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进口农药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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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进口农药审批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进口农药审批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经重[1985]664号《关于实行农药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卫生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各钟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均属本办法的审批范围。
第三条 进口农药,要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需要出发,同时也要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国农药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进口农药品种,必须在我国已取得有效的农药品种登记证和补充登记证。除特殊需要及大田药效示范试验外,只办理临时登记的农药品种,原则上不能进口。
第五条 国内已有生产,或有类似药效的农药品种,原则上不再进口。如国内产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在全部施用国产品种后的不足部分,可适当进口。
第六条 进口农药品种,在国内具备加工条件,能保证成品质量时,原则上只进口农药原药在国内加工制剂,以尽可能减少国家外汇支出。
第七条 进口农药审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归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口农药,申请进口部门落实外汇后,填写进口货单送国家物资局核实,转交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化学工业部在收到货单后20天内签署意见退国家物资局。审查同意进口的品种、数量,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农药审批表交化学工业部化工司办理审批手续,并加盖农药审批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审批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口农药,由申请进口单位提出货单,经批拨外汇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申领并填写进口农药审批表,经化工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化学工业部化工司。化学工业部在收到审批表20天内签署审批意见,同意进口的加盖农药审批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审批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农药进口单位要做好进口的计划工作。外贸部门根据许可证批准进口品种的规格、数量办理进口业务。如规格和数量有变化,需退回原审批表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进口农药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联,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试行,1982年6月9日以(82)化化字第652号文发布的《进口农药审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化学工业部进口农药审批表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外汇│ │ 单价 │美元/吨(千公斤) │
│ ├──┼──┤ │ │ │ │数量│ 吨(千公斤) │ │ ├───┼────────┤
│名称│外文│ │规格│ │ 证号码 │ │ │ │来 │ │总金额│ 万美元 │第
├──┴──┴──┼──┴──┴────┴──┴──┴──────┴──┴──┴───┴────────┤一
│ │ │联
│ 申请进口理 及 │ │:
│ │ │交
│ 用 途 │ │对
│ │ │外
├────────┼──────────────────────────────────────────┤经
│ │ │济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贸
│ │ │易
│ 门审查意见 │ │部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领
├────────┴──────────┬──────────────────┬────────────┤取
│ │ │ │进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口
│ 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许
│ │ │ │可
│ │ │ │证
│ │ │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吨 │外汇│ │单 价│ 美元/吨(千升) │
│ ├──┼──┤ │ │ 证号码 │ │数量│ │ │ ├───┼────────┤第
│名称│外文│ │规格│ │ │ │ │ (千公升) │来源│ │总金额│ 万美元 │二
├──┴──┴──┼──┴──┴────┴──┴──┴──────┴──┴──┴───┴────────┤联
│ │ │:
│ 申请进口理由及 │ │交
│ 用 途 │ │中
│ │ │国
│ │ │化
├────────┼──────────────────────────────────────────┤工
│ │ │进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出
│ 门审查意见 │ │口
│ │ │总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公
├────────┴──────────┬──────────────────┬────────────┤司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分
│ 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公
│ │ │ │司
│ │ │ │∨
│ │ │ │
│ 经办人 │ │ │办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经办人 │ │理
│ 198 年 月 日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进
└───────────────────┴──────────────────┴────────────┘口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外汇│ │单 价│美元/吨(千公斤) │
│ ├──┼──┤ │ │ │ │数量│ 吨(千公斤) │ │ ├───┼────────┤
│名称│外文│ │规格│ │ 证号码 │ │ │ │来源│ │总金额│ 万美元 │第
├──┴──┴──┼──┴──┴────┴──┴──┴──────┴──┴──┴───┴────────┤三
│ │ │联
│ 申请进口理由及 │ │:
│ 用 途 │ │申
│ │ │请
│ │ │单
├────────┼──────────────────────────────────────────┤位
│ │ │留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存
│ │ │
│ 门审查意见 │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
│ 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经办人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外汇│ │单 价│ 美元/吨(千公斤)│
│ ├──┼──┤ │ │ │ │数量│ 吨(千公斤) │ │ ├───┼────────┤第
│名称│外文│ │规格│ │ 证号码 │ │ │ │来源│ │总金额│ 万美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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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进口理由及 │ │
│ 用 途 │ │化
│ │ │学
│ │ │工
├────────┼──────────────────────────────────────────┤业
│ │ │部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存
│ 门审查意见 │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化工局),计划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
│ 单列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经办人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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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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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对部分产品出口取消纺织品被动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附件一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关于对部分产品出口取消纺织品被动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附件一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的通知


由于美国对其提供的一体化清单进行了更正,决定对《关于对部分产品出口取消纺织品被动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以下内容进行更正:

从公告附件一中 “美国第三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类别清单”中删去“659-S 化纤制泳装 全部取消”一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司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代盖公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代盖公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电话答复

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青法发字第82号《关于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代盖公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们请示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看,代盖公章与我院1987年7月21日《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指的借用公章有所不同。解答中所指的借用公章是指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借用他人的公章并以出借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而你们报告所反映的案件是:合同签订人以玉树州上拉秀商店的名义签订合同,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借用“玉树州驻西宁办事处采购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并注明“(代)”盖。对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清楚的。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代盖公章的一方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