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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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32号


现发布《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标准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相关活动。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和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标准,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 温州市地震局是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批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四)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下列地区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镇规划区、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其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它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第七条 在一般场地条件下,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必须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建设工程进行场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抗震设防标准等意见;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依据、设防标准、论证方案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据此与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的单位签订有关技术服务合同;
(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时将送评申请表抄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结果,及时审批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从事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参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进行编写。
第十二条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和抗震设防标准未经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予以配合。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生命线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长度≥100米桥梁、长度≥1000米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高速公路的高架桥、城市高架公路。2、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3、Ⅱ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4、规划容量≥100万千瓦的火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万千瓦的水电厂;超过22万伏的变电站和调度楼;海岛装机容量超过20万千瓦发电厂;省、市、县(市)所属电力调度中心。5、县级以上长途电话枢纽和市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房。6、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2、大中型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3、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工程。
其它重要工程 1、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2、高层(高度≥80米)建筑工程。3、省、市、县(市)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4、省、市、县(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5、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6、其它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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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经济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停业整顿。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处。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印制、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对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结合当前我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现状,我部组织制定了《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2012年9月25日







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主导,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原则,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医院感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到2015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加强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管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突出重点、科学防控,切实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执行力。

——到2015年,逐步健全医院感染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医院感染技术标准,形成比较全面的覆盖医院感染重点环节及重点部门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医院感染防控措施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

——到2015年,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省级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发挥推进本区域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作用,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全面落实职责。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到2015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感染监控网络,实施科学、有效监控,及时反馈监测信息,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升医院感染监控水平。

(二)具体目标。

1.规范管理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到2015年,100%的三级医院、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二级医院的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手术部(室)、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消毒供应中心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人员配备、质量安全管理等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2.降低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风险。通过贯彻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医院感染风险有所降低。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及呼吸机相关肺炎等专项发生率进一步降低。

3.切实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基础性措施。医疗机构切实落实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医院感染防控基础性措施,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合格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1.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管理。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管理,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针对重点部门(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透析室、消毒供应中心、新生儿室、产房、内镜室、口腔科和导管室等)和重点环节(各种插管、注射、手术、内镜诊疗操作等),采取一揽子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要求,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2.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相关法规、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等,更新并细化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制订并落实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切实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以及医院感染监测等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3.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发展需要及面临的形势,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等,不断完善医院感染管理技术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不断更新并细化医院感染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科学、有效指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4.加强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省级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责任,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指导评估、督导考核等工作,推进本区域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提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能力。

5.加强医院感染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明确医院院长是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配备数量适宜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6.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的医院感染。要加强清洁、消毒灭菌、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认真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多重耐药菌监测工作,降低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同时,要加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的能力建设,提高其对多重耐药菌检测及抗菌药物敏感性、耐药模式的监测水平。

7.加强医院感染多学科合作。医院感染管理涉及感染病学、临床微生物学、流行病学、消毒学、药学等多学科,在医疗机构内涉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检验部门、药学部门、消毒供应中心以及各临床科室多个部门。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建设,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多学科、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学科、部门间协调沟通,明确分工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形成合力推进医院感染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8.进一步完善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在现有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感染监控体系,初步形成覆盖三级医院的国家级医院感染监控网。建立医院感染监测数据库,健全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内覆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院感染监控网,定期公布和反馈本辖区医院感染监测情况,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机构要制订详细、可行的医院感染监控计划,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及多重耐药菌的目标性监测,及时反馈监测信息,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防范医院感染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根据医院信息系统的发展,加强医院感染信息系统的建设。

9.加强医院感染科学研究。加强我国医院感染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科研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基于临床实践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与策略的研究,提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利用,科学指导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10.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全球行动,掌握国际动态,学习、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管理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降低医疗费用方面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医疗机构要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管理的整体规划中,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必要支持,将医院感染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各省(区、市)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人员培训,保证培训效果,提高人员业务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细化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分步骤、分阶段达到各项目标。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考核,认真总结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详细、可行的督导评估方案和考核指标,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进行评估。2015年,卫生部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