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44:30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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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省外经贸厅,深圳市贸发局,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润(集团)公司、粤海(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66号)和《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令),加强出口管理,确保内地供港澳活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港澳活鸡出口实行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核查制度。
  (一)各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企业须于2001年8月2O日前将本企业定点供货鸡场名单、注册编号、地址等情况,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州特办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总后,于8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分别上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经核准后发布执行。
  (二)备案鸡场名单一经发布,出口企业不得再从本企业备案鸡场以外的鸡场收购活鸡出口,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三)所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必须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注册的供港澳鸡场。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尾数进一取整数,有竹丝鸡等其他品种杂禽配额的,可相应增加一家备案鸡场):
每家出口企业可备案的定点供货鸡场数量=该企业2001年度配额数量/ 10万
  (四)供港澳出口活鸡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统一在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二、外经贸部驻广州、深圳特办发放供港澳活鸡出口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从非备案供货鸡场收购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外经贸部。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检疫监管,对超出备案范围收购出口的,不予受理其检验检疫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有关代理机构要严格核查供港澳活鸡到货情况,发现有从非备案鸡场收购出口的,立即向外经贸部报告。

  五、对于从非备案鸡场收购出口的经营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对港澳活鸡出口一个月;一年内两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资格。

  六、对于被港方检出问题的鸡只所涉及的注册鸡场和出口企业,外经贸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定,对该供货鸡场予以暂停供货、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对港澳出口注册资格等处罚;对该出口经营企业,予以暂停出口并扣减出口配额,直至取消供港澳活鸡出口经营资格等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外经贸部:
  电话:010-65197415 传真:010-65197952
  E-mail:subin@ec.com.cn
  国家质检总局:
  电话:010-65994229 传真:010-65993813
  E-mail:pengzs@ciq.gov.cn

附表:供港澳活鸡出口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表

二ОО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供港澳活鸡定点供货鸡场备案情况表

填报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地区:香港(澳门)

序号 出口企业 定点供货鸡场 备注
全称 2001年度配额 鸡场名称 鸡场注册编号 鸡场地址 年出栏量(万只)
1 总量: 
万只

其中;
黄鸡: 万只
其他: 万只
...





... ......

注:1.本表请用EXCEl格式制作;2.本表中涉及名称请一律用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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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式”审判模式构想

王方顺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论述了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的必要性及其运作机制。阐明了“隔离式”审判模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司法改革途径。
关键词:审判模式 司法公正 隔离式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为了实现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但现实中这一法律规定落实的不尽人意,形同虚设。来自合法审判组织外的各种对审判的非法干涉屡见不鲜,不但严重影响法院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还严重影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规定。笔者认为,构筑“隔离式”审判模式,是实现这一法律规定的最有效途径。所谓“隔离式”审判模式,是指案件在审理、裁判过程中,审理裁判法官与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完全隔离,没有单独接触机会的审判机制。“隔离式”审判模式完全可以作为法院贯彻落实好法律规定,有效避免非法干涉,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突破口。
一、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的现实性
(一)“隔离式”审判模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机制
实现社会正义是审判的价值所在,也是审判机关的最根本工作要求,司法公正永远是人民法院的最高追求。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审判的最终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实体公正本身是相对的,受到证据的客观限制和法律规定的束缚,但程序公正是比较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治体制不进行立法改革的状况下,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各项司法改革,大多是法院自己在早已划定的圈子内进行的。实体法可以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作相应的调整,但诉讼模式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改革呈现混乱局面,在一些具体的诉讼程序操作中,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规定,本应统一的法律规定被人为地造成不同,这从各种媒体时常报道、推广的不同法院不同的审判经验足以体现。
审判实践中,司法不公与外界能够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信号”畅通传递给法官有直接的关系。审视现有的各种司法改革,无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试图从审判模式和程序运作机制上避免非法干涉,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私下与法官单独接触或联系的问题不解决,以公正为目标的各项司法改革就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有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对双方当事人公正的正当审判程序,才能达到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社会正义。“隔离式”审判模式斩断了当事人通过其关系网伸向案件的各种触角,使案件当事人或大或小的各种关系失去作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好程序保障机制。诉讼模式应当稳定,这需要尽快建立一种最符合现代形势需要的审判模式,司法公正要求必须尽快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
(二)“隔离式”审判模式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不但要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高尚的品质,还应具有超脱现实的思想境界。现在所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力图通过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来提高裁判的公信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地位。但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礼仪之邦,亲情和友情充斥于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并影响着每个人的是非观和对事务的处理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同时担当一般社会角色的法官无不例外。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决定了裁判结果不应受到外界干涉,审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的中立审判角色与普通社会角色发生了严重冲突。当前,我国大多数法官还没有达到超脱世俗的思想境界,特别是在我国法官待遇和地位还需要大力提高的今天,一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法官,也难免被世俗所同化。在诉讼中产生的一系列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无疑是重中之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不单独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单独接触,应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没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做保障,一名具有良好普通社会道德修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也很可能迫于各种社会的压力,发生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作出违背良知的判决。“隔离式”审判模式将法官的一般公民社会角色与审判案件的居中裁判角色相分离,判前没有和当事人单独接触的机会,使法官从重重包围的社会关系中解脱出来,能够致力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隔离式”审判模式,完全还权给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使权利、义务相统一,如果不加强学习,就不能很好地适应裁判,这能够充分调动起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各方面的素质。同时,“隔离式”审判模式也能够使院长、庭长从繁琐的对案件审批,和应付外界的干涉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更好地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隔离式审判模式,不但确保了法官职业道德的落实,避免各种非法干涉,还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从根本的审判机制上扭转审判的“行政化”管理,使审判真正符合司法的中立性,能够极大地促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二、非“隔离式”审判模式使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赖以存在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但现行审判机制没有建立起避免审判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措施,使这一禁止性法律规定失去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赖以存在并难以根除。
(一)公民法律意识严重滞后,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
不同的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也支持着不同的法律文化观。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使人们更习惯于“人治”,公民法律意识严重滞后,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在现实诉讼中,非“隔离式”审判模式使得当事人在开庭前不注重自己的证据如何,更为关心的是对方是否有“后门”,自己如何接触到审判人员或者通过与审判人员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打招呼,以图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现阶段“非隔离式”审判模式对司法的最大影响是降低了裁判的公信度。许多当事人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官,认为有关系就有了一切,从而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对审判进行干涉。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绝大多数案件均能依法审判,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很少有不通过各种关系向审判人员或其上级打招呼,说情风、请客风说明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度。不良状况的发生,根源在于非隔离式审判模式。在诉讼中,如果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对审判进行干涉,即使想干涉也有关系用不上,那么诉讼就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正常进行了,司法也就真正实现了公正。
(二)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多元化
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在我国不但强调各司其职,还过于强调的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结果是职责不分。像行政单位一样对法院予以工作安排、监督、考核,使法院失去了依法独立审判的客观条件。中国法院机构设置是按行政区划,并且财权受同级政府控制,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条件。法院本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机关,但现实中难免其他单位利用自己对法院的控制权或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对法官个体的影响,而发生对具体案件的干涉。这种干涉如果传递到审理裁判法官处,就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三)审判人员素质与现代审判要求存在差距
我国法院还存在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以及部分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长期的行政式审判管理模式,使审判人员失去办案独立性,产生了对上级的严重依赖,庭后请示、汇报成为消减风险和逃避责任的最好借口,审判人员丧失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另外,法官从事的审判辅助性工作过多,案件的勘验、调查、法庭审理、裁判往往由同一审判组织的人员办理,在这些具体非审判工作操作中,由于法官的直接介入,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难免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致使在裁判中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判。这种操作程序,也会给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一些工作细节中,由于法官工作方法的不当,造成一方当事人误认为法官偏袒对方,产生对是否公正裁判的怀疑。
(四)审判人员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难保司法公正
法官履行其职权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来源于法律,在审判中只应服从于法律,而不应屈从于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或意志。由于传统的“行政式”审判管理模式,造成合法审判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审判庭和人员相对固定,审判法官缺乏封闭管理不但严重影响到公正审判。当前的庭室设置模式和法官管理机制,致使有时案件还未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对哪个审判庭或哪些法官办他的案子已做到心中有数,便开始着手找人对案件进行过问。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在开放性的复杂人际关系中,当事人很容易找到对办案人员有影响力的人进行“打招呼”。司法不公,与外界的非法干涉有直接的关系,根本原因是没有断绝承办人与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单独接触的渠道。
现在改革中实行的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加大当庭裁判率,无疑是意图从程序上减少庭外对审判的非法影响,避免主管性、增强审判的客观性。但由于这些改革并没有从根源上杜绝非法干涉的途径,因而收效不是非常理想,审判仍然受到大量人为因素的影响。“隔离式”审判模式可以断绝审判人员与外界干涉的联系渠道,审理裁判完全是根据庭审中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确保当事人完全平等的审判模式,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影响司法不公情况的发生,无疑是最为简便易行的有效司法改革途径。
三、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的构想
(一)增设庭前准备程序
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应把审判权进一步分化,在现有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基础上,在庭审前单独增设专门的庭前准备程序,由专门的审前预备庭进行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起(1)接诉审查、立案;(2)审前准备程序、审前预备庭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等处理;(3)审理、裁判;(4)执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新程序。这样可以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大量的工作在开庭前得以解决,减少开庭案件数量,减少不必要司法资源的浪费。庭前准备程序侧重于送达、调查、勘验等工作,特别是要增设庭前的调解程序,要将裁判法官与这些庭前的调解等工作彻底分离。判前非裁判工作大多是解决的非实体问题,即使调解也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会发生因非法因素而偏向一方问题。当不能调解结案,案件进入真正的审理裁判程序时,所有的程序性工作大多已经进行完毕,因裁判法官在收到案件前没有接触当事人,当接手案件后又没有接触当事人或其关系人的机会,从而保证了裁判的公正。
(二)对法官进行合理分流,分类管理
在增设庭前准备程序的基础上,对法官进行合理分流,不同的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科学的法官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由于立案不是实质的审判程序,不能决定案件裁判结果,对于立案法官可以进行“开放式”管理,以便于法院更好地主动、积极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审前准备程序法官的行为是为审理、裁判打基础,但其活动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并不能完全决定裁判结果,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及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意志。对于庭前准备庭法官可以实行相对“隔离”的管理方式,不能单独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对于审理、裁判程序中的法官实施严格的“隔离式”管理,在作出判决前,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其和外界的接触机会,以利于审理的依法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作出。各类法官职位可以根据设计好的考核机制,处于动态的变动之中,遵守的原则是,进行严格的选拔,只赋予业务知识娴熟、具有良好司法道德的优秀法官裁判权,坚决避免是法官就可以判案的习惯做法。要通过严格的选任,使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担任立案法官、庭前准备庭法官、裁判法官。对于法官的待遇,不单纯以其工作量的大小来衡量,而更侧重于审判的复杂程度,建立起以裁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通过建立层次型法官的管理机制,努力培养法官内心优越感和自律意识,促使所有审判人员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三)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合法审判组织
“隔离式”审判模式,不但能够确保公正,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只要案件传递到裁判法官手中,即意味着与外界的相对隔离,这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当庭裁判率。审判的特点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层层审批,致使审判掺杂着浓厚的“行政式”管理因素,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巨大弊端,与现代审判相背离。取消“行政式”审判管理模式,还权给合法审判主体,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在法院内部需要建立的管理机制是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法定审判组织,使合法审判组织权责相统一,真正有权决定案件结果,从而保证“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落实。
(四)“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运作机制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接访人员,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指导,由立案法官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安排专门人员送达起诉书等;然后初步根据案件标的、可能存在争议的大小或案件难易程度,转由庭前准备程序的独任庭或合议庭,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当事人到庭,对双方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证据的展示或交换问题进行庭前会议或预备庭。在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能即时处理完毕的,作出即时处理。另外,庭前准备庭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安排专门的人员予以办理诉讼保全等事项;对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经过庭前预备庭初步处理后,不能调解结案的,庭前准备庭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转由审理裁判程序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转由执行局执行。庭前准备庭法官、审理裁判法官不确定在某一庭室,在处理案件时随机抽选组合,一切诉讼活动以审理、裁判法官为中心,以为审理裁判法官对案件进行顺利审理和裁判做准备。
由于实行随机组合审理裁判庭,在开庭前审理裁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丝毫不知,全部予以当庭陈述、举证,避免了现行审判模式中容易发生的先入为主。确定好审理裁判法官后,立即使其与外界相对隔离,在作出实体裁判前不能单独会见他人,不能与外界联系,一切活动全部在专门的监督制约机构人员监督之下。审理裁判期间,裁判法官可以查阅资料、法律规定,甚至可以向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期间需要的调查、保全等诉讼活动,由审理裁判法官安排另设的专门保证机构予以办理。这种审判法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况,到作出实体判决时止。
“隔离式”审批模式是通过断绝审理裁判法官与外界的联系为手段,避免外界对案件的非法干涉,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这需要建立起严格的保障、监督制约机制,要做到权、责相统一。通过放权使审理裁判法官能够独立依法办案,增强法官的执法责任感,没有法定原因,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随便取消法官的办案资格或者调离审判岗位。同时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惩戒机构,对于审判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另外要加大惩戒力度,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在审理裁判中,对于明知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经查实不是出于法律认识偏差,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的,要进行严厉的惩处。
四、“隔离式”审判模式的价值所在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设立,杜绝了外界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从制度上保证了当事人能平等地参与诉讼,而诉讼程序平等、合法有序进行的本身也就赋予了最终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隔离式”审判模式的设立,从制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公正又避免了裁判不公而产生的上诉、申诉,减少二审、再审的程序的发生,有效防止诉讼程序的拖延和重复进行。各种诉讼以审理裁判为中心,为最终顺利公正裁判做准备,消除人为因素对诉讼进行的障碍。庭前准备程序很好地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许多案件能通过庭外调解处理完毕,提高了审判效率,避免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最大限度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诉讼效益价值。
(三)有法必依,法院遵守法律规定的具体表现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体司掌法律的机关,如果本身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就难以担当起神圣的审判职责。“隔离式”审判方式是把法官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法院严格遵守法律的具体表现,很好地体现了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则。
(四)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法律的权威
审判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行审判模式不能有效杜绝外界对审判的非法干涉,即使没有干涉,但也会经常发生当事人对审判的不信任。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审判模式,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致使法律权威难以树立。现有的审判模式是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不满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法院难以实现法律所规定的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障碍。“隔离式”审判模式能够避免非法干涉,消除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的理由,长此以往,法院的裁判就会取信于民,逐步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法律的权威自然得以树立,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能够顺利实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关厅〔2003〕1号
2003年2月12日

  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十多年来,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教育部门的中心工作,发挥广大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以下简称“老同志”)的优势和作用,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协助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育人成绩和明显的社会效益,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得到了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各地关工委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还不平衡。这里虽有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心下一代工作应当有新的起点、新的高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关工委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
  1.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国家与民族长远利益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的大事,是关系社会主义千秋大业后继有人的大事。我们党和国家始终把培养教育青少年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项战略任务。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一项伟大的育人工程,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都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不渝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在当前学生和青年教师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在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的创新人才的宏伟任务面前,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2.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应对新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的需要。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严峻考验面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渠道、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的形势下,对青年干部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会出现种种新情况、新问题。青少年一代面临新世纪、新形势的考验、挑战和机遇,有效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增强他们的拒腐能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无疑是十分紧迫、十分必要的。 
  3.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优势、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做好老龄工作的需要。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老同志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教育系统广大老同志具有政治优势、威望优势、经验优势、时空优势。他们爱教育、懂教育、善教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教育资源。建立关工委组织是党和国家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重视发挥老同志特殊作用的重要举措。老同志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崇高职责,是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是弘扬中华美德的最好体现。他们自愿为培养下一代作贡献,是“老有所为”中最有意义的,是党和人民最需要老同志出力的地方,也是老同志实现其为革命和教育事业奋斗终身崇高夙愿的最佳选择。发动组织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既是老龄工作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全社会共同育人的需要。 
  二、关工委的性质、工作方针和任务 
  1.关工委的性质。关工委是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广泛团结热心教育的自愿者参与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是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 
  2.关工委的工作方针。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
  3.关工委的主要任务。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坚持以德育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旋律,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中华民族、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
  三、坚持以德育为主线,开展多种教育活动 
  关工委要围绕党和国家及教育工作部门的中心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对青少年进行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少年,为促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奉献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历史事件,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和辉煌成就,从青少年的特点出发,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中国革命传统教育,进行中国近现代史、国情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封建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2.进行道德品质和民主法制教育。关工委要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并与实施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相结合,与组织青少年参与社区文明共建、创建文明校园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根据国家普法教育的安排,大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遵守校纪校规。教育青少年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做好失足和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
  3.进行共产党、共青团等基本知识教育。关工委应积极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使青少年了解共产党的成长、奋斗、发展的历史,树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今天的幸福生活”的理念,坚定跟党走的信心。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培养先进,注重帮教后进,努力带动一般。要注意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协助学校推进党、团组织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
  4.进行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教育。关工委要发挥老教师学术造诣较高和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势,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评教评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创建优良校风。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开展对青年干部教师的培养教育工作,发挥老同志传、帮、带作用,为加强师德教风建设,为造就一支青年干部和教师的骨干队伍出力献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学习态度和方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崇尚科学、勤奋学习的良好学风。指导青少年学生开展课外科学、文化、健身和社会实践、文化社团、兴趣小组等活动,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培养他们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提高他们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思想、技能和体魄。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化解心理障碍,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
  5.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关工委要在学校和社区党政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老同志指导家庭教育、参与社区教育,协助举办家长学校和校外教育活动基地,编写家庭与校外教育的读本和资料,开展“读书征文”、“科技扶贫”、“老园丁联系户”、“家教一条街”、“校外学习辅导站”、“双拥教育”、“文明共建”等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各种教育资源,营造学习型社会,为推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培育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作贡献。 
  6.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关工委对学习、生活有困难的青少年要给予特别关爱,做好帮困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依法创办、协办公益事业,募集和筹措资金和物品,开展扶贫助学活动,为有困难的学生献爱心、送温暖,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法规组织老同志参与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文化补习等,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就学、就业机会,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
  7.开展调查研究。关工委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青年干部教师与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和现实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根据教育工作部门、学校的安排,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推动工作和决策参考。或受单位的委托,参与某项重要任务的策划和实施等工作。 
  四、加强对关工委的领导和建设 
  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关工委工作,切实加强对关工委的领导和建设。 
  1.列入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单位整体工作的一部分予以重视。党政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参加关工委工作,听取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党政有关部门积极关心和支持关工委工作。 
  2.健全组织,充实力量。关工委组织机构健全、力量充实,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由于机构调整与人员变动,使关工委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调整健全起来。应该设置机构的要抓紧建立。要进一步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的建设,调整和充实骨干力量。要从实际和需要出发,根据本人自愿和任职条件,选配好关工委领导班子。注意发挥低龄老同志的骨干作用。同时要广泛发动老同志,扩大参与面,壮大志愿者队伍。要确保领导班子的健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充满活力。要明确关工委秘书处职能,做好人员的配备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以利于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积累经验。
  3.改善工作条件。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等条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和身体健康。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学习机会和学习材料,传达、发给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参加有关会议,使他们跟上时代的发展。对经领导批准,聘请在固定岗位上从事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要给予适量补贴。对作出突出成绩的老同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
  4.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努力做好关工委工作。关工委要摆正位置,主动向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自觉地做好关工委工作。关工委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密切联系青少年的思想、学习与生活实际,多开展内容现实、特点鲜明、小型为主、讲求效果的活动。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以多种方式联合或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切实扎根基层,抓好典型,以点带面进行工作。要善于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不断扩大关工委工作的影响。 
  5.加强学习、理论研究和作风建设。关工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统一和提高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要学习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各种新知识。要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理论研究这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论、思想和经验,追踪新时期青少年思想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关工委参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和对关工委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是长期任务,要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组织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教育部关工委将以理论中心为依托,制定研究计划,选定一批有价值的课题,争取列入国家教育科学研究等部门的规划。要进一步提高关工委召开的会议和开展专题调研的质量。要大力倡导撰写关心下一代工作高质量的文章与经验材料,鼓励出版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文集和专著,努力营造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与潜心研究的良好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