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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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的通知》的通知

民人事字〔2008〕212号


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6号),2008年我委有3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获得资助。中南民族大学熊海容获得优秀类项目资助,资助7万元;北方民族大学沈宏芳、大连民族学院乌云娜获得启动类项目资助,每项3万元。共计13万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人社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优秀类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请于2009年11月底前报国家民委人事司。

  附件:《关于划拨2008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通知》(人社发厅〔2008〕86号)

                   国家民委人事司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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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 (二)利用彩旗、刀旗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 (四)利用店面门头、招牌发布的广告;
 (五)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 (六)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 (七)利用实物模型、气模型等发布的广告;
 (八)在户外发布的其他类型广告。
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和电动翻牌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 第四条 九江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日常监管机关;市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日常管理机关。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权拒绝。
第六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
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印刷必须清晰、规范、准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九条 市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执法局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格、规模、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维护、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为两年,超过期限还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出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置换或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
 第二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户外广告审核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 第二十三条 提倡使用霓虹灯等灯饰方式发布广告,以美化市容市貌。不提倡使用横幅、巨幅、竖幅等布幔方式发布广告。
 公益活动需要使用横幅、竖幅方式时,其发布须经市政府批准,到市执法局办理登记手续。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主要干道临街建筑物二层楼面至顶楼檐口的外墙上设置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到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审核方面违法、违规的,一律由市工商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到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维护、更新等方面违法、违规的,一律由市执法局负责查处。
 第二十七条 市工商局、市执法局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审核、审批和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在使用期内户外广告及设施的,由行为人赔偿广告及设施使用者、所有者的经济损失。
 第三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并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产品、工艺、材料及相关系统等采用创新性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

(五)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

(三)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所有等级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每次不超过3项。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奖励授予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成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对重要奖项或重大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安排,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体现领导与专家结合、以专家为主的原则,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市政府决定并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中省直单位,其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再由上述单位或专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组织或公民可直接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申报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是候选的获奖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的,或者与候选的获奖人或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候选的获奖人或获奖组织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

第十六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按项目的专业领域,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专业评审结果汇总上报奖励评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申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及评审结果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