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02:06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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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商务部 外交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商合电〔201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自发):

9月9日,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总承包、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包的电力建设项目发生输电线铁塔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4名中国工人。这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一些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薄弱等问题,也反映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管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境外中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23号)、《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和《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商务、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督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安全管理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求境外中资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各类事故苗头和隐患,建立健全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地区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发生事故的境外中资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查清原因,明确性质,认定责任,吸取教训。境外中资企业要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法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避免损害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安全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各地商务、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要督促境外中资企业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境外中资企业在使用项目所在国劳务人员时,对于所在国安全生产标准低于国内的,应按国内标准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若境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我驻外使(领)馆应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密切关注所在国政府、媒体及民间对事件的反响和态度,正确引导,妥善疏通,有效处置,力争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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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交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物价局


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我国目前的船舶吨税税率与世界上一些国家相比是偏低的,特别是去年十二月中旬人民币下调26.88%以后,原订的按吨位计收人民币的税率就显得更低,为此,经研究决定,将现行的吨税税率平均提高25%左右(详见附表),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并请各地港口海关
于一九九0年八月十五日对外公布(公告稿见附件)。

附件:公 告
接交通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通知,调整船舶吨税税率。调整的税率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
船舶吨税税率表
---------------------------------------------
| | 一般吨税(元/吨) | 优惠吨税(元/吨)
船舶种类 | 净 吨 位 |-----------|------------
| | 90天 | 30天 | 90天 | 30天
--------|-----------|-----|-----|-----|------
| |500吨及以下 | 1.90| 0.90| 1.40| 0.70
| |-----------|-----|-----|-----|------
机| 轮 船 |501~1500吨 | 2.80| 1.40| 2.00| 1.00
| |-----------|-----|-----|-----|------
动| 汽 船 |1501~3000吨 | 4.30| 2.10| 3.00| 1.50
| |-----------|-----|-----|-----|------
船| 拖 船 |3001~10000吨| 4.90| 2.40| 3.50| 1.80
| |-----------|-----|-----|-----|------
| |10001吨以上 | 5.60| 2.80| 4.00| 2.00
--|-----|-----------|-----|-----|-----|------
非|各种人力 |30吨及以下 | 0.90| 0.40| 0.60| 0.30
机| |-----------|-----|-----|-----|------
动|驾驶船及 |31~150吨 | 1.00| 0.50| 0.80| 0.40
船| |-----------|-----|-----|-----|------
|驳船、帆船|151吨以上 | 1.30| 0.60| 0.90| 0.50
---------------------------------------------



1990年7月20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


  水办[2004]30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水利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并决定在各流域机构选择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进行试点。现将《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是《实施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是水管单位合理定岗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核定各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之一。试点单位要做好宣传,抓好培训,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各地自行试点的水管单位参照执行。其它水管单位可参照《定岗标准》进行定岗定员。
  水利部《关于发布全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联系市(县)和单位的通知》(办建管[2003]81号)公布的全国水管体制改革试点联系市(县)和单位可纳入各地的试点范围。
  各流域机构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由水利部、财政部确定。
  三、《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所称水管单位,是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单位。
  试点单位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做好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工作。对于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因其承担的任务不同,应分别将其定性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对于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视其经营收益状况而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四、根据分类定性和管养分离的要求,《定岗标准》只对管养分离后纯公益性单位和准公益性单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运行、观测等岗位进行定岗定员;对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以及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岗位的定岗定员,不适用本《定岗标准》,其所需岗位和人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五、《定岗标准》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确定。每类工程的岗位数量是该类工程管理单位中承担公益性管理任务可设置岗位数的上限。
  "因事设岗",是指一个水管单位在承担的纯公益性管理任务中具有某个岗位的职责时,才能设置相应岗位;否则不应设置。
  "以工作量定员",是指在劳动定额分析的基础上,按年工作量的多少合理确定岗位人员。坚持"一人多岗"。杜绝"以岗定员"和"按事定员"。
  六、《定岗标准》以管理单一工程的基层水管单位(独立法人)为对象进行定岗定员。对一个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多个水利工程的、实行集约化管理的,适用《定岗标准》进行定岗定员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水管单位的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以及辅助类岗位应统一设置,合理归并。
  同时管理多个大中型水库、水闸、灌区、泵站及1-4级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等5类岗位的定员总数,以单个工程上述5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1.0-1.3的调整系数;运行、观测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定员后累加,鼓励一人多岗,能够归并的应予以归并。
  同时管理多个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单位,其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及水政监察等5类岗位的定员总数,以单个工程上述5类岗位定员总数最大值为基数,乘以1.0-3.0的调整系数;运行管理类岗位定员按各工程分别定员后累加。
  为优化人员结构,精简管理机构,推进集约化管理,提倡一个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多个水利工程。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可逐步实现区域化管理,组建区域化的维修养护企业。严格限制新增管理单位。坚决杜绝趁改革之机膨胀管理单位数量。
  七、地处偏僻的水管单位,因其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生产、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化服务滞后,可在现阶段设置少量的工程保卫、车船驾驶、办公及生活区管理、后勤服务等辅助类岗位。要严格控制、精简辅助类岗位和人员,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进辅助职能的社会化服务。
  八、《定岗标准》中未涉及的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的其他各类公益性工程或设施(如船闸等),其运行、观测类定岗定员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但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水政监察等类岗位及定员不得另行增加。
  九、《定额标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年度日常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和核定的依据。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应急度汛、防汛备石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十、《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具体划分方法是:
  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文],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十一、适用《定额标准》的,要对水利工程按照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等进行分类,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划分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和相关的工程维修养护规程及考核标准,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及其工程(工作)量。
  十二、对于《定额标准》中调整系数的使用,要根据水利工程实际形态和实际的影响因素,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调整系数,分别计算出调整系数的调整增减值,最终计算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程(工作)量。
  十三、各试点主管单位要根据所辖水利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相应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定和考核办法,作为对水管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试点单位要在"管养分离"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十四、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等纯公益性工程,适用《定岗标准》确定的岗位人员的基本支出,可纳入各级财政负担;对于既承担防洪、排涝任务,又兼有供水、发电等有经营性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等准公益性工程,适用《定岗标准》确定的岗位人员等项支出,根据工程的功能和公益性、经营性资产比例,合理确定财政负担水平。
  要将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净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一核算水管单位的经费支出。
  十五、《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试点工作由水利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以水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加强指导,稳步推进。
  十六、各试点单位要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水管单位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岗标准》和《定额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水利部、财政部。

水 利 部
财 政 部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