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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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中国 阿拉伯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2010年5月13-14日,天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于2010年5月13日至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举行。

  与会代表本着对话、合作、和平、发展的宗旨,回顾了半个多世纪中阿关系的发展进程,特别是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成立6年来的建设成就,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发挥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作用。

  我们强调,中阿深厚的传统友谊和发展中阿关系的共同意愿是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中阿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我们看到,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谋求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之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重要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共同倡导世界各国秉持和平、发展、公正、民主、合作、包容理念,团结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本着推动对话与合作的精神,在平衡、公正的国际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和基础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我们呼吁各国携手推动国际安全合作,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反对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挂钩。

  我们主张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更快地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代表性,营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

  我们呼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不同文明共同发展。

  鉴于上述,我们宣示,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框架内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并为此:加强各层次互访,开展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继续在各自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加强各领域合作,交流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发挥双方经济互补优势,推动双方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支持不同文明间对话,致力于不同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加强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建设,充分发挥论坛各项机制的作用,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双方共同利益,拓展新的合作领域。

  我们认为,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是中阿双方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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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1号令)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
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二、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
各城镇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应依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及说明并参照我部印发的(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原政
策规定(含“两个”无起点改造)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确系错改了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
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
对原出租房撤销改造后,经协调同意可采取不退产权而用收购的办法解决。对退使用权问题,主要解决:原自住房被错改、现无房居住;私改时房主住本地、没有留房、现无房居住或房主当时不在本地居住、没有留房、房屋收归国有前已迁回、现无房居住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其余自
住房,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其他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代管房产。1.中办发〔1987〕7号文件规定:“处理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问题,主要是解决回来定居的一些人的住房问题。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国定居可尽量安排原房居住,但不作为代管房发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安排给其居住的原
自住房屋,可以由住用人自管自修,也可由房管部门按规定收租并负责维修。
2.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等原因,有关部门过去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已属国家所有。但如产权人当时在国外或在港、澳地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身份者,确未看到公告,要求发还的,可按“7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余的不再变动。
3.对解放初期代管、接管的其他私人房产(不含华侨代管房),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
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应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如需继续使用,要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交纳房租。
对代管房产,管理单位要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不要轻易拆除和改建。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需拆除的,应对房屋现状作出鉴定和估价,拆除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管理单位以补偿。
四、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或发还原房确有困难或因建设需要原房已征拆、改建而无法发还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按“谁用谁补、谁拆谁补”的原则作价收购或按有关规定给予产价补偿。产权人无房居住的,由收购、征拆、改建或使用单位给予另行适当安排住房;安排的住
房,可采用出售、出租的办法解决。
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包括退使用权的部分),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因危险而淘汰了的私房,只补偿残值。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倒毁了的私房不补偿。
五、发还的房屋,除“文革产”需结算租金(结算办法由各地自定)外,其余均不结算租金。对增添的建筑物及设施,由双方协商,按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要做好衔接工作。(1)在“7号文件”下达前,已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规定处理了的私房,不再变动。(2)“7号文件”下达前,经产权人申请,主要证件齐全,并经房管部门审查属实,领导批准已将处理意见告知
产权人,产权人已同意处理的,在产权人交验全部证件、办清应办手续后,可按原规定政策办;但要限制在年底办完,逾期按新规定办。(3)本人虽已申请,也交验了一些证件并已进行查证,但未将处理意见告诉本人或“7号文件”下达后才提出申请的,一律按7号文和本通知办理。
七、落实私房政策、处理私房遗留问题,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建委和房管部门,一定要经常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职工,克服畏难、松劲情绪,克服“收兵”思想,要教育群众,体
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要多做少说,不宣传,要根据中央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办法,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任务。



198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