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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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11〕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强化建设领域监管,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资金等,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合理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五条 申请列入城市重点工程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符合淮北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每年3月底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初步计划,并报至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4月份,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和各相关单位提出的项目,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项目筛选、初审,编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建议,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30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交付相关单位。

  第九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15日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

  第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阶段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方案设计阶段:每年5至6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本行业重点项目方案设计,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本阶段需确定工程建设内容、房屋征收和用地范围、基本设计方案。项目涉及部门参与方案设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阶段:每年6至7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设计成果,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报省、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市重点工程局根据立项批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可研报告阶段:每年7至10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阶段需完成工程主体和附属工程的设计以及工程概预算,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同时完成涉及规划、土地预审以及环评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重点工程局等有关单位参与本阶段工作。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每年8至12月份,市重点工程局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可研报告及批复开展初步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后,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初审后,根据初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细化和完善,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征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涉河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方案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重点工程局移交设计方案成果。

  第十六条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第十七条涉及融资项目的有关程序和资金支付按金融机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重点工程局为业主单位;使用市建投集团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集团委托市重点工程局做为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安置、招标采购、开工审批、施工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

  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市征迁办接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后,负责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实现净地交付。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征迁办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干线公路项目,县区政府负责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办理征地手续、房屋补偿及安置、迁坟、树木砍伐、杆线迁升、取弃土场用地及临时用地、保障施工环境、工程完工后的土地复垦及沿线绿化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

  市重点工程局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控制价的编制和报审工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管理工作;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工程局向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合同签订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工程局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办理开工申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开工批复。

  申报材料包括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开工批复下达后,市重点工程局围绕工程建设目标,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及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放验线工作。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项目施工期间辖区内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施工环境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因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市重点工程局凭批准的立项文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主、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及资金拨付申请向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通过市建投集团直接支付市重点工程局,融资项目根据金融部门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移交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工程局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组织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后,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约定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交通、水利等工程验收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重点工程局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和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市重点工程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移交申请,并致函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城乡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建投集团等单位负责项目移交,3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局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期30天,并根据审计要求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市重点工程局对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重点工程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检查,如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返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竣工使用两年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将研究分析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估,为未来的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实现投资项目的最优控制。

  附件:1.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流程图

   2.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拨付审批表

   3.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4.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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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



关于提请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议案


为了适应河北和天津两个地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工业和农业的密切配合和发展,并且便利国家行政工作的进行,经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将现在直辖市天津市改为省辖市。归河北省领导。
现在提请大会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2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特殊紧急情况下,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第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会商内容作为预警信息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深圳市三级预警信息具体发布工作实行政府授权制。

  台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大风、寒冷等预警信息由市气象部门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规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并同时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经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市的预警信息,市相对应职能部门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和转发的预警信息均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

  第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必要时采取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的机制。

  第十一条 四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应急气象频道应实施全市落地覆盖、全天候发布。

  第十三条 深圳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的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放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加强预警信息的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公众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市、区(新区)、街道、社区互相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