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46:25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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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4年12月13日 民航总局发[1994]307号)


各管理局、公司、机场,各机场建设单位:
  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不断增加,近年来国内许多工厂纷纷生产民航专用车辆、设备,对民航的运输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其中有些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甚至没有经过技术鉴定,就向民航各单位推销使用,给飞行安全和正常生产带来了不少隐患。为了更好地贯彻民航总局第19号令《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特种车辆及地面专用设备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航班正常和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针对当前地面专用设备和特种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生产厂、科研单位研制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向民航总局申报,否则,民航总局不予组织鉴定。


  二、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必须具备完整的设计资料、工艺图纸、相应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并有完整的质量监督系统和售后服务体系。


  三、研(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省、部级单位的技术鉴定,并向民航总局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以及按期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


  四、民航任何部门、使用单位和机场建设单位,严禁订购未经民航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


  五、国内现有生产的并经民航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机场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在技术性能、质量及各项指标上能够满足民航使用要求的,可优先选购。如确需进口,必须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审核报批。新建机场配置的进口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项目计划,必须报民航总局基建机场司审查确认。不得盲目委托地方外贸部门进口。


  六、凡以前下发的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订货的电报、通知与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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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复函
中共淳安县委整编办公室:
一、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一九五六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的,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1962年8月8日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能源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进行登记,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可收取登记费(包括证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油气勘查登记收费100元;
(二)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收费300元;
(三)原油50万吨以上、天然气5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500元;原油10至49万吨、天然气1至4.9亿立方米的中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300元;原油10万吨以下、天然气1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油气田开采登记收费200元。
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收费按首次登记收费标准执行。重新登记的周期分别为:油气勘查3年,油气滚动勘探开发10至15年,油气开采15至20年。
三、登记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应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5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