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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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已经印发各地。现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
(一)《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县城、建制镇,均不包括农村;工矿区需要开征房产税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二)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三)《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指“自用的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包括出租房屋和生产经营用房。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于当年五月、十一月分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部分》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二)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对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 2、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其所挂的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减半征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但出租汽车应
照章征税。 4、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免税。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的,授权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摩托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车船使用税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应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
税,按年税额的四分一计算。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今年的征收工作还面临文件下达迟,开征的时间紧迫等困难。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并张贴布告,以利施行。本通知所附《关于征收房产税的布告》 (样张)?
汀豆赜谡魇粘荡褂盟暗牟几妗?(样张),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征前印刷公布。
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授权省税务局解释处理。
附件:一、车辆税额表
二、征收房产税布告 (样张)
三、征收车船税布告 (样张)
附件一: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别│ 项目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备 注
──┼─┬────────┼──────┼────┼───
机 │乘│ 十五座以下 │ 每 辆 │100元│
│人│────────┼──────┼────┼───
│汽│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每 辆 │150元│
│车│────────┼──────┼────┼───
│ │ 三十六座以上 │ 每 辆 │200元│
动 ├─┴────────┼──────┼────┼───
│ 载 货 汽 车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
├─┬────────┼──────┼────┼───
│摩│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元 │
车 │托│────────┼──────┼────┼───
│车│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50元 │
──┼─┴────────┼──────┼────┼───
非 │ 兽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10元 │
机 ├──────────┼──────┼────┼───
动 │ 人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5元 │
车 ├──────────┼──────┼────┼───
│ 自 行 车 │ 每 辆 │ 2元 │
──┴──────────┴──────┴────┴───

附件二: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房产税的布告 (样张)
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国务院决定征收房产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布告如
下:
一、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主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暂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五、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份分两次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七、凡应当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布告之日起,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数量、面积、用途和房屋的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屋座落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税务申报登记。今后如有产权转移;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关申报。
八、凡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不得隐瞒少报,不得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抗税的,除责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
税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把房产税征管工作做好。
十、本布告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 月 日

附件三:
××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车船
使用税的布告 (样张)
为了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决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布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分别按以下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一)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一百五十吨以下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二角;一百五十一吨至五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六角;五百零一吨到一千五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二元二角;一千五百吨至三千吨的,每吨年税额为三元二角;三千零一吨至一万吨的,每吨年税额四元二角;一万零一吨
以上的,每吨年税额五元。
(二)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十吨以下的,每吨年税额六角;十一吨至五十吨的,每吨年税额八角;五十一吨至一百五十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一百五十一吨至三百吨的,每吨年税额一元二角;三百零一吨以上的,每吨年税额一元四角。
(三)机动车。乘人汽车十五座以下的,每辆年税额一百元;十六座至三十五座的,每辆年税额一百五十元;三十六座以上的,每辆年税额二百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每吨年税额三十元。
(四)非机动车。兽力车每辆年税额十元;人力车每辆年税额五元;自行车每辆年税额二元。
三、下列车船免征或者减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
(七)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八)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九)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摩托车;
(十)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暂免征税三年 (出租汽车照章征税);
(十一)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每吨适用税额减半 (即十五元)征收。
五、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向年在税务机关一次缴纳。
六、凡应当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布告之日起,将现有车船数量、种类、吨位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纳税申报登记。今后如果发生产权转移、新购或报车船,以及改变车船用途等情况,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七、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不得隐瞒少报,不得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应当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偷税、抗税的,除责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加罚所偷、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偷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抗税的直接责任人和支持抗税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广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把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做好。
九、本布告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 月 日



198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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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
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
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年限受完义务教育的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发照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1988年11月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省建设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认为,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泽被子孙的民心工程,合乎省情,顺应民意,意义重大而深远。会议指出,我省相对优越的自然环境,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基础,多年积累的雄厚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有利条件。要在省委的领导下,举全省之力,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文明发展之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具有比较发达的生态经济、优美的生态环境、和谐的生态家园、繁荣的生态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省份。为此,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建设生态省,就是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树立集约、高效、永续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仅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关系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建设生态省的科学内涵,深刻认识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把生态省建设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面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加快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各类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公德意识,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大力营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科学编制规划,明确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省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明确生态省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启动、推进、提高等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正确把握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功能区划的关系,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持续快速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全面打造“绿色浙江”。各地都要根据《纲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编制本地区的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市县和生态乡镇活动。要按照不同生态功能区域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效推进。

  三、围绕重点领域,扎实做好生态省建设各项工作

建设生态省,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任接着一任干,一年接着一年抓。要根据生态省建设的现阶段目标,围绕重点领域,认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建设项目。要继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建立污染源的长效管理机制,下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稳妥地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水、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加快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在生态省建设中,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每年集中解决一些突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年年有新进展,年年有新成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坚持改革创新,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

建设生态省,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建立生态省建设领导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责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改进和完善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引入绿色GDP观念,不仅看经济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和环
境指标。要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要以改革的思路,拓宽投资渠道,通过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投融资机制。省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逐步建立和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实行鼓励退耕还林和下山脱贫的优惠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加快退耕还林和生态移民的进度,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要突出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环保科技成果、绿色生产技术和循环经济新技术,加强生态省建设的人才培养。要扩大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吸收和借鉴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

  五、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生态省,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要根据国家法律和生态省建设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内的有效实施,依靠法治扎实推进和保障生态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