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用粮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32:06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用粮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铁道部


商业部、铁道部关于铁路旅客用粮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铁道部



铁路站、车旅客饮食用粮实行议价后,主食销售价格相应提高,旅客对此反映很大。铁路一年运送旅客十亿人次。日均用餐达一百多万人次,一年用粮一亿斤左右,数量不大,涉及面广。为改善铁路饮食供应。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商业、铁道两部研究,对供应铁路的议价粮油采取
以下措施,希即贯彻执行。
一、铁路部门要积极组织从廉价地区进货,所需粮油,可以跨省、市、区到各地粮食部门进行采购。实行自由采购后,仍需由当地粮食部门组织供应的,要事先签订合同。各地商业、粮食等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铁路部门向主产粮食地区采购餐车、站台食品供应用粮,粮食部门可给优惠价格。
三、铁路站、车用粮、油要加强管理,节约使用,专粮专用,不准转手贩卖。
各地粮食、铁路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1987年5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管理办法(暂行)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长公交发〔2005〕97号


长沙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辆临时停靠行为,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城区道路上机动车辆在下列情形下不允许停靠: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2、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3、正在进行施工的地段;

4、人行横道及人行道;

5、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

7、在交通高峰时段内(每日7:30-8:30、11:30-12:30、17:30-18:30)的交通混行道路;

9、遇有特殊情况,现场有交通警察指挥,不准临时停靠的。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辆在确保安全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允许临时停靠。

二、在禁停区域内,下列情形允许临时停靠:

1、在设置有咪表泊车位的路段,允许在泊车区域内临时停靠。

2、为缓解城区停车的供求矛盾,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置的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上,允许机动车辆临时停靠。

三、机动车辆临时停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乘车人不得从车辆的左边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60厘米,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机动车在临时停靠区停靠必须即停即走(停靠时间不得超过120秒),不准占用停放。

4、公共汽车只能在公交站停靠。第一辆进入停靠站的车辆应紧靠停靠站最前端停靠,后进站停靠的车辆应当按序依次停靠;停靠时,后车前端距离前车尾部不得超过1.5米,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在停靠站内只能一次停靠上下乘客,不得多次停车。

四、处罚

1、凡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禁令和指示停放机动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贰佰元罚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停靠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贰佰元,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3、对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临时停靠机动车驾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处拘留壹拾伍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二○○五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铁岭市工业企业实施 “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人们对劳动成果评价观念的转变,更好地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通知》及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实行各种经营承包形式的工
业企业。
第三条 铁岭市经济委员会为实施“质量否决权”的主
管部门,市标准计量局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不定期的抽样调查,随时通报情况。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质量否决权”的执行情况,坚持质量调度、月报、年总结等制度。
第四条 各级领导对实施“质量否决权”必须以身作则,
不徇私情,照章办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质量意识教育。
企业各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都要明确质量责任,严格进行考核。
第五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要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相结合,将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作为审查企业升级、产品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创质量管理奖和考核完成质量承包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分两个层次贯彻:一是企
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由企业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的领导负责;二是企业内部实行“质量否决权”,由企业厂长(经理)负责。
第七条 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和要求;
2、不允许发生各类重大质量事故;
3、不允许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八条 考核企业产品质量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成品抽查合格率;
2、成品等级品率(优等品率、一等品率、合格品率);
3、抽样批次合格率;
4、成品装配一次合格率;
5、机械加工废品率;
6、铸造废品率;
7、一次交验合格率;
8、工序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
9、直通率或收得率;
10、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11、主导产品升级、创优计划;
12、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质量考核指标。
第九条 实施“质量否决权”要与落实经济利益挂钩,
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企业全面完成第七条中各项质量承包要求且产
品质量稳定上升,可对有关领导和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企业可由提高产品质量所创效益或者优势优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质量奖金,奖励在质量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除了一次性奖励外,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者,可酌情增加浮动工资和受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未完成第七条要求之一的,应对企业进
行如下处理:
1、扣发企业考核当季(或当年)部分奖金;
2、停发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者浮动(效益)工资,并追究其责任;
3、根据情节,令其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
4、取消企业当年参加评选有关质量方面的奖励荣誉的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未完成第七条要求之一的,作如下处理;
1、对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扣发当季(或当年)全部奖金、浮动(效益)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
2、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计算方法:
(一)质量系数法:该方法是用质量系数Q乘以经济
责任制考核的其它项目得分率。其表达式为:
当月奖金=QХ(A+B+C+……)Х应提奖金额。
   1 n
Q=━∑Qi
   n i=1
式中:(A+B+C+……)表示除质量以外其它考
核项目得分率;Q表示质量系数;Qi表示质量系数;Qi表示第i项质量考核项目的质量系数。
当Q=0时,全部奖金被否决;
当0<Q<1时,部分奖金被否决;
当Q≥1时,体现优质加奖。
(二)质量指标下限否决法:此方法是将考核的质量
指标确定一个下限值或范围,分档次实行部分或全部否决。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结
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