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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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7号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业经2002年6月18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章 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前,应邀请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公告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

  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止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用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禁止、限制使用或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不得违反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ОО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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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的统一管理,适应单位和个人安装电话及其它通信设施需要,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工业和民用建筑,必须结合土建工程预埋通信管线。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都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内。
第三条 成都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下同)是预埋通信管线设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预埋通信管线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市电信局负责预埋通信管线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预埋通信管线应通达建筑物的下列范围:
(一)工业建筑的每层或每个作业间内;
(二)商店、科研、教学等建筑的每层或部分房间内;
(三)办公室、宾馆、旅馆等建筑的每个房间内;
(四)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套住宅单元室内,一般标准的多层住宅楼应通达每层或每套住宅单元室内。
第五条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应当编制预埋通信管线规划。
通信管线规划应由建设单位约请市规划、电信等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纳入其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并报市建委审批。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预埋通信管线,应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内,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建委、规划、电信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小区规划时,要统筹规划通信管线的设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预埋通信管线。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是否将预埋通信管线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对未纳人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补报。
第九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市电信局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如实提供通信管线预埋方面的轻工图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由市电信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内未预埋通信管线的,市电信局不予验收;未按设计规范预埋通信管线,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其改正,未改正的,市电信局不予保证其通信设施的安装。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预埋通信管线的用户申请装机,市电信局应提供迅速、方便的电信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邮电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建委会同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9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9年8月30日)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雷铣、江礼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王开洞、李永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