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机车段修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1:18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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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蒸汽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蒸汽机车(以下简称机车)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是我国铁路运输基本的牵引动力。为使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以下简称段修)确保按照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提供质量良好的机车,以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段修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检修组织的积极作用。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制订机车检修有关规程、规章,总结经验,督促检查;制订机车检修周期和大架修定检公里标准,审批机车大修计划。
铁路局:贯彻铁道部有关规程、规章、指示;组织制订自局有关细则、制度;制订管内洗修定检公里标准;机车架、洗修范围,段修探伤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和定量、段产品范围、段修工艺;审批机车架修及轮对修、换计划。
机务段:贯彻执行铁道部及铁路局的有关规程、规章和指示,制订具体措施、办法、全面完成段修任务。凡遇有本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章无明文规定者,机务段总工程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权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并报铁路局备案。如在机车交验时,与验收室意见不一致时,可先按
总工程师意见办理,将不同意见写在交验记录单上,并报铁路局核定。
第3条 段修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段修是机车维修制度整体中的重要部分,它与大修既有明确分工,又是紧密衔接的,机务段应经常地向铁路机车工厂提供机车在运用中的情况,主动联系,密切协作,并在段修中按规定标准养护好机车。
段修中的架、洗修周期和定检公里或期限主要依据机车的技术状态及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
段修周期和定检公里(或期限)规定为:
架修:
客运机车:
大修11万公里架修10万公里架修9万公里大

━━━━━ ━━━━━ ━━━━修
货运机车:
大修10万公里架修8万公里架修7万公里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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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FD型机车:
大修8万公里架修7万公里架修5万公里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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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车、小运转机车:
大修一年架修一年架修一年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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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修:根据机车锅炉水质状况,机车运行的线路情况,机车保养,检修技术水平,由铁路局制定洗修公里标准,报铁道部备案。
为便于机车运用的调整和检修任务的平衡,机车架修公里允许按规定标准伸缩一万公里、调小机车按规定的标准伸缩三个月。机车洗修允许按规定的定检公里或时间,伸缩10%。
机车延长或不足架修公里(或时间)标准时,机务段须组织鉴定,延长公里报铁路局备案;不足公里的须报告原因,经铁路局批准,并追查责任。由于保养、检修好,机车质量好,延长架修公里的机车组、包修组要给予奖励。
第4条 段修工作应坚持以提高机车质量为中心,提高修车能力,提高定检公里标准的挖潜、革新、改造的方向实现优质、高产、低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段修工作应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组织生产,推行配件标准化、通用化和加工尺寸等级化,实现修理部件组装化,积极为扩大互换修创造条件。在互换修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业化集中修,并推行科学先进的检修作业线,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现机械化,文明生产、安
全生产。
第5条 坚持机车包修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在段修生产的各个工艺流程中,积极采用经济、科学的方法,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做到生产有计划,检修有范围,操作按工艺,标准按规程,质量有检验,工作有评比。保证段修有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机车质量。
经过架修的机车,在正常运用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洗修期。铁路局制订包修、包赔、包换的制度和办法。
第6条 检修人员要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钻研技术,从生产实践出发,学用结合、求实效、练就过硬的修车本领。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基本技术规定和限度,主要适用于人民、胜利、前进、建设、解放、FD、KD7、JF68种机型。对其它机型,凡规程中的规定能使用者,按本规程执行,不能使用者,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精神,由铁路局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作为修车和验收的依据。
第8条 本规程是机车段修和验收工作的依据。限度表与规程条文有同等作用,必须严格执行。限度表中的“原形”,指设计尺寸,即带有公差的设计尺寸,使用时应按设计图或国家规定的公差执行。设计图修改时,应按修改后的设计尺寸执行。

第二章 段修工作管理洗修作业
第9条 机车在完成规定的洗修公里或使用期限后应进行洗修,洗修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洗炉,洗净锅炉内水锈、泥垢和火室内烟垢,提高锅炉传热蒸发效率。
二、根据机车主要部件的定期轮检计划,进行有计划的检修。
三、贯彻预防为主,在保证各主要部件正常磨耗,热力技术状态良好,洗修间机车不发生机破、临修的前提下,力争费用少,停时短。
四、机车包车组日常保养过程中,自力不能消除的不良处所,在洗修中应得到整修。
五、在洗修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工艺,广泛实行配件互换,不断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第10条 洗修计划
机车洗修旬(周)计划应在旬(周)开始前两天,由机务段运用工程师(技术员)会同洗修技术员,根据洗修公里标准,机车主要技术状态和主要设备的通过能力编制。经机务段长批准后,报分局机车调度;分局机车调度和机务段值班员负责按计划扣车。
第11条 严格贯彻包修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洗修机车必须固定包修组,不得串组修车。严格按计划、按范围,按检修登记簿(机统28)、按工艺、按标准检修;要贯彻落实洗修作业的各项制度,作业前要进行复检,修程要有台帐记录。
包修组对包修机车的质量负主要责任。按需要组内可分为蒸汽、机械、摇连杆、走行等小组,每人都有固定的包修部分;但包修组的钳工应熟悉组内其他部分的工作,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实行联劳协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一个包修组可以日洗修二台机车。
第12条 机车洗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范围进行。机车洗修范围由铁路局根据零、部件的磨耗量及安全装置的检修期限制定。
洗修轮检表是按计划进行洗修的基础。机车洗修轮检表由机务段编制或由铁路局组织管内同机型的机务段共同编制。
编制轮检表的要求:各部件在轮检期内不发生故障,各次洗修的工作量力求均衡,相互关联的配件应纳入同一轮检次数内。
编制洗修轮检表的依据应包括:检修范围,定检公里标准,部件安全使用期限,配件互换范围和探伤范围。
第13条 洗修技术作业过程表是合理、经济地进行洗修工作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入库、减温、洗炉、上水、灌汽、点火、交车等进度安排,同时,应规定锅炉、蒸汽、机械、摇连杆、走行及有关的专修组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并保证在洗修包修组开工前洗完炉和下班前将机车
交接完。
洗修技术作业过程表由机务段总工程师组织按轮检表的分类,分别编制,报铁路局备案。
第14条 洗修作业程序及制度:
一、洗修48小时登记:机务段值班员负责通知洗修机车司机,在洗修48小时前,将本次定检范围外的不良状态,登记在机车检修登记簿(机统28)内,于机车洗修前一日汇报会前送交检修主任审批。
二、定时入库:机务段根据机车交路及设备情况规定洗修机车入库时间,由运用值班员掌握按时入库,并负责将机车及时地送入库指定的检修线。
三、入库交接:洗修机车落火后,由洗炉组负责按规定检查汽压、水位、灰层、锅炉状态须符合要求,与乘务员办理交接,记入温水洗炉记录簿内。
四、复检:由检修主任负责组织各工长会同司机长、驻段验收员及有关技术人员按分工进行开工前复检,复检后确定修程。
五、开工会:由工长负责在开工前根据当日工作任务向全组布置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六、解体检查:充分发挥每个工人,特别是高级工的主动性,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不良处所,安排好计划进行整修。
七、洗修汇报会:由检修主任主持,各工长及技术、运用、验收、化验、材料有关人员参加,确定当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检查总结前一天工作完成情况,安排布置次日洗修重点工作。机务段长应经常参加指导汇报会,不断改进洗修工作。
八、部分验收:主要部件检修后,须经工长、驻段验收员及司机长验收。需要部分验收的项目,由机务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共同确定。
洗炉验收:由验收员、司机长、化验人员、热力工程师(技术员)、洗炉工长参加,评定洗炉质量和水锈厚度,并作记录。
安全装置验收:锅炉安全阀、易熔塞及压力表须由有关工长、驻段验收员及司机长验收,并记入规定的检查登记簿内。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及汽压表蒸汽止阀的铅封由机务段长指定专人负责。
九、机能试验交车:机车落成点火起汽后,各有关工长会同司机长、驻段验收员进行汽、水、风、电等部件机能试验。确认质量良好后,由洗修工长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验手续,并填写交验记录。洗修工长及时通知运用值班员,按驻段验收员签收的时间转为运用机车。
十、完工会:交车后,洗修工长应征求驻段验收员及司机长的意见,并组织全组人员总结经验,进行评比,以便不断地改进工作。
十一、包修组对承修的机车,应建立机车检修记录,记载主要部件的尺寸、状态及更换情况。
洗修中发现下次洗修时需要更换的配件,洗修工长要会同洗修技术员提出订料单,注明规格尺寸,交有关部门备料。
第15条 机车乘务员参加洗修工作的人数由机务段长规定。参加洗修的乘务员受洗修工长领导,须及时完成规定的自检自修,给油保养、探伤配件清扫等作业。
架 修 作 业
第16条 机车完成规定的架修公里或规定的使用期限时,应进行架修。架修的基本要求:
一、机车轮对及走行部、机械部主要部件应恢复基本技术状态,汽缸、汽室汽密状态良好,配汽均匀。各轴负荷分配正确,不偏、不热,机车行驶平稳。
二、机车锅炉消除裂漏,清除水锈、泥垢,锅炉燃烧和蒸发效率及烟箱气密状态良好,安全装置显示正确。
三、广泛推行配件互换,按范围进行检修,严格执行工艺规定。
四、按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组织有关工组密切协作,均衡地完成架修任务。推行部件组装化,提高修车机械化水平,力争缩短停时,提高月产量。
五、架修机车实行保修制度,对属于架修责任未达到保证期限的配件,承修段要负责保修或承担经济损失。
第17条 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前八十五天编出分季的年度计划,每季度前四十五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计划报铁路局。
季度架修计划经铁路局审查平衡后于季度开始三十天前下达到承修机务段,同时通知到委修机务段。
委修机务段应于月度开始前二十五天,将架修机车不良状态书寄到承修机务段。
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十五天,召集有关人员审查不良状态书,并编制架修施工月计划表,经机务段长批准后于月度开始十天前报铁路局,并通知各委修段及机车调度。
委修段须将机车架修前一次洗修时,新发现的不良状态,填写补充不良状态书,及时通知承修段。
第18条 机车架修范围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架修范围应包括:
一、推出轮对进行检修。
二、检查锅炉状态,并抽出全部过热管进行检修,在锅胴下部抽出不少于两根的小烟管,检查烟管状态及水锈厚度。
三、检修汽缸、车架和煤水车等主要部件,修复机械、走行及转向架等不良部分。
四、解体检修三机两泵、制动机、锅炉附件及各止阀。
第19条 为实现检修工作现代化要因地制宜地将零散、单一操作改变为按流水、综合地解体、组装、加工的工艺装备。各机务段要逐步实现解体、组装作业的机械化和架修段实现动轴箱、平楔铁加工,烟管、过热管、摇连杆、鞲鞴十字头检修等作业线。
第20条 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是组织各工种有计划,均衡地完成架修任务的重要组织措施。应由机务段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铁路局备案。
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整备入库、减温洗炉、上台、解体、出轮、进轮、锅炉试压、下台、点火、验收、交车等主要环节的作业时间、顺序和必要的工作人数,并明确规定主要部件加工的交接时间。
第21条 认真执行架修工艺规程。铁路局要组织编制车架动轴箱、平楔铁、摇连杆、鞲鞴十字头滑钣、导轮转向架、从轮转向架、煤水车转向架、轮对、阀调整、弹簧调整等主要架修工艺,经铁路局机务处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机务段要组织有关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学习,不
断改善工艺装备,保证工艺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22条 架修作业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检查互换配件:检修主任或负责检修计划调度人员在进车前一天,组织有关工长、检查互换大配件完成情况。
二、定时入库:架修机车由局、分局机车调度负责组织按计划日期和时间到段。机务段值班员负责将机车及时送入库内。
三、入库交接:架修机车到段后,承修段检修主任指定专人检查有火状态,并与司机办理交接手续。
四、机车冲洗:架修机车到段后,须冲洗清扫干净,再入库减温洗炉,同时须将内火箱、烟箱、煤水车水箱内部彻底清洗后,送入架修台位。机车解体后,动轴箱、弹簧装置等配件须进行清洗。车架须清扫干净。
五、互换大配件交接:机车解体后,由架修工长按规定的时间向配件组工长办理互换大配件交接手续,并做成记录。
六、解体检查确定修程:机车解体后,由检修主任组织有关工长、司机长、驻段验收员、技术人员等进行解体检查,召开修程会,参照不良状态书,确定修程。根据修程,调整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如有延误进度,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按计划交车。
七、部分验收:架修机车部分验收项目由铁路局规定。凡属部分验收的项目须经架修工长、司机长、驻段验收员验收后才能组装。
八、落成检查:架修机车落成后,架修工长、司机长、驻段验收员进行机车无火状态检查,避免有火整备后再发现问题返工。
九、一次提票交验:由司机长和驻段验收员在点火起汽或试运后一小时内一次提票,各有关班组须及时修复不良处所,检修主任确认质量良好后,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车手续。承修段驻段验收室须向有关部门发出交车电报。
十、架修落成会:交车后,架修工长应征求驻段验收员和司机长的意见,并组织全组人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一、架修机车试运时,须有驻段验收员和机务段长指定的人员参加。试运距离单程不少于三十公里。正向行驶时,应达到机车构造速度。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低于机车构造速度时,应按线路允许速度行驶。
经铁路局批准,不试运直接牵引列车时,机务段须指定专人添乘不少于三十公里。
第23条 参加机车架修的乘务员应不少于两班。开工前,由司机长负责向承修段驻段验收室报到,提出参加架修人员名单。架修时,在架修工长的指导下,参加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和考勤
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第24条 架修机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一、机车送修时,须有火回送。并不得拆换任何配件。
二、送车乘务员应按洗炉作业规定进行整备作业,并与洗炉组办理交接。
三、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离开承修段。并将填写完了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由接车司机签收带回。
配 件 互 换
第25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质量、实现工艺修车、缩短停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
配件成组互换,可对零部件实行等级加工、批量生产、充分发挥机械效率,为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组织专业化生产创造条件。
为实现配件互换检修,机务段检修车间除设架、洗修综合组外,应按机车零部件的分类,组成蒸汽、机械、走行、锅炉、水泵、制动、电机、压油机、加煤机及给水预热装置等专修组、配件组和备品组。
互换配件应由技术较高的机车钳工修理,并配齐质量良好的各种配件试验装备,上车前要经过机能试验。等级加工的零部件要集中管理,建立领用及保管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
配件互换须纳入架、洗范围,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互换品种。
第26条 配件互换范围由铁路局制定。制定的原则:
一、要贯彻配件的通用化、标准化,认真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
二、有利于缩短架、洗修停时,提高检修效率。
三、有利于执行检修工艺,提高检修质量。
四、有利于架、洗修组内平行作业和辅助加工的均衡生产。
第27条 机务段每年要根据机型、任务量、配件修复周期的变化,本着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查定一次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报铁路局批准后,及时进行补充或调整,保证架、洗修互换的需要。互换配件报废时,要及时进行补充。
第28条 铁路局要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发展专业化、集中修,使机务段的配件生产逐渐减少。凡局管内各机务段所生产的相同规格及品种的配件,铁路局要逐步集中起来,由一个单位生产,供应各段。
铁路局配件厂,须把机务段集中生产的配件,纳入生产范围,供应机务段的需要。
机务段配件生产范围,由铁路局根据配件厂和机务段的技术设备条件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机务段生产的配件主要是利材性的和个别零小配件。
二、部、局配件厂生产的配件均应为成品或半成品。
三、商品性零配件和五金类,如螺栓、螺母、开口销及管子零件,机务段不应生产。
第29条 互换配件生产程序:
一、拆卸:由架、洗修组负责拆卸,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二、修理:须按工艺标准,按修复周期计划及时进行修复。
三、检验:配件修理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班组之间、工序之间的自检和互检制度,组装后须经专职人员进行检验。需要进行性能试验的配件应在试验台试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四、保管:经验收合格的配件由专修组、备品组或配件组送交互换配件保管地点保管,不便于集中的大型配件,可存放指定的适当地点。
互换配件应设专人管理,应做到:
1.掌握良好配件保有量,作好互换配件周转记录。
2.经常保持配件整齐、清洁、完整。
3.由专人将互换配件及时送到架、洗修组工作地点。
五、安装:由分工拆卸的小组负责进行安装。
第30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负责计划调度的技术人员(定员根据任务确定),要切实做好互换配件和段制品配件检修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合理安排各种机械机床加工。加工顺序是:有火机车配件、架、洗修现车配件,互换配件、段制配件,其他及外委配件。
一、大型配件修复月计划和小型配件互换月计划,应根据机车架、洗修月计划,互换配件修复周期,洗修机车配件轮换周期编制。
二、段制品月计划,根据库存定量要求补充的数量、技革、工具及外委加工项目编制。
三、利材月计划,根据机务段利废范围,利废材料来源和利材组生产能力编制。
以上三种月计划应于月度开始前五天编出,经机务段长批准后,于月度开始前三天下达到班组。
四、为保证计划的实现,负责计划调度人员须做到:
1.及时掌握大型互换配件修复进度和小型互换配件保有量。
2.做好日班计划,安排好机床加工、锻冶等有关工组的工作进度,保证月计划任务的实现。
第31条 各种机械机床加工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要主动配合架、洗修机车进度,按计划完成配件加工任务。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革新刀具、卡具、量具。按加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三、加工的配件须符合图纸、检修工艺的要求。要经济合理地使用有色金属和原材料。
四、贯彻负责制,实行定机、定人、定活的制度,要精心保养设备,充分发挥其效率。
质 量 分 析
第32条 机务段要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正确掌握机车技术状态,积累技术资料,按规定填写各项检修记录、机车履历簿及表报,并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国家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和各项技术纪律,要认真做好年、季、月度检修质量分析和机破、临修、
超范围修等专题分析。通过分析,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总结交流先进技术经验;针对生产关键,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同时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33条 机务段必须建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分析分为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
年、季、月度检修质量定期分析由机务段长主持,有关工人、干部、验收、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和生产运输、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
机务段的年度、季度分析在年度、季度后15天内报铁路局。
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是:机破、临修、超范围修、重大返工修和当前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机破分析由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临修分析由技术主任主持;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由检修主任主持。
机务段技术室应于月后5天内,按大修、架修、洗修、机破、临修、超修、重大返工修等项质量情况,做好分析总结,经机务段长审查后报铁路局。
段 修 工 艺
第34条 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先进、科学的操作工艺。机务段总工程师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生产实践,总结和推广先进工艺。不仅架修、洗修、专修各部件要制定工艺,按工艺操作;浇铸、锻制、机械加工、热处理等也要制定工艺。所有工艺都必须经过科学试验
和生产实践的验证,主要工艺须经铁路局机务处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编制工艺时要求:
一、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和国标、铁标、图纸等有关技术条件。
二、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同类部件力求通用。
三、勇于创新,总结经验,不断地改进工艺装备及工具,广泛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劳动力,节约原材料。
第35条 贯彻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全体检修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工艺,做到能操作、会检查、熟记担当工作的技术要求。
二、检修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按工艺修车,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工艺,使各项工艺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三、按规定的数量及规格配齐工艺装备,并进行定期校验及维修,经常保持其完好状态。工艺装备要力求质量好、重量轻、体积小,操作简便。
四、经常开展观摩表演,评比竞赛活动,交流推行工艺的经验,建立工艺记录,定期组织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不断地提高工艺水平。
技 术 教 育
第36条 机务段在搞好生产的同时,必须狠下功夫抓好技术教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开展技术练兵,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检修人员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水平及操作熟练程度。
要做到:
一、建立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制度和制定学习计划。检修工人技术业务学习时间每月不能少于16小时;任课教师要落实。技术业务知识的测验及考试成绩,教育室要建立档案。
二、机务段要组织对现有工人普遍进行技术训练,有条件的检修工人脱产进行短期技术业务的轮换学习,并按规定配备教员。
三、新工人必须经过技术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担当工作。
四、对技术熟练,工作认真负责的技术骨干,准许按《铁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越级参加考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等级合格证。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锅 炉 部
段修时,需彻底冲洗锅炉水锈、泥垢。检修后锅炉不裂不漏;燃烧及烟箱气密状态良好;安全装置作用良好,显示正确。
第37条 洗炉作业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落火:
1.落火时,严禁大清炉、大上水、大开送风器、大开炉门。
2.落火后,不许向锅炉内注水;汽压为5~6公斤/平方厘米;水表水位为3/4以上,炉床应留有100~150毫米厚度的灰层。并关闭炉门、灰箱、风户;烟筒加盖,锅炉滑台给油。
3.大气温度低于10℃时,机车落火或落火后入库,应采取防止冷风侵袭锅炉的措施。
4.机车乘务员与洗炉人员共同检查锅炉状态,并办理交接手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
二、放汽、减温:
1.放汽时间:前进、FD不少于1.5小时,其他不少于1小时,放出的蒸汽应设法回收利用。
接减温管前,应开放水阀,排出锅炉底圈泥垢。放汽终了时,锅炉水位不得低于水表最低水位。
2.减温时,进出水温差不超过30℃,但锅炉有缺陷时(由机务段确定)不超过20℃。
减温终了时,用净水冲洗过热管内部,防止积存锈垢。
3.减温过程中,锅炉水位不得低于水表最低水位。出水温降低到40℃以下时停止减温,开始放水。
4.减温和洗炉时,库内温度不低于13℃。
三、洗炉:
1.锅炉出水温度为50℃以下时,方可打开烟箱门和炉门进行清扫烟垢。清扫后,内火箱各钣应达到90%以上见铁。
2.锅炉放水至顶钣露出水面时,即应开始冲洗顶钣,卸下全部洗炉堵、打开入孔或汽包盖,进入锅胴,对锅胴内部顶钣及拱砖管进行除锈,并依次冲洗。
洗炉用水的最低温度不低于20℃。
洗炉带出水口压力为6~8公斤/平方厘米。自动洗炉时其压力不少于12公斤/平方厘米。
3.洗炉后,要达到炉内无软泥,无异物。
四、上水、点火:
1.点火前,炉床上应铺满50毫米以上厚度的炉渣。
2.自然点火时,需向锅炉内注入40℃温水,水表水位应为20~25毫米,点火时间不少于1.5小时。
3.无火始动时,先用蒸汽预热锅炉,汽压在3~4公斤/平方厘米时进行喷缸,然后再向锅炉内注入90℃以上的热水,水表水位在5~10毫米,汽压达到6~8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点火,点火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
4.点火过程中火不满炉时,不得大开送风器并防止发生炉鸣。
第38条 在厂修间隔中间,可根据水锈厚度,做一次酸洗。酸洗时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39条 内火箱各钣及炉撑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局部膨出(三个炉撑间隔)须在5毫米以内。波浪形膨出须在4毫米以内,超过时切换或挖补。
二、侧钣的挖补,其高、宽均不少于三个炉撑间隔,同向的焊缝间隔不少于两个炉撑间隔。炉角的挖补每侧至少须带有一个炉撑。
三、机车在洗修后灌汽点火时,许可堵塞不超过2根,在洗修间许可分散的堵塞不超过5根折损的炉撑,下次洗修时予以修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可有两根并列堵塞炉撑(摇炉座处除外)。
四、架修时,炉撑孔的裂纹连续不超过五个间隔或累计总数不超过十五个间隔时,许可焊修。
五、内火箱钣环形及放射形裂纹应消除后焊修。但孔径不得超过44毫米。如扩孔后仍有残存的裂纹且不超过二条时,许可焊修。
六、架修时炉撑警告孔应清扫,洗修时按轮检期清扫。
第40条 烟管、拱砖管及过热管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烟管或过热管焊接时,不超过五段;每段不短于100毫米。烟管管端的缩口部分应符合设计尺寸。每组过热管的焊口应尽量错开。
二、拱砖管焊接时,须在两端平直部位,管头长度应为100~300毫米,并用新料。
三、不许焊接修拱砖管上的裂纹和磨耗,但拱砖管体上,在火箱两端沿焊波交界处的裂纹,长度不超过圆周长的1/3时,允许焊修一次。
四、烟管、拱砖管及过热管组装前,须施行30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并做锤击检查。
五、架修时,烟管组装后,须经不低于8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不漏再圈焊。圈焊时,炉内须注满20℃~30℃的温水。若分散不超过15根烟管圈焊时可以不注水。
过热管组装后,须施行不低于4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的水压试验。
第41条 锅炉检修后,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须做锅炉定压保持5分钟的水压试验,并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一、切换或挖补锅炉钣面积不超过30个炉撑时(包括挖补炉口);
二、焊修管钣孔或炉撑孔间连续超过两个间隔的裂纹;
三、焊修火箱炉口的裂纹或内外火箱各钣弯曲部100~300毫米长的裂纹;
四、在一块钣上,焊修炉撑数量在50~100根,或不超过火箱内炉撑总数15%时;
五、抽换全部大小烟管及挖补炉角时。
如锅炉检修中超出上列范围时,须进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
进行水压试验时,须装监督表。
第42条 架修时,根据委修段的申请和机车燃烧状态,校对烟筒与废汽口中心,并须检查烟箱装置试验烟箱气密,达到状态良好,不泄漏。
第43条 锅炉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表的汽、水通路畅通,并符合设计尺寸。
水表安装后,须按锅炉顶钣标示牌校对最低水位指示标及水表最低水位,符合下表(表略)尺寸。
二、蒸汽压力表的蒸汽管及止阀通路须畅通。检修后的汽压表及其止阀须在全开状态下加铅封。
各压力表每三个月至少检修校对一次。
三、易熔塞浇铸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的水压试验。
洗修时,易熔塞须卸下检查试压,并留印迹。每三个月至少重新浇铸铅锡合金一次。
+3
易熔塞在顶钣上的突出量为26 毫米。如机车
-0

履历簿中记载有管钣折缘高出顶钣5毫米以上时,须相应增高易熔塞的突出量。
四、锅炉安全阀须调整:第一阀在超过定压0.2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喷汽;第二、三阀在超过定压0.4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喷汽。回座时,锅炉蒸汽压力较喷汽时压力的降低:第一阀不得多于0.5公斤/平方厘米;第二、三阀不得多于0.7公斤/平方厘米。检查合格
后须加铅封。
洗修时,锅炉安全阀每三个月至少解体检修一次。
机 械 部
机械部检修后,汽缸、汽室汽密状态良好,配汽均匀,各部件组装后不蹩劲,不热,油路畅通。
第44条 汽缸汽室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汽室套须压装,其压装的压力按套的外径计算,每100毫米为6~12吨,压装后须削旋。
二、架修时,汽缸套内径与其前端扩大部的直径差不小于6毫米。
三、汽缸、汽室套削旋后,其工作面的光洁度应达到■5以上。
四、架修削旋汽室套时,其中间扩大部应按设计直径差同时削旋。
第45条 鞲鞴、十字头、滑钣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汽缸鞲鞴涨圈槽宽,按下列尺寸堆焊恢复(铸铁鞲鞴除外)(表略)。
二、鞲鞴杆锥体部与十字头镶入孔的接触面、十字头圆销锥体部与销孔的接触面均须在80%以上。
三、架修时,鞲鞴和十字头组装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1.十字头两内侧面至鞲鞴杆中心线的距离差,须在0.5毫米以内;
2.十字头圆销孔中心线与鞲鞴杆中心线同一水平面上的直角差须在0.2毫米以内;同向上下位移须在0.5毫米以内;
3.滑槽两内侧白合金摩擦面与滑钣纵中心线不平行度须在0.2毫米以内;其同向偏移不大于0.5毫米;
4.鞲鞴体轮中心至十字头圆销孔中心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3毫米以内(摇杆小端是滚动轴承式时除外)。
四、架修时滑钣安装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1.滑钣纵中心线与汽缸实际中心线的偏倚:双滑钣前端或后端均不大于0.5毫米,单滑钣前端或后端均不大于1毫米。
2.滑钣纵中心线与汽缸中心线的同向错移:双滑钣不大于3毫米;单滑钣不大于1.5毫米;但不平行偏差须在0.5毫米以内。
3.滑钣的工作面与汽缸实际中心线前后端高度差;双滑钣上下各须在0.2毫米以内;单滑钣须在0.6毫米以内,但点火后的修正量除外。
4.矩型滑钣偏段磨,侧面不大于0.5毫米,平面不大于0.3毫米(由边缘向内10毫米处测量平面)。
五、双滑钣前后端须各有一块基本垫,前端应留有不少于3毫米的调整量,调整垫钣前后均不得多于四块。基本垫厚度不薄于1毫米。
六、滑钣安装螺栓松缓时,应更换新品;螺栓孔不良时,必须用绞刀校正。螺栓装入时应留有不少于10毫米的打入量(前进型滑钣前安装螺栓除外)。
七、滑钣上的汽缸盖线的刻印应清晰正确。双滑钣应在汽缸后盖及滑钣架上,打汽缸中心线水平方向的基准刻印。
第46条 阀动装置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杆锥体部和阀装置各销锥体部的接触面不少于70%。
二、经调直或加工的阀动各杆,其销套孔的中心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0.5毫米以内,但吊杆及偏心杆除外。
三、架修时,阀十字头导框与汽室中心线的偏差:上下不大于0.5毫米;内外不大于1毫米。
第47条 阀调整须符合下列要求(运转整备状态):
+-
一、导程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 毫米以内;
+0.5
前进或后进的四个导程差,须在0.5毫米以内。
二、回动机手把在中心位置时,滑块在月牙钣中心(左右侧月牙钣滑块中心差不大于1毫米),回动机十字头位于前、后行程的设计中央,偏差不大于8毫米。
第48条 摇连杆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摇连杆弯曲2~7毫米冷直,超过7毫米热直,调直后须探伤检查。
二、摇连杆套及肘销套的压装压力,按套的外径计算,每100毫米应为6~12吨。
三、摇连杆套突出量,须保证各杆组装后,杆头纵中心线与曲拐销中心一致。架修后,摇连杆套瓦内侧突出量的数据,必须填写在履历簿二部的有关部位。
四、摇连杆各套孔的直角差,须在0.15毫米以内。
五、连杆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0.3毫米以内。
六、连杆肘销的锥体部与连杆肘销孔的接触面须在80%以上。
第49条 机械部各主要零、部件有下列情况时,不许焊修:
一、鞲鞴:
1.鞲鞴毂部的裂纹和鞲鞴杆上任何部分;
2.鞲鞴体上两裂纹在同一直径上或环形裂纹长度总和(包括已焊过的裂纹)超过该裂纹处圆周长40%;
3.鞲鞴体毂孔裂纹消除后直径扩大量大于5毫米。
二、十字头:
1.十字头叉部圆根处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40%;
2.扁销孔向外发展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40%;
3.吊式十字头圆销孔向下发展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40%;
4.圆销孔向任何方向发展的裂纹,其长度超过由孔边到裂纹发展方向边缘距离的50%;
5.圆销孔与鞲鞴杆安装孔间的裂纹,其长度超过肩部宽度的50%;
6.禁止向鞲鞴杆安装孔和圆销孔内焊装套;向十字头上焊装或圈焊栽丝。
三、阀动各杆叉部及尾部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25%时。
四、阀杆,阀动各杆身及月牙钣体上的裂纹和硬伤(阀杆的尾杆除外)。
五、摇连杆体上的裂纹及硬伤;
六、连杆尾部、叉部和孔内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35%时。
七、摇杆大端框上的裂纹及大小端框圆角处的裂纹。
走 行 部
走行部检修后,各轴负荷分配正确,不偏不热,机车行驶平稳,无打音。制动传动装置作用良好。
第50条 车架、轴箱、平楔铁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托钣与车架镶装部的接触面局部间隙:垂直面用1.0毫米的塞尺检查,深度不大于10毫米;斜面用0.3毫米的塞尺检查深度不大于10毫米。托钣与车架的紧余量为4~10毫米。
二、架修时,平楔铁组装后前后滑动面应相互平行,其与动轴箱前后滑动面的局部间隙不得大于0.3毫米。
三、楔铁紧余量(楔铁在紧固状态其下端与轴箱托钣距离):架修时为8~30毫米;洗修时为8~50毫米。
四、架修时,自动调整楔铁的弹簧在自由状态下其调整套上平面与弹簧筒体上平面应齐平,或高于弹簧筒体上平面2毫米以内。
五、动轴箱轴瓦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轴瓦压装压力为15~35吨。
2.轴瓦白合金凸出量:顶部应为0.2~2毫米;前后带油量处均应为0~0.2毫米。
3.架修时,轴瓦与轴颈的带油量,应在轴颈中心向上15毫米处测量,单侧应为:主位0.1~0.4毫米。他位0.2~1毫米。轴瓦端面应打上轴中心及轴中心向上15毫米的刻印线。
4.架修轴箱组装时,检查轴瓦与轴颈的接触角度:用0.1毫米塞尺检查,主位不少于140°,他位不少于120°;接触面不少于80%。
5.架修时,轴箱内侧面与轴瓦内径面的直角差不大于0.5毫米。轴箱弹簧鞍槽与轴箱滑动面的直角差不大于1毫米。轴箱滑动面与轴箱中心线的不平行和轴箱前后滑动面的不平行,均不大于0.2毫米。
六、架修时,主动轴实际中心与基准中心的偏差;主动轴左右直角差;各动轴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同位左右轴距的偏差;均不大于0.5毫米。
第51条 架修时,转向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轮单轴转向架:
1.心盘中心至尾销孔中心间的距离(A)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尾销孔中心至导轮轴端中心的距离左右相差(B与B1之差);心盘中心至轮箍内侧面距离的相差(C与C1之差);均须在2毫米以内。
注:尺寸(A)准许按现车实际尺寸调整。
2.轮缘顶部至构架水平基准线的垂直距离,左右相差应在3毫米以内,但弹簧自由高与负荷高的差,左右不同数应扣除计算。
3.摇鞍足与摇鞍座接触须良好,用0.5毫米塞尺检查,不得有贯通间隙。
二、导轮双轴转向架
1.轴箱导框中心的对角距离A与A1之差,须在3毫米以内。
2.心盘中心至前后导框纵中心线的距离,B与B1之差,须在1毫米以内。
3.前后导框纵中心线不平行偏差(C与C1之差)须在2毫米以内。
4.左右轴距D与D1之差,须在5毫米以内。
5.四角高度差:左右须在3毫米以内;前后须在6毫米以内。
三、从轮转向架
1.尾销孔中心至从轮轴端中心的距离左右相差(A与A1之差),应在2毫米以内。
2.轮缘顶部至轴箱上平面的垂直距离,摇鞍式转向架为轮缘顶部至构架水平基准线的垂直距离左右相差(B与B1之差),须在3毫米以内。
3.轴箱中心至轮箍内侧面的距离左右相差(C与C1之差),须在2毫米以内。
4.摇鞍式转向架复原装置组装后其左右侧高度差不大于4毫米。构架纵中心线至左右摇鞍足中心线距离差不大于3毫米。
四、煤水车转向架:
1.两轴转向架四角高度差:左右不大于4毫米,前后不大于6毫米。
2.同一转向架同位左右轴距差,不大于5毫米。
3.拱架式转向架的对角线距离相差不大于3毫米。
第52条 架修时,弹簧调整后,车架上平面至轨面的距离,前后之差不大于20毫米,左右之差不大于10毫米(前进、FD型不大于15毫米)前不得高于后;各位弹簧及均衡梁的倾斜不大于20毫米(前进、FD型不大于35毫米)。
第53条 车钩及中间缓冲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钩在锁闭位置时,钩锁往上的活动量在5~15毫米,钩锁与钩舌的接触面须平直,其高度不少于40毫米;钩体防跳凸台和连结杆(钩锁销)的作用面须平直;高度磨耗量不能超过1毫米。钩舌与钩体上下承力面应接触良好。
后钩组装后,钩尾端与从钣应贴合,其局部间隙用1毫米的塞尺检查,塞入长度不大于70毫米。允许加一块垫板。
二、运转整备时,车钩中心至轨面的高度:架修时为835~880毫米;洗修时为815~890毫米。
三、楔铁式中间缓冲器架修时,应用样板检查,滑铁、滑铁套、滑铁座的弧度,两端允许有不大于3毫米的间隙。(组装后,中间缓冲器斜铁在紧固状态时,滑铁与滑铁套,滑铁套与滑铁座的局部不贴合间隙不能在滑铁套中部。)
四、中间缓冲器加垫时,其垫板厚度不小于6毫米,长度不能超过体长;数量:架修不多于二块,洗修不多于三块。
第54条 走行部各主要零部件,有下列情况时不许焊修:
一、牵引杆和安全杆体和销的裂纹;
二、均衡梁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30%;
三、弹簧鞍上的裂纹超过裂纹处断面的50%;
四、车钩
1.车钩钩体上横向裂纹,扁销孔向尾端发展的裂纹;
2.钩体上距钩头50毫米以内的砂眼和裂纹;
3.钩体上长度大于50毫米的纵裂纹;
4.耳销孔处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40%时;
5.上、下钩耳间(距钩耳25毫米以外)的纵、横裂纹超过30毫米时;
6.钩腕上裂纹超过腕高20%时。
五、车钩尾框上的横裂纹及扁销孔向后发展的裂纹;
六、钩座尾销孔的裂纹;
七、煤水车上下拱钣的裂纹、腐蚀、磨耗;轴箱托钣、拱架柱螺栓孔的裂纹(拱钣端头及FD型轴箱托钣上的裂纹除外)。
轮 对
轮对检修后,必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曲拐销及偏心曲拐销位置应正确。轮箍外形及内侧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55条 轮对检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轮对组成后要求:
1.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3毫米。
2.轮箍外形用样板检查其偏差:踏面不超过0.5毫米,轮缘高度减少量不超过1毫米,轮缘厚度减少量不超过0.5毫米。
段修时,曲线半径小于300米区段,第一动轮轮缘厚度允许较设计尺寸减少3毫米。
3.轮箍削旋后直径差:同轴位左右相差在1毫米以内,各动轮间相差在2毫米以内。削旋轮箍时,许可在轮箍内侧面上,留有两处总长度不超过400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的黑皮。在轮缘的外侧面上由轮缘顶部量起,须在10~18毫米的范围内,许可留有深度不超过2毫米、宽
度不超过5毫米的黑皮。
4、新轮箍的厚度,允许较设计尺寸增加5毫米。
二、镶装轮箍时要求:
1.轮箍组装前内径面须探伤检查。
2.轮网外径圆锥度在0.2毫米以内;椭圆度:客运机车动轮在1.2毫米以内;货运机车动轮在0.8毫米以内。导、从、煤轮在0.5毫米以内。
3.轮箍烧装时,轮网直径每1000毫米须留有1~1.5毫米的紧固量,轮箍须均匀加热至350℃以内。
4.轮箍加垫的厚度不超过1.5毫米,垫钣不多于一层,总数不多于四块,每块长度不少于300毫米,相邻两块间的距离在10毫米以内。
5.机车动轮轮箍薄于40毫米,导、从、煤轮箍薄于37毫米时不许加垫。
三、洗修时轮对各部必须作外观检查,轮缘厚度不少于23毫米,踏面磨耗不大于7毫米,踏面擦伤深度不大于1毫米,滚珠轴承踏面擦伤深度不大于0.7毫米可以使用。
四、架修时,车轴及曲拐销镶入部须用超声波探伤检查;轴径及曲拐销的外露部分用电磁探伤检查。
五、处理或焊修轮对裂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颈、曲拐销上的横裂纹经削旋消除后可以使用,轴身上的横裂纹经铲除后的深度动轴在4毫米以内;导、从、煤轴在2.5毫米以内可以使用。
2.焊修轮辐的破损及裂纹:辐条:不得超过5条,辐钣:不得超过圆周的30%。
3.焊修轮毂边缘向毂孔发展的裂纹,不得超过该处断面的25%。
4.焊修轮毂孔与曲拐销毂孔之间的裂纹,不得超过该处断面的25%。
5.不许用单弧自动焊堆焊轮缘,或用手工电弧堆焊客运机车轮缘。
机车主要附属部件
锅炉止回阀、暖汽减压阀、放水阀、调整阀、三机两泵、风闸检修后须做性能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第56条 锅炉附件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止阀检修后,开关灵活,不漏泄,其开度和通路不小于设计尺寸。
二、锅炉止回阀、放水阀检修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不得漏泄,阀开度符合要求,作用良好。
三、在采暖期,暖汽减压阀检修后,须进行试验;暖汽软管施行1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3分钟,不得漏泄,软管的外径膨胀超过8毫米或有局部凸起时,不得使用。
四、调整阀须开关灵活,不漏泄,阀的开度须符合限度要求。
五、禁止圈焊直通锅炉的丝扣根部或堆焊铸铁各阀及座的丝扣部分。
第57条 压油机及其附件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油机试验时,摇把转速保持在10~12转/分,高压止回阀压力调整到:使用汽缸油为锅炉定压加3公斤/平方厘米;使用车轴油为8公斤/平方厘米。
每百转出油量:冲杆开度3.5毫米时,不少于9.5毫升。
冲杆开度7.8毫米,不少于22.5毫升。
二、压油机组装后,用手摇动须转动圆滑,小拨头在下行程极端时,冲杆向下须有0.5毫米以上的移动量,在左右极端时,窜孔与小拨头之间须有0.2毫米以上的间隙。
三、模片式高压止回阀须做锅炉定压加3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降1.5公斤/平方厘米以内回座,并须做锅炉定压的反压试验,不得漏泄,合格后加铅封。
双阀式高压止回阀须做锅炉定压的反压试验和5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不泄漏。
双球止回阀应进行22公斤/平方厘米的反压试验,保持1分钟,不得漏泄。
四、低压止回阀须做0.5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和2公斤/平方厘米的反压试验,不泄漏。
五、四路分油器须做给油试验,压油机每百转各出油口的出油量之差,不超过3毫升。
六、压油机的全部油管接头须净口安装,机体上的油管接头按规定位置连接。
第58条 发电机和导线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电机的性能须符合下表的规定(表略)。
二、发电机在试验时,不得有漏泄,不得因震动自行移动,调速器作用灵活,在额定负荷全部接入或去掉时,发电机须在10秒钟内恢复正常。
三、架修时,电线路须全部检查,其导线的绝缘电阻:导线与机体间在1MΩ以上(有机车自动信号的在2MΩ以上);导线与车体、导线与导线间在0.2MΩ以上(有自动信号的在0.5MΩ以上)。洗修时
不得有漏电现象。灯头、开关状态良好。
四、导线管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或焊接,不许使用铝质及单股铜芯导线。
第59条 加煤机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动机空转试验:汽压在0.4公斤/平方厘米以下,转速不低于300转/分(FD型不低于100转/分),连续试验30分钟以上,各摩擦部分的温度不超过50℃。
试验时不能有漏汽、漏油现象,不能有打音。
二、加煤机装车后,打开最前一块输煤钣,汽压在1.5公斤/平方厘米以下(FD型大喉管须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内,小喉管在3公斤/平方厘米以下)须正常输煤。
三、安全阀压力调整到6.5公斤/平方厘米,并加铅封。各止阀及管系均不得泄漏。
第60条 风泵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杆及变向阀杆须探伤。
二、总风缸压力达到2公斤/平方厘米(131复式风泵为4公斤/平方厘米)时,全开蒸汽止阀,工作状态必须正常,不得有打音。蒸汽压力达到11公斤/平方厘米,总风缸风压由2公斤/平方厘米增至6.5公斤/平方厘米,充满1000升容积的总风缸(包括管系容积)所需
充风时间:
240单式在4分钟以内;
131复式在1分30秒以内。
150D复式在1分12秒以内。
第61条 水泵和管系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温在35℃,出水背压高于使用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的条件下,汽压为4~6公斤/平方厘米时能注水;汽压在13~15公斤/平方厘米时,出水量不少于下表规定(表略)。
二、架修时,送水管应清除水锈:蒸汽管及送水管须净口安装。
第62条 给水预热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压4~6公斤/平方厘米,水管压力0.1~1.5公斤/平方厘米时,冷水泵出水量须在350升/分以上。
二、汽压在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热水泵往复冲程不多于44次/分时,出水量须在18吨/小时以上,其测定出水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三、联合试验时,冷水泵落后于热水泵起动的时间,不多于热水泵的3次往复冲程。
四、试验时各处不泄漏,热水泵作用中没有捣盖音响。
五、架修时送水管、递热器预热管、废汽管须清除水锈及油垢。
第63条 动力回动机、风闸等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力回动机检修后,手把由一端至另一端的时间应在7秒钟以内,回动机十字头的自动量在3分钟内不超过5毫米。
二、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分配阀、给气阀、减压阀、调压器等检修后,须在试验台试验,性能良好;装车后须符合运用要求。
三、总风缸及风管路应定期冲洗;总风缸风压8公斤/平方厘米时,制动管系及总风缸的总漏泄,每分钟不超过0.2公斤/平方厘米。
四、架修或洗修每隔3个月,制动软管须以6~7公斤/平方厘米的空气压力在水槽内试验,保持1分钟不得漏泄(表面或边缘发生的气泡逐渐消失者可使用);再以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2分钟不漏泄。软管外径不得有局部膨出。
五、单独制动阀在缓制位置时,制动缸鞲鞴行程须符合下表尺寸(表略)。
制动缓解后,各闸瓦中部不得与轮箍接触;制动防护装置须安装牢固。
六、撒砂装置检修后须作用良好,每根砂管撒砂量应调整到2~4公斤/分,有分砂管者按累计计算。
七、调压器的灵敏度:总风缸的空气压力达到定压时,风泵停止运转。(风泵空捣每分钟不能超过12次)总风缸内空气压力下降0.2~0.3公斤/平方厘米时风泵应恢复运转。
运及其它
第64条 架修机车落成后,在第一次运行30公里或第一个停车站时,各轴和摇连杆瓦套的温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轴在顶针孔处测量:导轴不高于60℃;动轴不高于55℃;从、煤轴不高于75℃。
二、摇连杆瓦套在套边处测量不高于60℃。
第65条 为提高部件的耐磨性,下列部件须热处理、表面硬化、镀铬或采用耐磨材料:滑钣、十字头圆销、鞲鞴杆(汽缸、风泵、热水泵)、阀杆、月牙钣、滑块、汽室涨圈阀动各杆的销和套、均衡梁座和闸瓦托吊的套、牵引装置的销和套、转向架各销和套、弹簧和制动传动装置的
销和套。
第66条 架修机车须按规定涂印识别标记及标志。
涂漆时颜色规定为:前后缓冲梁红色;机车及煤水车轮箍外侧面白色;动轮心红色;其它轮心黑色;轮箍弛缓标记黄色;机车及煤水车外面黑色;司机室内橙黄色。



198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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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7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三)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0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10分)。
  (六)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惠民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3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2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5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0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5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要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互联网)办理系统完成办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7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得分为0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09年2月30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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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并由项目核准机关抄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第六条 实行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分析;
  (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
  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按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另行制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核准机关也可视需要征求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前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十八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见附件5),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一级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主要产品、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等主要内容。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按照《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见附件6)格式出具。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管、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办理不属于本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请的项目、虽然申请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监测,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经贸部门应建立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