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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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31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保证,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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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

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拓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受惠面,将免费义务教育延伸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中的13类政策性借读生及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包括: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五)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六)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七)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八)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九)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一)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十二)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

(十三)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佛山市居住人士的适龄子女。

此外,还包括就读于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免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免费项目包括杂费和书本费,具体标准为:

(一)杂费:小学为普通学校160元(按每生每学期计算,下同),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初中为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二)书本费:小学为课本费100元,作业本费10元;初中为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13元。

三、免费对象的认定和核实

免费对象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价〔2006〕99号)、《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佛外侨〔2005〕6号)和《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粤台通〔200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各区现行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借读生进行专项登记造册,核实办法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

各区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政策性借读生资格的认定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免费教育。

四、资金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学籍所在区负担。资金的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参照《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佛府办〔2006〕218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141号 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一)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3%比例核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并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支付。 (二)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及当年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划拨。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根据公务员年龄段每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15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18元;45周岁以上及退休人员21元; 2、按公务员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每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厅级20元、处级10元、科级5元。 (二)在公务员享受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按一定比例支付社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超过起付额(2005—2006社保年度为1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其比例不超过9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缴、使用、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收取:市财政负担补助费的,由市财政核拨到各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和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其补助经费均通过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列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必须按时缴纳,不得欠缴。如发生欠缴、补缴,其处理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二)享受补助待遇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中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人员花名册》,报中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确认,交由市社保基金局办理,从收缴补助经费次月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通知书到市社保基金局办理增减、变更手续。人员变更以市社保基金局按人员变动处理的时间为准。享受补助待遇人员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享受补助待遇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保基金局办理变更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四)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凭本人社保IC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属个人帐户、医保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费用在IC卡内相应额度中扣除,余下属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五)享受补助待遇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七条 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按社会保险年度执行,即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八条 市内省直属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府[1999]140号)及《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府[200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