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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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宜春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各行业专家库统一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抽取和使用专家库。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二)熟悉评标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纪律,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工作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房内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临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代表按规定程序启动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系统随机抽取符合评标要求的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若干名,由招标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不得告知评标专家拟评项目及其他有关情况。正选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依次替补。选定的评标专家到场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身份核对,并发给评标工作证,进入评标区域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到齐前,招标人代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标区,且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第七条 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需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市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外聘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标专家系所评项目投标人工作人员;

(二)评标专家系所评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参股)人员或控股单位工作人员;

(三)评标专家系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评标专家系评标项目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评标专家近3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和说明;

(五)抵制和揭露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相应的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标,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参与起草评标报告,并做好评标记录;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主动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常现象;

(六)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参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标业务培训;

(七)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考核和管理;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凡接到通知的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第十三条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得出评标结果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四条 评标应独立完成,评标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评标资料统一由招标人收集并保存。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由评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负责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规定操作,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名单,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动态信息的收集、修正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本市范围内评标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不遵守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四)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五)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学习与培训,或在培训中成绩不合格的;

(六)评标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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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7号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和发展我省传统工艺美术,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并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传统工艺美术中工艺精湛、技艺创新、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者、制作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艺美术协会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事务。工艺美术协会应当接受委托做好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承担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四)承担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事务;

  (五)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制度,每四年评审认定一次。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聘请评审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通过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的说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五)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评审、认定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工作所需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三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从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五)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五条 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第十六条 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不得假冒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七条 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作品及其说明上使用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无证开采、盲目开采。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宝石类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并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适当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从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四章 促进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研究、产品开发和人才培养,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传统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对有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园、产业集群和工艺美术产品集聚地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身怀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创业贷款扶持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设传统工艺美术旅游参观景点和旅游纪念品销售网点。

  第二十七条 科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对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可以作为科技成果或者艺术作品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并为其提供下列条件:

  (一)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讲学、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承技艺,尤其是从事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授艺补贴;

  (三)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技艺水平和实际业绩,确定其收入分配及相应待遇。

  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工艺美术协会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在工作、生活方面适当照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者湖北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标志,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由认定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

  湖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设计、制作的作品署名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有关标志、证书、称号、名人印记、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及产品的,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工艺技术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开采、占有或者破坏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资源的,由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评审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

  (二)遗失评审材料,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切实解决群众急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信访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网络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市长热线交办事项。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组建。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办理市长热线交办事宜。各网络单位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工作的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长热线办公室。

二、办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抓好市长热线电话的办理工作,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市长热线办公室确立牵头办理部门,牵头承办部门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群众来电均应准确登记,详细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二)交办。市长热线办公室按照办理原则,确定承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时限。

(三)办理。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电话交办的简单的、容易处理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对书面交办的较复杂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回复来电人;对领导批示件和涉及面比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并回复来电人。

(四)督办。市长热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热点、难点问题要跟踪督办,一般问题要定期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工作职责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市长的委托,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对群众来电进行记录、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2.负责处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根据领导授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4.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主要职责

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的共同职责:

1.受理基层和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投诉并及时办理。

2.承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3.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4.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比较重大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5.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各一级网络单位除履行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3.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责任追究

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遂委发〔2005〕13号)和《关于印发区县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遂委发〔2005〕14号)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群众的领导、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府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协助市长做好接待,其他副秘书长或者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接待群众的工作。市府办各科科长为市长、副市长接待日的联络员,轮流参加接待。

(二)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如遇节假日,时间延至第二周的星期一上午。具体接待时间为:上午8点30至11点50,时间半天。个别未接待完的,按平常的信访接待原则处理。

(三)地点在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工作。市信访办组织好上访群众,向群众宣讲接待规则和纪律,安排好接待顺序,确立接待的群众代表(集访不超过5人),确保依法有序接待。对上一个接待日已接待并正在处理或已作了结的事项,不再接待处理。

(二)反映问题的记载。市信访办要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和归档。

(三)信访案件的确立。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立案批办。信访办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案件进行初审,需提交当班市府领导批示的送市府办秘书一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其他信访案件的处理按《信访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同一案件经上一个当班领导批示后,不再转给下一个领导批示。

(四)信访案件的送批。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市信访办转来的信访案件登记后,直送当班市府领导批示。

(五)信访案件的分办。市府办秘书一科按照市府领导的批示,将信访案件当日内分办给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交办给相关部门限期办理。

(六)信访案件的督办。市府办各业务科室对信访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直接向当班市府领导报告。

(七)落实情况的反馈。市府办各业务科室每周向秘书一科反馈办理情况,由秘书一科汇总并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每月督查一次。信访案件办结后交秘书一科。

(八)信访案件的回复及档案管理。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办结信访案件的有关资料统一交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向上访群众回复,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工作职责

(一)当班市府领导的职责

1.亮牌准时接待。接待领导应于上午8点30赶到市府信访接待室,并亮牌表明其身份。若当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接待,应事先报告市府主要领导另外确定市府领导接待,由市府办衔接落实,确保不空缺。

2.负责对接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理部门和人员,明确办理时限。个别重要问题,请示市府主要领导确定处理原则,或者提交市府常务会研究。

3.如遇重大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处突预案,并负责做好处突的组织工作。

(二)市府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日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

2.负责落实新闻单位现场报道,并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维护秩序,确保正常接待。

4.负责信访案件的送批、分办、交办、督办和办理反馈工作。

5.负责落实医护人员现场候医,确保病态上访人员的安全。

(三)市信访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访有序进行。

2.按规定做好信访问题的登记、审查、送批、回复、存档等工作。

3.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书面报告市长。

(四)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市府办各业务科室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一般情况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事先说明情况,需延长办结时限的由当班领导决定,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长接待日交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

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承办,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遂宁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要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附件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船山区政府   安居区政府 射洪县政府

蓬溪县政府   大英县政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河东新区管委会

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济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农办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局 市药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分行

中国银监局遂宁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市邮政局   明星电力公司 万通燃气公司

附件2



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时 间
接待的市府领导
参加的市府办领导
联络员

7月4日
任永昌
何顺洪 李永东

黎砚光
段 勇

8月1日
侯晓春
李永东 黎砚光
王国辉

9月5日
刘 云
杨 奇
杨 林

10月10日
刘德福
吴炳麟
蒋 武

11月7日
胡家正
罗孝廉
陈 祚

12月5日
赵洪武
吕佑平
刘小玲

2006年1月9日
刘 兵
李任三
徐建军




说明:2006年的市长接待日轮次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