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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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内地独资企业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促进内地独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独资企业,是指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以自有独立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或科研活动的工商企业。
国内各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驻我市的办事机构和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公民在我市设立的个体工商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的调入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市人事局应当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制定出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 内地独资企业需调入干部,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接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或从本市以外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需求计划申报表》(由市人事局制发);
(二)市政府根据内地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状况,每年核定审批调入干部指标后,市人事局按指标批文,办理干部调入手续;
(三)拟同意调入的干部,必须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并提供商调干部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对上述表格、材料等加具意见后,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审批或移送有关部门审批;
(五)经市人事局或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即通知用人单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六)缴纳城市增容费后,由市人事局签发干部调动通知书。
第五条 已婚干部调入时,其夫妻双方均应符合调入我市条件,随迁人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只能随迁一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可考虑照顾调进。
第六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的条件、手续办理、城市增容费缴纳及户口申办等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的干部,由内地独资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内地独企业撤回或被依法撤销时,其调入的干部由内地的主管部门安排。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内地独资企业调入的干部再调到我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含中央、省驻我市单位),由用人部门按市外干部调入的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九条 内地独资企业如需聘用、调进我市所属干部或接收市属大、中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可不占用其调入指标。调入手续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办理。
第十条 内地独资企业未经市人事局审批,自行借调市外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人企业自行负责。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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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建标[2001]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城市地铁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GYD-309-2001,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定额委托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