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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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

中国 意大利


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


  2010年10月6日至7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意大利正式访问期间,中意双方就未来3年进一步加强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达成重要共识,并发表了《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

  应意大利共和国总理贝卢斯科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6日至7日对意大利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纳波利塔诺总统,与贝卢斯科尼总理举行会谈,双方就未来3年进一步加强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达成了重要共识。

  双方提及,2004年温家宝总理访意期间,两国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互访频繁,政治接触密切,大大深化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合作取得显著成果,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双方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接触和政治对话,加强中意政府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双方一致认为,通过政治对话,两国将进一步加深各领域合作关系,在重大全球性议题和主要国际问题上达成共识。双方重申,愿努力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期待《欧中伙伴合作协定》谈判尽早取得成果。

  为加强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今后3年内在以下领域加强经济合作。

  一、贸易和投资

  (一)双方认为,应根据两国政府制定的方针并发挥两国商务部长主持的经贸混委会机制的作用,在未来3年进一步深化经贸领域合作。双方表达了加强经贸混委会职能的愿望,要求混委会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协调经贸、物流合作项目,促进双向投资,推动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双方重申,经贸合作是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久前意大利经贸代表团访华也体现了这一点。双方特别强调加强在高科技、节能环保、设计创意、服务贸易等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三)双方一致同意,通过组织经贸合作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推动各种形式的工业合作,加强两国企业界联系。双方认为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两国商务人员更加迅捷地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

  (四)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将共同努力,推动中意双边贸易额增长和贸易平衡,提出到2015年双边贸易额力争达到800亿美元的目标。

  (五)双方表达了扩大在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意愿。

  (六)双方提及,两国应共同努力,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接触,加强旅游合作,为两国旅游办事处在对方国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七)双方强调加强相互投资,深化经贸、工业合作的重要性,认为这将有助于两国贸易平衡。

  中方重申,欧盟是中国投资的最重要目的地之一。意方对中方努力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表示赞赏,希望中方增加在意投资,鼓励更多意企业在中国投资兴业。意方赞赏中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的努力,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上述领域合作。

  (八)双方重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将致力于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边贸易摩擦。

  二、财政金融领域合作

  (九)双方一致认为,两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对话,推动两国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十)中方认为,意大利是中国外汇储备重要投资市场,中方将关注并评估意大利金融市场提供的机遇。

  (十一)双方认为,两国金融机构应开辟新的合作途径,促进两国相互投资,特别是在高新科技、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曼达林基金在引导两国市场金融资源进行投资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十二)双方提及,国际合作对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具有重要作用,中意两国为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共同努力。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应加强在联合国以及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场合的协调,共同推动改善全球经济和金融治理。

  三、中小企业合作

  (十四)双方认为,中小企业合作是两国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开展工业园区合作,并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一步加强两国中小企业合作。

  (十五)双方希望,通过参与中国西部和意南方等欠发达地区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中意中小企业能够找到更多合作机遇。

  (十六)双方提及,2005年9月8日两国政府在厦门签订旨在推动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设立专门工作组。2006年,双方在北京签订《中意中小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成立中小企业联合工作组。2008年12月,意经济发展部与中国商务部在北京签订纺织行业合作协议,共同资助旨在推动两国纺织业合作的一系列活动。

  (十七)双方提及,意大利驻外企业协会通过VENTURE CAPITAL基金、曼达林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支持意中小企业在华投资。

  四、科技创新领域合作

  (十八)双方肯定30年来中意科技合作的成功经验,强调发展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平台的重要性。双方把推动可持续发展作为优先合作领域,如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低能耗建筑、环保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等,特别是在中国中西部省份开展上述合作。

  (十九)关于合作项目,双方希望扩大在技术和工业革新领域合作,创建并加强中意工业园区、研究中心,强化企业、地方单位、政府部门的协作,并设立联合中心。

  五、环境保护

  (二十)双方认为,中意环保合作在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将促进两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各自生产体系的竞争力。中意环保合作项目在实践中树立了国际典范,中方肯定意方所做贡献。双方愿继续巩固和扩大合作领域。

  (二十一)双方表示将加强在完善中国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中国应对环境灾害能力等环境应急处理领域的合作,并在有害废物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加强合作。

  (二十二)双方认为有必要在现有环保领域合作框架内,在进行进一步技术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在环境技术交流与推广领域的合作,设立环保技术、专家数据库,搭建中意中小企业环保合作促进平台。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环保及可持续发展培训,共同开展针对第三方的培训。

  (二十三)双方强调国际履约在深化中意环保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为确保本行动计划规定的项目和任务得以按期实施,双方赋予中意政府委员会必要职权,与其他双边合作机制配合,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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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38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四、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七、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254号


山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请示》(鲁保监发〔2010〕50号)收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均未对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及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许可证设定有效期,你局在颁发专业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再设定有效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