出口额增长15%以上。
  对2008年以前已在电子商务专业网站上注册的企业不予资助。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家实际支付首期网络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注册为新会员的次年1月底前凭与电子商务专业网站签订的协议、首期网络服务费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填写《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区、县(市)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地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
  五、资金的拨付
  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区、县(市)企业的资金资助由市财政局和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各拨付50%。
  六、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附件: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0716/2008716_12161693864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