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供应公司库存物资调度调剂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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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供应公司库存物资调度调剂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供应公司库存物资调度调剂暂行办法

1989年5月12日,物资部

一、为促进供应公司库存物资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调度调剂,加速物资流通,充分发挥物资效用,搞好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展库存物资调度调剂,要以为生产建设服务,解决生产急需,提高供应水平为目的。其原则是平等协商、自愿互利、互通有无、互调余缺。
三、库存物资调度调剂工作由供应管理司牵头组织,各供应公司参加。首先在供应公司范围内进行,这个范围解决不了的,提请专业司、公司协助解决或与地方物资企业联系解决。
四、开展库存物资调度调剂,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的工作:
1. 各供应公司每季填写可供资源情况报表、主要物资需求情况报表,于季后10日前报送供应管理司。
2. 供应管理司于季后20日前对可供资源情况和主要物资需求情况报表进行汇总,整理出调剂串换的基础资料。
3. 季后第一个月底由供应管理司牵头组织召开小型调剂例会,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参加。会上,先由供应管理司根据汇总的供求资料情况发布信息,再由各公司业务人员根据提供的信息,有目的、有方向地相互调剂串换。
4. 各供应公司要将在调度调剂例会上和会后成交的结果报供应管理司,供应管理司将情况、数字汇总,每季向物资部书面汇报一次。
五、调度调剂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1. 计划内资源,因品种、规格不对路或多余积压部分,除按计划内价格进行自由调剂串换外,还可按经生〔1986〕791号文规定,转计划外销售。
2. 属计划内待供资源,对方确因生产急需,可采取借用办法,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如数归还。
3. 计划外资源,按市场调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串换。
六、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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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2]43号)



各区、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庄高速公路临时封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大庄高速公路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大庄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大庄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或全路段的临时封闭,由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路段局部临时封闭:
(一)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或难以保证行车安全的;
(二)雾天能见度在10米以内或能见度在20米以内,路面湿滑的;
(三)冰雪覆盖路面四分之三以上的;
(四)发生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的;
(五)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全路段临时封闭:
(一)雾天全路段能见度在10米以内或能见度在20米以内,湿滑路面占全路段四分之三的;
(二)冰雪路段占全路段四分之三以上的;
(三)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造成多处路基塌陷、塌方或桥梁中断的;
(四)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的。
四、临时封闭的时限
(一)特、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堵塞而封闭的,以公安交警部门清理完毕为时限;
(二)雾天封闭的,以能见度达到20米以上为时限;
(三)冰雪覆盖封闭的,以覆盖路面降到三分之一以下为时限;
(四)发生重大水毁或地震、地质灾害而封闭的,以恢复完好为时限;
(五)其他紧急情况封闭的,以紧急情况消除为时限。
五、道路临时封闭时,封闭实施部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交通标志和提示。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
198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来函请示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由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工资是否应予补发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因此,被告人如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